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咩咩~ 11 發表於 March 16,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6, 2013 為了減少疊床架屋,與拆開系統與行政管理權限,目前將站長職務拆分為系統站長、法務站長、站務站長,並取消副站長與管理長職務,行政員更名為實習管理員。相關公告可參考: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7516.html由於深藍管理架構有重大變化,故本總則和相關法案修改要花費較多心力,需多次開會討論並逐步修正條款。總則及法規相關內容更改眾多,本公告只複製有修改條文,沒歸納進本公告代表無更動。如本公告有任何複製錯誤,以正式總則和法規為準。第一章:總綱1. 深藍論壇為自由、非營利、無政治立場、無宗教立場之學生論壇。4. 本站由「深藍論壇管理團隊」管理,其管理職位依法任命、依法行政,並不得違反規定。第二章:會員3. H. 會員帳號禁止做單純廣告行為,經管理團隊發現可直接不警告刪除廣告帳號。第三章:管理會議2. 管理會議由各部站長、管理員組織之。3. 管理會議依站長、管理員之順位擔任主席,主席負責主導議事流程。4. 管理員得因緊急事務經站長同意後召開臨時管理會議。5. 管理會議經站長同意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議,列席人員僅具發言權。第四章:管理群1. 論壇管理群分為三部,系統部、法務部、站務部。2. 實習管理員其管理職權及管理事務由管理會議各別指派。3. 各部推派一名站長為第五職等,對外代表本論壇,對內各司其職處理論壇事務。4. 各部管理員一至兩人,第四職等,實習管理員若干人,第三職等。5. 實習管理員由各部第四職等提名或投單申請,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公告任命。6. 論壇管理員有權向管理會議提出施政建議及施政報告之責,管理會議時,與會人員有向站長質詢之權。7. 論壇管理員所頒布法律、命令,須經該部站長同意,於指定討論版公告三日後尚可施行,其規範不溯及既往(經站長同意可溯及既往)。第五章:系統部1. 系統部為論壇最高之技術研發與系統建置組織,負責主機系統規劃、維護及所需之程式撰寫開發。2. 系統部管理員由系統部站長提名,管理會議討論,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任命。3. 系統部有向管理會議提出系統規劃方針及系統維護報告之責。第六章:法務部1. 法務部負責監察權之行使,原則上不介入既有版主版面之實質管理,依職權提出糾正、彈劾案。2. 法務部為行使監察權時,得向各部調閱其所發布公告及有關文件。3. 法務部得針對單一版面之管理人員,要求其注意改善。4. 法務部管理員需由法務部站長提名,管理會議討論,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任命。7. 法務部依法修訂公告論壇相關管理及懲處規範。第七章:站務部1. 站務部設行政管理員和文宣管理員。 A.行政管理員:負責處理論壇行政、帳號等相關事宜。 B.文宣管理員:負責論壇之文書美編與公關宣傳事宜。2. 站務部如果對會員帳號有疑慮,依法可查詢帳號資料是否有任何造假或違規之實。3. 文宣管理員有向管理會議提出宣傳活動檢討報告之責。4. 文宣管理員對於活動宣傳,以等值互惠宣傳為原則,不接受任何實質金錢、物品之代價。5. 行政管理員及文宣管理員需由站務部站長提名,管理會議討論,法務部站長或站務部站長任命。6. 站務部依法修訂公告論壇相關管理規範,並決策論壇行政事務。第八章:版主群5. 版主副版主採任期制,一年一任,版主可優先申請續任,無連任次數限制,出缺由管理員負責公開徵選。7. 版主副版主遭停權時間內之版面管理交由未被停權之版主/副版主或該區實習管理員代理。第十章:特別行政區2. 特別行政區之討論版型式如下列:匿名討論版。較具有爭議性之討論版。其他經管理會議決議劃入之討論版。特別行政區之討論版開設限由專案審核之型式。3. 目前特別行政區如下列:康普爛版。深藍匿名愛情版(匿名發文)。深藍西斯版(匿名發文)。內心的黑暗面(匿名發文)。深藍彩虹同志版(匿名發文)。4. 特別行政區之討論版版主須由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群兼任,並由論壇管理員監督之。5. 法務部管理員對特別行政區進行相關處分,需調閱會員資料,應經過法務部站長同意尚可進行。第十一章:權利救濟1. 會員對管理團隊行政處分不滿,有權向論壇管理員提出申訴,申訴辦法以法律另訂之。2. 會員對不適任之實習管理員、版主有權提出罷免案,罷免方式以法律另訂之。第十二章:討論版文章管理辦法4. 本站內嚴禁任何注音文,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一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9. 嚴禁筆戰、挑釁、謾罵、人身攻擊、歧視它校、挑起族群與學校對立之情事,初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10. 嚴禁蓄意發表灌水文或含有不雅內容文章,初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六條處分。19. 第十條灌水文罰則如遇文章標籤為【閒聊專區】則免於處罰。第十三章:處罰條例6. 記違規點數十點,到期時限一百五十天。9. 二犯以上者,視為累犯,得加重其罰則二分之一,若其他懲處辦法有相關規定,依其規定辦理。11. 相關加重處罰條例罰則另訂之。一、總綱3. 凡深藍論壇會員,皆享有申訴及請願之權利。二、申訴4. 申訴書之格式如下: 深藍論壇 會員申訴書會員名稱:申訴內容:5. 再申訴書之格式如下: 深藍論壇 會員再申訴書會員名稱申訴案號:再申訴內容:三、請願2. 請願程序如下所示:會員於深藍服務中心依格式提出請願。 由論壇管理員接受請願,並會同相關管理團隊於七日內完成決議;決議由法務部公告或傳訊告知該會員請願結果。會員對首次請願決議不服,可於七日內針對原決議之內容回覆詢問,以兩次為限。 由法務部受理回覆詢問,並會同相關管理團隊於七日內回覆問題。3. 