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pril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4, 2012 (http://http://ppt.cc/A_Eo)臺北市政府 100.12.28. 府訴字第10009164200號訴願決定書訴 願 人 陳○學訴 願 人 高○瑋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訴願人因結婚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9月22日北市中戶登字第 10031085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摘要) 訴願人等 2人均為男性,以其等 2人於民國95年在臺北○○飯店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及宴客,並經雙方父母同意結婚,且現場有 2人以上證人見證為由,於 100年 8月22日檢附結婚證書、戶籍謄本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為同性結婚,與民法第972條、第 973條、第 980條規定及法務部83年 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 17359號函釋意旨不符,原處分機關乃函請本府民政局轉請內政部釋示。 本案經法務部 100年函釋略以,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男女得否組成家庭之議題,尚在研議中,該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理由(摘要) 1、(依內政部、法務部的函令+學者陳舊思想辦理) 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婚(姻)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胡開誠著『民法親屬要義』第24頁、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84頁、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45頁、陳顧遠著『民法親屬實用』第15頁、趙鳳喈著『民法親屬論』第51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59-61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44頁參照) 。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 內政部 100年9月9日台內戶字第1000180748號函釋:「主旨:有關陳○○先生與高○○先生同性結婚法律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 100年 9月 5日法律決字第1000023926號函復略以:『......按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男女得否組成家庭之議題,尚在研議中。』本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辦理。」 2、(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 365號解釋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感想: 行政機關以學者陳舊見解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函令竟可增添民法所無的限制。民法第 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從字義上觀之,並無完全阻斷結婚雙方當事人間為同一性別的可能性。 大法官釋字第 365號解釋係針對「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之訴訟標的為解釋,並非針對「民事婚姻的定義」聲請解釋。且理由書是否生拘束力在學者之間亦尚有爭論。 我國既已簽訂兩公約,相關主管部會應儘速向立法院提出相關修正法案,而非以「正在研議中」的理由來搪塞。相關主管部會遇此案件亦有請上級機關(行政院)轉呈釋憲聲請書的權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1款&第9條),不應繼續漠視同志社群原有的重大權益。Ocean Dee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pril 5,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5, 2012 所以我一點也不覺得生活在台灣有什麼幸福可言。這種一點也不包容的父權沙文思想,不只對同志不幸,對於性別印象、女性地位也有很大的負面影響。離進步還有很大很大的距離;尤其在歧視已經因為國際趨勢而轉型成為生活中幽微的偏見、疏離時,我真的很討厭住在台灣。by Ech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pril 5,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5, 2012 我自己是想說, 既然自己有幸活到現在, 就試著做一些改變偏見的行為。尤其關注在體制面上的權利。以美國為例,也有層出不窮的歧視事件。但也有一群人一直在為這些社會上的弱勢社群努力著。假如移民國外的可能性低,那不如試著在這塊土地上尋找生活中隨處可見的簡單幸福吧~Ocean Dee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pril 15,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5, 2012 既然民法並沒有明訂須一男一女才能結婚,而法務部及內政部卻皆以行政函釋之方式曲解民法之規定,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也有違反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男女平等權之虞,相關單位應儘速聲請釋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pril 22, 2012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12 喔~其實台灣算是亞洲國家對於同志態度算是友善的國家了~事實上很多年前就有立委提過相關的草案了,只可惜因為黨派不同而遭杯葛。也許這次能申請釋憲成功,我們能親眼見證這歷史的一頁!?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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