【必看】同學們...小心別觸犯法律(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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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常見違法行為—妨害性自主罪

由於兩性交往觀念開放,少年在生理提早成熟,色情資訊泛濫之下,少年妨害性自主罪逐年增加,包括性侵害在內之性犯罪案件,不只對被害者造成身心嚴重之傷害且對婦女造成被害恐懼感,暴力犯罪之強制性交案件(即強(輪)姦案件)使被害人身心受害更大,在預防及自我保護上都有再加強之必要。

▆常見行為樣態

強姦輪姦案件:少年生理初熟,對於性及性事自然好奇,但少年血氣方剛,難以控制衝動,以及受錯誤資訊影響,以強暴脅迫手段與人性交行為,特別在人多膽大或受同儕激將壓力下共同輪姦的案件亦時有所聞。

人家明明不要卻誤以為對方 「半推半就」下的強制性交、猥褻行為:男女朋友雙方雖然情投意合 ,但在親密行為最後關頭,有一方表示遲疑、不妥、最好不要的意思時,另一方認為「假腥腥」「半推半就」「嘴上說『不』心裡不反對啦」…等,仍強行性交猥褻

未滿十六歲 之人性交或猥褻:現代少年性生理提早成熟,與異性交往年齡大幅提前,由於性觀念開放,初次性行為發生時間大大提前,惟法律為保護幼男幼女,設有相關法律規範,最常見者為國中小倆口雖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但被家長發現後對方家長心有不干執意送警究辦。

▆相關法律規範

妨害性自主罪,依犯罪之事實構成下列犯罪罪名:

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對男女強暴、脅迫、恐嚇、催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處罰極重,只要雙方當事人有一方表示不願意即成立本罪 。(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第224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強姦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26條)

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以及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 。(刑法第227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刑法第228條)

詐術姦淫罪。(刑法第229條)

損害賠償:

性犯罪中的被害人(包括男女),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在精神上受有痛苦者,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因性犯罪被姦淫受孕生子的婦女,對於其懷孕所生子女的生產、醫葯費用等損害得要求賠償,並得請求認領。

被強姦致生育而支出的扶養費用,得要求賠償已支出費用。

轉貼自:http://sypp.tcpd.gov.tw/prevent_4.htm

附註:刑法 第221條(強姦罪及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中階段..不宜偷嘗禁果...

我不是來鬧的...

我只是想分享一些 有關台灣的法律規範..

希望能提供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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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麼多 點單歸納就是...

十六歲以下絕對不可以發生關係

十八歲以下絕對不可以跟女生涉及金錢交易的性關係

二十歲以下絕對不可以把女生帶出去過夜

三大法則 抓準了保你沒事

PS 目前法界認定的性行為包括手指 異物插入陰道喔!!

PS 另外嗆一點 其實單純援交 是不觸犯刑法的(雙方都滿18)

只違反行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錢 但是請不要低能到去張貼援交訊息

那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的散撥性交易訊息

你是會被關的!!

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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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years later...
說這麼多 點單歸納就是...

十六歲以下絕對不可以發生關係

十八歲以下絕對不可以跟女生涉及金錢交易的性關係

二十歲以下絕對不可以把女生帶出去過夜

三大法則 抓準了保你沒事

PS 目前法界認定的性行為包括手指 異物插入陰道喔!!

PS 另外嗆一點 其實單純援交 是不觸犯刑法的(雙方都滿18)

只違反行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錢 但是請不要低能到去張貼援交訊息

那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的散撥性交易訊息

你是會被關的!!

站長

不好意思挖上來

有個疑問是 與16~18的女生發生關係

會上法院提告機率大概是多少?

又為什麼 時間過了半年就沒事呢?

btw和 18~20的女生

發生什麼關係會不犯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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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麼多 點單歸納就是...

十六歲以下絕對不可以發生關係

十八歲以下絕對不可以跟女生涉及金錢交易的性關係

二十歲以下絕對不可以把女生帶出去過夜

三大法則 抓準了保你沒事

PS 目前法界認定的性行為包括手指 異物插入陰道喔!!

PS 另外嗆一點 其實單純援交 是不觸犯刑法的(雙方都滿18)

只違反行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錢 但是請不要低能到去張貼援交訊息

那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的散撥性交易訊息

你是會被關的!!

站長

二十歲是民法的完全行為能力

跟刑法沒關係

刑法上的性交之定義是

性器對性器

口腔對性器

異物對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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