相同請願事項經管理團隊完成決議後三十日內不得再次提請。4. 請願書之格式如下: 深藍論壇 會員請願書會員名稱:請願主旨:異議內容:修訂方式:一、總綱3. 管理員團隊全名「深藍論壇管理團隊」,下稱「本管理團隊」。4. 本管理團隊所有成員須遵守「深藍論壇總則」,以下簡稱「總則」。二、請假1. 論壇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至少需三天上站一次。若無法上線,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未上線經站務部提醒達三次或達七日未上線,站務部有權拔除其職。2. 論壇第二職等(含)以下管理人員至少需五天上站一次。若無法上線,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未上線經站務部提醒達三次或達十日未上線,站務部有權拔除其職。5. 任期內請假日數超過十五日者,須經站務部長同意尚可請假。6. 任期內請假日數超過三十日者,須經其他各部站長同意尚可請假。三、管理報告1. 論壇各版版主須於站務部管理員的公告時程內繳交管理報告。2. 管理報告由站務部站長、站務部管理員閱覽。四、離職2. 特殊原因得經站務部站長同意直接離職,接任人選由站務部管理員發布公告甄選或指派就任。7. 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辭呈須經該部站長核可。8. 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離職後由該部站長徵補其職缺。五、討論版管理5. 正副版主有權對於其轄下討論版內屢勸不聽違規會員,得向法務部回報。六、懲處1. 管理團隊人員違反總則,但情節輕微或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得移送法務部執行相關處分。七、任命3. 論壇第二職等(含)以下管理團隊成員採任期制,一年一任,任期更換時版主可優先申請續任,無連任次數限制,出缺由站務部負責公開徵選,各部開會審核。6. 於任期中提出之版主申請由站務部負責審核,站務部長任命。八、監察3. 各部對於第三職等(含)以下職位之彈劾、糾正案,須由三部部內人員任一提出,前述另一員覆議,各部站長同意後執行。5. 彈劾案的改善期限含:直接撤職(情節重大或彈劾逾一次)法務部觀察十五日,並連帶封鎖四天。6. 糾正案的改善期限含:十日內修正。十五日內修正,並連帶封鎖兩天。二十日內修正,並連帶封鎖四天。九、罷免6. 罷免案連署投票由站務部於深藍公投連署區發表。8. 連署罷免成案後,由法務部審核,必要時召開管理會議,成案後五日內公告裁決文。11. 成案並經管理會議決議通過由法務部撤銷其職位並由站務部徵選人選補足職缺。一. 總則 1. 本法依據深藍總則,為管理顧問之言行,及顧問之權責所訂定。3. 本法所指之顧問分系統、站務、法務三類。7. 站務部顧問限額四名,系統、法務部顧問限額兩名,顧問任期為半年,期滿一律重新選拔,無連任限制。二.權利1. 顧問由站方分別授予深藍榮譽 站務/法務/系統 顧問職銜。2. 深藍榮譽 站務/法務/系統 顧問均可進版主及管理員專區。3. 各部顧問可針對站方所進行之政策提出建言,供站方各部參酌。二、討論版之開設8. 連署提案經會員連署通過後,送交站務部進行評估,站務部得視情況與已通過或駁回之三、討論版之撤銷3. 廢版連署完成後移送站務部,由站務部站長核可後撤銷之4. 站務部管理員得針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之討論版提出廢版提案,經站務部站長同意,管理會議核可後撤銷之7. 若造成討論版混亂,站務部站長有權宣告接管該學術討論版並進行違規處分8. 學術版管理平時由該版版主/副版主負責,版主/副版主不在或請假由論壇實習管理員負責第一章 總綱3. 各部站長、各部管理員、論壇實習管理員為管理會議法定出席者。第三章 表決權1. 管理會議依法行使下列事項表決權議決總則修正案。議決各部人事任命罷免案。議決各部人事處分案。議決各項職缺公開徵選人事處分案。議決各部所提之之管理群彈劾案。議決各部會之重大決策案。議決站務部所提之討論版設立撤除案。議決管理團隊聯合決議聲明。議決各部站長所認定之需交付表決之議案。2. 除議決總則修正案與議決各部站長人事任命罷免案之外,其餘各案表決須經管理會議實際出席二分之一議席通過3. 議決總則修正案與議決各部站長人事任命罷免案,表決須經管理會議實際出席三分之二議席通過第四章 協商權1. 各部站長對於部與部間之爭執,除本總則有規定者外,得召管理會議協商解決之。第五章 臨時會議1. 各部站長得因緊急事務可安排時間後召開臨時管理會議。第六章 附則1. 管理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內容,對外應嚴守秘密,違者視同濫權與洩漏管理資料嚴重,交由法務部處分。附註:其餘沒修改條文及更完整的規範請參閱以下連結深藍論壇總則,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29072.html會員權利救濟法,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9517.html管理團隊法,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9513.html深藍顧問及卸任管理團隊辦法,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9516.html討論版設置廢除法,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9512.html學術討論版政治文章管理條例,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9510.html管理會議組織法,http://www.student.tw/forum15/thread249511.html如後續法案條款微調,恕不另行公告,會員有義務不定時參閱。正式發布後即刻生效,特此公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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