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管理團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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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綱

  1. 本辦法依據論壇總則第四、八章相關條文訂定之
  2. 管理團隊一切事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3. 管理員團隊全名「深藍論壇管理團隊」,下稱「本管理團隊」。
  4. 本管理團隊所有成員須遵守「深藍論壇總則」,以下簡稱「總則」。
  5. 管理團隊所有成員得依本規章執行論壇管理事務及遵守其義務。

二、請假

  1. 論壇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至少需三天上站一次。若無法上線,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未上線經站務部提醒達三次或達七日未上線,站務部有權拔除其職。
  2. 論壇第二職等(含)以下管理人員至少需五天上站一次。若無法上線,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未上線經站務部提醒達三次或達十日未上線,站務部有權拔除其職。
  3. 現任管理人員若於法定日期內無法登入論壇進行管理,應在事前依格式填寫假單。
  4. 若因不可抗外力無法事前提出,可經其他管理人員填寫,事後必須追認。
  5. 任期內請假日數超過十五日者,須經站務部長同意尚可請假。
  6. 任期內請假日數超過三十日者,須經其他各部站長同意尚可請假。

三、管理報告

  1. 論壇各版版主須於站務部管理員的公告時程內繳交管理報告。
  2. 管理報告由站務部站長、站務部管理員閱覽。
  3. 版主若於管理報告繳交期間因故事前請假者,可以由副版主代為繳交,無副版主或正副版主皆請假時,允許任期內一次的停繳。
  4. 一月、二月為自由繳交之月份。
  5. 六月因適逢高三指考前一月,故高三版主得自由繳交。

四、離職

  1. 版主若欲於任期內離職時,須有接任人選,接任人選可為副版主或提名一般會員。
  2. 特殊原因得經站務部站長同意直接離職,接任人選由站務部管理員發布公告甄選或指派就任。
  3. 一般會員須符合版主申請條件且經管理員審核通過得以就任。
  4. 離職之版主須向接任者交接版務事宜。
  5. 副版主辭呈須呈送版主,版主准許後向管理員提出申請。
  6. 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請辭須於管理員專區提出辭呈,格式同版主
  7. 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辭呈須經該部站長核可。
  8. 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人員離職後由該部站長徵補其職缺。

五、討論版管理

  1. 版主必須發布版規且有權公佈版內公告規定。
  2. 版規與討論版公告規定須於發布日後三天使可施行。
  3. 版規與討論版公告規定不得牴觸總則、論壇法規、論壇命令,違者無效。
  4. 正副版主須經營其討論版,規劃置頂文章。
  5. 正副版主有權對於其轄下討論版內屢勸不聽違規會員,得向法務部回報。

六、懲處

  1. 管理團隊人員違反總則,但情節輕微或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得移送法務部執行相關處分。

    1. 未確實執行上級指令、違反管理團隊內部規章較輕微者。
    2. 未盡管理職責,濫用管理群權力者
    3. 擅自更動系統設定,影響論壇營運之情節輕微者。
    4. 態度輕浮隨便,經上級糾正屢勸不聽者。
    5. 未能有效管理所轄討論版。
    6. 管理群成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撤除職務並永不得錄用論壇任何職務或直接降職。
      1. 洩露會員資料者。
      2. 擅自更動系統設定,影響論壇營運之情節嚴重者。
      3. 影響論壇營運,以致論壇權益受損者。
      4. 言行不檢,有損論壇名譽情節嚴重者。
      5. 侵占論壇資產、欺騙上級或同事者。
      6. 隨意出借論壇管理帳號予以他人者。
      7. 累犯本規章規定者。

七、任命

  1. 論壇第二職等(含)以下管理團隊成員,發文數須大於 50 篇,且於深藍註冊超過一個月,且無未過期之違規紀錄,已有違規紀錄不得逾三次
  2. 論壇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團隊成員,發文數須大於 150 篇,且於深藍註冊超過三個月,且無未過期之違規紀錄,已有違規紀錄不得逾兩次
  3. 論壇第二職等(含)以下管理團隊成員採任期制,一年一任,任期更換時版主可優先申請續任,無連任次數限制,出缺由站務部負責公開徵選,各部開會審核。
  4. 論壇第三職等(含)以上管理團隊成員採任期制,一年一任,原任者可優先申請續任,無連任次數限制,出缺由該部部長辦理甄選以補足缺額。
  5. 論壇第四職等(含)以上管理團隊成員必須先前擔任過論壇管理人員始可擔任
  6. 於任期中提出之版主申請由站務部負責審核,站務部長任命。
  7. 副版主須向該版版主申請,由版主代為向管理群提出,各部審核任命
  8. 管理群對不適任之申請具駁回之權力,駁回同時會加註駁回理由。

八、監察

  1. 各部對於管理團隊人員有下列任一項行為,得提出彈劾案:

    1. 各部對於管理團隊人員有下列任一項行為,得提出糾正案:
      1. 版面管理不良,對於版面之多數違規文章未處理者。
      2. 管理區域管理控制不當。
      3. 未善盡職責者。
      4. 過分越權。
      5. 其他經法務部決意者。

[*]各部對於第三職等(含)以下職位之彈劾、糾正案,須由三部部內人員任一提出,前述另一員覆議,各部站長同意後執行。

[*]第二職等案件之撤職判決成立時,該版面第一職等(副版主)之職務應連帶裁撤。

[*]彈劾案的改善期限含:

  1. 直接撤職(情節重大或彈劾逾一次)
  2. 法務部觀察十五日,並連帶封鎖四天。

[*]糾正案的改善期限含:

  1. 十日內修正。
  2. 十五日內修正,並連帶封鎖兩天。
  3. 二十日內修正,並連帶封鎖四天。

九、罷免

  1. 罷免案須於申訴案定讞後方可提出。
  2. 罷免案應於中央市民廣場依格式發文提出之。
    管理團隊成員罷免案
    提案人帳號:
    被罷免人帳號:
    被罷免人職稱:
    原因:
  3. 罷免案原因需採要點式撰寫,於要點下方補述簡要理由,並發表於深藍中央市民廣場版。
  4. 罷免案最高僅至第三職等管理團隊成員,第四職等(含)以上管理團隊成員不得罷免
  5. 罷免案提出後被罷免人應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提案七日後或答辯提出後開始連署,期限二十日。
  6. 罷免案連署投票由站務部於深藍公投連署區發表
  7. 罷免案成案門檻如下,反對亦同

    1. 連署罷免成案後,由法務部審核,必要時召開管理會議,成案後五日內公告裁決文。
    2. 第二職等之罷免案成案並執行之同時,該版面第一職等管理員(副版主)應同時裁撤。
    3. 未成案或成案後管理會議審核駁回,會員不得於同一任期內針對同一管理行為再次提出連署。
    4. 成案並經管理會議決議通過由法務部撤銷其職位並由站務部徵選人選補足職缺
    5. 經罷免撤職者於一年內不得擔任論壇職務。
    6. 若連署提案人為管理員成員之一,應於管理會議中迴避,未迴避者由管理會議主席拒絕其參與之。
    7. 管理會議有權駁回罷免案。

      此辦法公佈後七日內生效
  8. 第二職等:三十票
  9. 第三職等:五十票
屢次無故拒絕執行上級指令。
自身言行失當,如處理紛爭時的立場不中立之類。
紛爭處理失當,如看到爭議文章未及時處理等。
過分越權,經糾正未修正者。
因私人因素而有濫用權限之虞者。
管理員嚴重違反總則者。
私人因素而使管理帳號遭盜用者。
站上發文言行不檢,有損論壇名譽情節輕微者。
洩露管理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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