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第3冊相關學習資源(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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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t00h8E2slUOGdTc_zHGWXleFUKOeAoLlUcwLvJHWNI0/edit?usp=sharing →第3課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NEF0OX52AmQ1pGY3Z5NllfNUk/edit?usp=sharing →第7課 生活中的刑法

陸續有製作好講義考卷會再po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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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NEF0OX52AmRndZVWRXS1FJcVU/edit → L3~L4考卷(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憲法與人權)

※本卷試題分佈含單一選擇題25題、多重選擇題15題、非選擇題10題

建議自然組學生必須至少完成單一選擇題,有餘力可練習其他兩大題。

社會組學生則建議完成整張試卷,以厚植指考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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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內容有錯:

B3 L3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2)不成文法:又稱非制定法,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如:判例、法理、習慣

不成文法跟後面的舉例是正確的,但「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則是錯誤的。

如果說不成文憲法,那麼「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就會是正確的解釋

如果你想說的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話,雖以法院判決先例為主,但仍有法典以及條文,例如U.S.C.(unites states code)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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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因特殊的事項規定較為普通法重要

不是因為特殊的事項規定較為普通法重要,而是立法者認為有另外規定的必要而設立特別法

行為人的行為,透過特別法更能充分的評價其行為。

如果在刑法的世界,特別法應盡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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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Hans Kelsen法階層構造理論(Stufenthorie),你的敘述也是錯誤的

其法階層有五層

第一層:基本規範(如精神、思想)

第二層:憲法

第三層:法律

第四層:命令 第三、四層為一般規範

第五層:法律行為(不只有契約是法律行為)、行政處分、裁判 為個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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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五院中哪一院依法無權提出政府案?

什麼是政府案?

7.下列各項所述之法分類,何者全對?(A)家事事件法:社會法、成文法(B)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公法©非訟事件法:程序法、特別法(D)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非制定法、實體法(E)智慧財產權法:私法、特別法

這題選項本身就有問題,特別法與普通法是個相對概念,要比較過後方知何者為特別法

即便是《民法》,其條文中也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例如92條與9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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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性:符合前面兩者後,最後再判斷其責任意思與責任能力之歸屬:

A.責任意思:a.故意→明知其結果仍為之、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且不違其本意

b.過失→能(應)注意卻未注意、能遇見結果之發生但確信不發生

能請問這是哪一版的課本寫出來的嗎?完全錯耶

故意跟過失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而非罪責

你的過失少寫一種,你只寫了無認識過失,還少了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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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了翻一下高中課本,赫然發現竟然真的把故意與過失放在罪責(有責性)的階層審查

這可以不要記了,反正指考也不可能考這個

現在的通說(客觀歸責理論),也就是現在的法律人都是把故意過失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

高中課本上的是心理罪責理論,已經是一百年以前的東西了,完全不解為何還放在課本裡,教刑法理論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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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跟過失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而非罪責

這個各家學說不同,吧?他會錯倒也是情有可原

通說我有點忘了,照PD說的話:故意&過失壓根不該放在構成要件裡面

然後原來高中公民已經學這麼深了... ...難為各位學弟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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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Hans Kelsen法階層構造理論(Stufenthorie),你的敘述也是錯誤的

其法階層有五層

第一層:基本規範(如精神、思想)

第二層:憲法

第三層:法律

第四層:命令 第三、四層為一般規範

第五層:法律行為(不只有契約是法律行為)、行政處分、裁判 為個別規範

針對大大講的

因為小弟的參考書只有從憲法開始由下而論(高中公民)

所以我才從憲法開始打

而且我在個別規範中的說明有提到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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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五院中哪一院依法無權提出政府案?

什麼是政府案?

7.下列各項所述之法分類,何者全對?(A)家事事件法:社會法、成文法(B)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公法©非訟事件法:程序法、特別法(D)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非制定法、實體法(E)智慧財產權法:私法、特別法

這題選項本身就有問題,特別法與普通法是個相對概念,要比較過後方知何者為特別法

即便是《民法》,其條文中也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例如92條與997條

第2題的話 其實這都是課本裡會提及的基本概念

政府案(行正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可提出)是相對於委員案(立法委員)所區分出的

另外第7題雖然特別法較難去歸類

故小弟特地挑一些比較容易判別為特別法之法律為選項判讀

所以應該不至於無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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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政府學還是憲法學,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所謂政府案這個名詞,委員案倒是有聽過

總之五院都能提出法案

你似乎沒有理解我點出你第七題的問題

我的理由是,不可能單就一部法律就說他是特別法

你的題幹是有瑕疵的,如果你加上與六法全書比較,等等之類的補充說明,題目才會完整

否則就像我說的,民法當中也有特別法,這樣會產生混淆

學生也不會真正了解什麼叫做特別法、什麼叫做普通法

第2題的話 其實這都是課本裡會提及的基本概念

政府案(行正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可提出)是相對於委員案(立法委員)所區分出的

另外第7題雖然特別法較難去歸類

故小弟特地挑一些比較容易判別為特別法之法律為選項判讀

所以應該不至於無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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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大講的

因為小弟的參考書只有從憲法開始由下而論(高中公民)

所以我才從憲法開始打

而且我在個別規範中的說明有提到是「法律行為」

了解,我看了一下你的講義

你還是沒有更正

憲法(Verfassung, constitution)並非Hans Kelsen的法階層構造論裡的基本規範

他指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basic norm)是精神或是思想,也就是日文中的主義的概念

如果你有疑慮可以去查證Hans Kelsen的Stufentheorie究竟是如何分的

後來發現,我指出的錯誤你都沒有改正

是沒時間改,還是覺得你的敘述是正確的?

如果覺得我的改正也錯誤,可以跟我討論看看

但是我不希望這裡的同學,因為看了這些講義而有錯誤的法律觀念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乂米奇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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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政府學還是憲法學,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所謂政府案這個名詞,委員案倒是有聽過

總之五院都能提出法案

你似乎沒有理解我點出你第七題的問題

我的理由是,不可能單就一部法律就說他是特別法

你的題幹是有瑕疵的,如果你加上與六法全書比較,等等之類的補充說明,題目才會完整

否則就像我說的,民法當中也有特別法,這樣會產生混淆

學生也不會真正了解什麼叫做特別法、什麼叫做普通法

「政府案」這個名詞是不少的公民課本與講義都會有的

或許可能是因為方便學生區別與委員案的不同而創立的名詞吧

大大不妨翻翻龍騰版公民與社會3課本應該就可以找到了

至於您說的第7題 我知道盲點在哪

所以小弟會修改的 謝謝您的提醒

至於這邊的更新 我可能會比較晚弄

因為最近時間比較少 先說聲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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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Verfassung, constitution)並非Hans Kelsen的法階層構造論裡的基本規範

他指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basic norm)是精神或是思想,也就是日文中的主義的概念

因為許多課本和講義都直接把基本規範歸類在憲法裡

且高中的公民與社會不會提到您說的精神與思想

所以小弟就沒把它打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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