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咩咩~ 11 發表於 March 2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3, 2011 深藍顧問及卸任管理團隊辦法 一. 總則 本法依據深藍總則,為管理顧問之言行,及顧問之權責所訂定。 本法之顧問屬站長管轄。 本法所指之顧問分系統、站務、法務三類。 顧問一職提名由深藍第三職等以上管理人員徵求同意後推薦,或有意願之卸任人員自行報名。由第三等至第五等職位離職者, 並於離職後未繼續在深藍擔任任何一等職務者, 均獲被推薦或報名資格。顧問一職任命由四職等以上管理員投票,站長任命之,投票過程與結果於中央廣場進行及公佈。站務部顧問限額四名,系統、法務部顧問限額兩名,顧問任期為半年,期滿一律重新選拔,無連任限制。由第三至第五等職位離職,並於離職後未繼續在深藍擔任任何一等職務者,一律給予頭銜 深藍卸任管理群,資料收錄於深藍歷屆管理群名單,可進版主區。除上述不另行給予其他權益,權責視同一般會員。由站長職位離職者,一律給予深藍榮譽站長頭銜,可進版主及管理員專區。因表現不良,或因其他任何原因遭革職者,均不具被推薦或報名資格。二.權利顧問由站方分別授予深藍榮譽 站務/法務/系統 顧問職銜。 深藍榮譽 站務/法務/系統 顧問均可進版主及管理員專區。 各部顧問可針對站方所進行之政策提出建言,供站方各部參酌。三.義務與罰則 顧問不得違反深藍總則各規定。 顧問不得插手站方任何實際事務。 顧問不得散播任何不利站方之消息。 顧問不得透露任何其從管理員區及版主區得知之消息予無相關權限之人。 深藍卸任管理群不得透露任何其從版主區得知之消息予無相關權限之人。顧問不得於站中利用其顧問職影響會員。 顧問不得行有害深藍名譽之行為,否則撤銷其顧問職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顧問不得進行任何破壞站方政策之行為。顧問之違規行為,依本法第三章第一條之規定撤銷其顧問職,由法務組記雙倍點數懲處。四.其他 顧問得向站長請辭,由站長同意後拔除其頭銜及權限。 前條請辭之顧問一律給予頭銜 深藍卸任管理群,可進版主區,除上述不另行給予其他權益,權責視同一般會員。本法公佈後於五日內實行。本法實施前的現任顧問一律依本法規定行之,除本法規定不另行給予其他權益,權責視同深藍卸任管理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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