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咩咩~ 11 發表於 May 17,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7, 2011 會員權利救濟法 一、總綱 本法係依深藍總則第九章第一條訂定。 會員對論壇現行法規或管理團隊之判決、處分有損會員權利之嫌疑時,得依本法進行權利救濟。 凡深藍論壇會員,皆享有申訴及請願之權利。二、申訴 會員認為管理團隊之判決、處分有違規或不當時,得依本法規定之程序進行申訴。 申訴程序如下所示: 會員於深藍服務中心依格式提出申訴。 由論壇管理員受理申訴,於七日內裁定並公告。 申訴案決議公告後即刻生效。 會員對其申訴結果不服,得於公告後七日內依格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由管理會議受理再申訴,於七日內裁定並公告。 再申訴案決議公告後即刻生效。 再申訴決議之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申訴書之格式如下:深藍論壇 會員申訴書會員名稱:申訴內容: 再申訴書之格式如下:深藍論壇 會員再申訴書會員名稱申訴案號:再申訴內容:三、請願 會員對站方之公告、政策、規定有異議時,得依本法規定程序提出之。 請願程序如下所示: 相同請願事項經管理團隊完成決議後三十日內不得再次提請。 請願書之格式如下:深藍論壇 會員請願書會員名稱:請願主旨:異議內容:修訂方式:此辦法公佈後七日內生效 會員於深藍服務中心依格式提出請願。 由論壇管理員接受請願,並會同相關管理團隊於七日內完成決議;決議由法務部公告或傳訊告知該會員請願結果。 會員對首次請願決議不服,可於七日內針對原決議之內容回覆詢問,以兩次為限。 由法務部受理回覆詢問,並會同相關管理團隊於七日內回覆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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