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決定論第三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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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插一下額外的問題:

因果關係,影響力的大小該如何決定?

假設A+B+C+D+E導致O結果,舉例來說:「一個惡魔殘害了整個世界」。

那A因子是「父母生下了這個孩子」,而C因子是「一個路人甲灌輸這個惡魔不好的觀念而導致他變壞蛋」,兩個因子都足以影響O結果的有無(而且是全有全無),我們該如何解讀這兩個因子的影響力?如果要定罪,能否直接灌罪名在其中之一的因子上?(「罪惡」在這裡頭的定義有沒有可能是本質性的,還是罪惡必須存在於相對事物上?又「因果」中的罪惡應該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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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的定罪方式大抵是看行為者有無意識引起犯罪吧。比如說我們就不會定A因子那個生下惡魔的父母的罪。(也不一定,也許古宗教會有私刑?!)

(都是些很主觀的判定,其實我們常常連罪惡與否都不明不白。)

以儒家思想影響中國來看,現在我們或許覺得是好的,文革時會覺得是壞的。到底是不是罪惡,好像是相對時空的影響。君主獨裁在法國大革命之前看來是必須打倒的,但在法國大革命後的暴亂之下,拿破崙即使稱帝仍得到民心,這似乎是相對環境的更替。

據此來看,我想"罪惡"這樣的概念也是處於相對價值之下的吧。

回到決定論的概念,罪惡與否可能是沒有價值上的意義的,因為都是決定好而不可更替的,只是把定好的排程照樣播放出來,無所謂好壞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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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先討論的是,說"對於O來說A的影響力比B大",是什麼意思。

嗯,這個我不知道,而這正是我想問的。

之前有提到隨機因子的問題,一個隨機因子與一個結果S,到底怎麼樣才算是有影響?

足以改變結果S的有無,還是改變S的部分狀況?

這個S能當作是獨立事件嗎?還是必須放在宇集來定義它(也就是說,或許我應該將所有因子在這個宇宙的某一時間產生的結果組視為一個結果S會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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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把其中的因子C給改了情況,O就一定會變嗎?

如果O還是不變,C還算是O的因子嗎?

或著說

只要O有變動,就是ABCDE的因子改變了。

ABCDE改變了,那產生的結果就不是O,

不論產生的新結果O' 跟O差別大或小,

所以ABCDE對O的影響無分大小,因子只有有影響和無影響之分,

如果無影響,他就不是該產生物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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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把其中的因子C給改了情況,O就一定會變嗎?

如果O還是不變,C還算是O的因子嗎?

或著說

只要O有變動,就是ABCDE的因子改變了。

ABCDE改變了,那產生的結果就不是O,

不論產生的新結果O' 跟O差別大或小,

所以ABCDE對O的影響無分大小,因子只有有影響和無影響之分,

如果無影響,他就不是該產生物的因子。

回到決定論的概念,罪惡與否可能是沒有價值上的意義的,因為都是決定好而不可更替的,只是把定好的排程照樣播放出來,無所謂好壞善惡。

所以說,假設決定論被證實了,我們是否應該改變法律判決以及對罪惡價值認知的思考方式?既然哲學論證正確,應當有理由在實際社會中運用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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