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3 (已編輯)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t00h8E2slUOGdTc_zHGWXleFUKOeAoLlUcwLvJHWNI0/edit?usp=sharing →第3課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NEF0OX52AmQ1pGY3Z5NllfNUk/edit?usp=sharing →第7課 生活中的刑法陸續有製作好講義考卷會再po上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8, 2013 ,由 宮川鴻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May 3,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 2013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NEF0OX52AmdmFPT2dCYVlpdUU/edit →第4課 憲法與人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May 3,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 2013 (已編輯)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NEF0OX52AmRndZVWRXS1FJcVU/edit → L3~L4考卷(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憲法與人權)※本卷試題分佈含單一選擇題25題、多重選擇題15題、非選擇題10題建議自然組學生必須至少完成單一選擇題,有餘力可練習其他兩大題。社會組學生則建議完成整張試卷,以厚植指考實力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 2013 ,由 宮川鴻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June 2,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 2013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ZWyl0RTwLLFO07W51D1ih8nnLV1j66aYp6uzieB3HsE/edit?usp=sharing→第5課 行政法與生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June 4,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4, 2013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NEF0OX52AmdmFPT2dCYVlpdUU/edit?usp=sharing→第4課 憲法與人權(更正版)更正:課後練習─多重選擇題第8題(B)選項題目敘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講義內容有錯:B3 L3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2)不成文法:又稱非制定法,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如:判例、法理、習慣不成文法跟後面的舉例是正確的,但「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則是錯誤的。如果說不成文憲法,那麼「不具法典及條文記載」就會是正確的解釋如果你想說的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話,雖以法院判決先例為主,但仍有法典以及條文,例如U.S.C.(unites states code)等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我國法制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因特殊的事項規定較為普通法重要不是因為特殊的事項規定較為普通法重要,而是立法者認為有另外規定的必要而設立特別法行為人的行為,透過特別法更能充分的評價其行為。 如果在刑法的世界,特別法應盡量避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關於Hans Kelsen法階層構造理論(Stufenthorie),你的敘述也是錯誤的其法階層有五層第一層:基本規範(如精神、思想)第二層:憲法第三層:法律第四層:命令 第三、四層為一般規範第五層:法律行為(不只有契約是法律行為)、行政處分、裁判 為個別規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2.請問五院中哪一院依法無權提出政府案?什麼是政府案?7.下列各項所述之法分類,何者全對?(A)家事事件法:社會法、成文法(B)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公法©非訟事件法:程序法、特別法(D)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非制定法、實體法(E)智慧財產權法:私法、特別法這題選項本身就有問題,特別法與普通法是個相對概念,要比較過後方知何者為特別法即便是《民法》,其條文中也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例如92條與997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有責性:符合前面兩者後,最後再判斷其責任意思與責任能力之歸屬: A.責任意思:a.故意→明知其結果仍為之、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且不違其本意 b.過失→能(應)注意卻未注意、能遇見結果之發生但確信不發生能請問這是哪一版的課本寫出來的嗎?