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會員權利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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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權利救濟法

一、總綱

  1. 本法係依深藍總則第九章第一條訂定。
  2. 會員對論壇現行法規或管理團隊之判決、處分有損會員權利之嫌疑時,得依本法進行權利救濟。
  3. 凡深藍論壇會員,皆享有申訴及請願之權利。

二、申訴

  1. 會員認為管理團隊之判決、處分有違規或不當時,得依本法規定之程序進行申訴。
  2. 申訴程序如下所示:

    1. 會員於深藍服務中心依格式提出申訴。
    2. 由論壇管理員受理申訴,於七日內裁定並公告。
    3. 申訴案決議公告後即刻生效。
    4. 會員對其申訴結果不服,得於公告後七日內依格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5. 由管理會議受理再申訴,於七日內裁定並公告。
    6. 再申訴案決議公告後即刻生效。

    7. 再申訴決議之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8. 申訴書之格式如下:
      深藍論壇 會員申訴書會員名稱:
      申訴內容:
    9. 再申訴書之格式如下:
      深藍論壇 會員再申訴書會員名稱
      申訴案號:
      再申訴內容:


      三、請願
      1. 會員對站方之公告、政策、規定有異議時,得依本法規定程序提出之。
      2. 請願程序如下所示:


    10. 相同請願事項經管理團隊完成決議後三十日內不得再次提請。
    11. 請願書之格式如下:
      深藍論壇 會員請願書會員名稱:
      請願主旨:
      異議內容:
      修訂方式:


      此辦法公佈後七日內生效
  3. 會員於深藍服務中心依格式提出請願。
  4. 由論壇管理員接受請願,並會同相關管理團隊於七日內完成決議;決議由法務部公告或傳訊告知該會員請願結果。
  5. 會員對首次請願決議不服,可於七日內針對原決議之內容回覆詢問,以兩次為限。
  6. 由法務部受理回覆詢問,並會同相關管理團隊於七日內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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