完全錯耶故意跟過失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而非罪責你的過失少寫一種,你只寫了無認識過失,還少了有認識過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我去了翻一下高中課本,赫然發現竟然真的把故意與過失放在罪責(有責性)的階層審查這可以不要記了,反正指考也不可能考這個現在的通說(客觀歸責理論),也就是現在的法律人都是把故意過失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高中課本上的是心理罪責理論,已經是一百年以前的東西了,完全不解為何還放在課本裡,教刑法理論史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esperado_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故意跟過失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而非罪責這個各家學說不同,吧?他會錯倒也是情有可原通說我有點忘了,照PD說的話:故意&過失壓根不該放在構成要件裡面然後原來高中公民已經學這麼深了... ...難為各位學弟妹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阿...已經補充回答你的問題了其實也只是介紹,我壓根兒不記得高中公民上過這個,也從來沒考過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關於Hans Kelsen法階層構造理論(Stufenthorie),你的敘述也是錯誤的其法階層有五層第一層:基本規範(如精神、思想)第二層:憲法第三層:法律第四層:命令 第三、四層為一般規範第五層:法律行為(不只有契約是法律行為)、行政處分、裁判 為個別規範針對大大講的因為小弟的參考書只有從憲法開始由下而論(高中公民)所以我才從憲法開始打而且我在個別規範中的說明有提到是「法律行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9, 2013 2.請問五院中哪一院依法無權提出政府案?什麼是政府案?7.下列各項所述之法分類,何者全對?(A)家事事件法:社會法、成文法(B)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公法©非訟事件法:程序法、特別法(D)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非制定法、實體法(E)智慧財產權法:私法、特別法這題選項本身就有問題,特別法與普通法是個相對概念,要比較過後方知何者為特別法即便是《民法》,其條文中也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例如92條與997條第2題的話 其實這都是課本裡會提及的基本概念政府案(行正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可提出)是相對於委員案(立法委員)所區分出的另外第7題雖然特別法較難去歸類故小弟特地挑一些比較容易判別為特別法之法律為選項判讀所以應該不至於無法作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無論是在政府學還是憲法學,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所謂政府案這個名詞,委員案倒是有聽過總之五院都能提出法案你似乎沒有理解我點出你第七題的問題我的理由是,不可能單就一部法律就說他是特別法你的題幹是有瑕疵的,如果你加上與六法全書比較,等等之類的補充說明,題目才會完整否則就像我說的,民法當中也有特別法,這樣會產生混淆學生也不會真正了解什麼叫做特別法、什麼叫做普通法第2題的話 其實這都是課本裡會提及的基本概念政府案(行正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可提出)是相對於委員案(立法委員)所區分出的另外第7題雖然特別法較難去歸類故小弟特地挑一些比較容易判別為特別法之法律為選項判讀所以應該不至於無法作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乂米奇乂 10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已編輯) 針對大大講的因為小弟的參考書只有從憲法開始由下而論(高中公民)所以我才從憲法開始打而且我在個別規範中的說明有提到是「法律行為」了解,我看了一下你的講義你還是沒有更正憲法(Verfassung, constitution)並非Hans Kelsen的法階層構造論裡的基本規範他指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basic norm)是精神或是思想,也就是日文中的主義的概念如果你有疑慮可以去查證Hans Kelsen的Stufentheorie究竟是如何分的後來發現,我指出的錯誤你都沒有改正是沒時間改,還是覺得你的敘述是正確的?如果覺得我的改正也錯誤,可以跟我討論看看但是我不希望這裡的同學,因為看了這些講義而有錯誤的法律觀念 此內容已被編輯, August 30, 2013 ,由 乂米奇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新世界的有機物 10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看了學長的留言才知道原來公民每一句話的背後概念這麼複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無論是在政府學還是憲法學,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所謂政府案這個名詞,委員案倒是有聽過總之五院都能提出法案你似乎沒有理解我點出你第七題的問題我的理由是,不可能單就一部法律就說他是特別法你的題幹是有瑕疵的,如果你加上與六法全書比較,等等之類的補充說明,題目才會完整否則就像我說的,民法當中也有特別法,這樣會產生混淆學生也不會真正了解什麼叫做特別法、什麼叫做普通法「政府案」這個名詞是不少的公民課本與講義都會有的或許可能是因為方便學生區別與委員案的不同而創立的名詞吧大大不妨翻翻龍騰版公民與社會3課本應該就可以找到了至於您說的第7題 我知道盲點在哪所以小弟會修改的 謝謝您的提醒至於這邊的更新 我可能會比較晚弄因為最近時間比較少 先說聲SORR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宮川鴻翔 10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30, 2013 憲法(Verfassung, constitution)並非Hans Kelsen的法階層構造論裡的基本規範他指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basic norm)是精神或是思想,也就是日文中的主義的概念因為許多課本和講義都直接把基本規範歸類在憲法裡且高中的公民與社會不會提到您說的精神與思想所以小弟就沒把它打進去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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