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4, 2012 事實擺在眼前,新聞報導的你們覺得有誤就拿證據出來反駁我啊,拿不出來就叫大家不要相信新聞,那等你有本事把新聞公司都檢舉倒了再來跟大家說這種話啊。還有在這個時代竟然還會有"只要新聞公司還沒倒,他說的就是實話"的喪心病狂言論...[YT]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cjfgTeB4ur8[/YT]我恨不得現在去台視把職員殺掉,可是這樣會被說是殺人魔。所以現在改希望台視倒掉,可是政府經營的媒體談何容易啊……原來明德女中有收男生啊(筆記)之前有人質疑過明德女中收男生的事,聽說是夜間部.我說過了,就是夜間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我是不知道他的偏頗報導在哪裡(不想看,只知道他說有人幾週前就在排...)不過...嘛,台灣媒體就是這樣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已編輯) 我是不知道他的偏頗報導在哪裡(不想看,只知道他說有人幾週前就在排...)不過...嘛,台灣媒體就是這樣啦.不要攝影,妓者知道還拍,這是怎樣!?某人表示:「****(同人組織名)那個時候根本不是因為記者拍才穿裙子,那個時候她穿內褲是10:30分之前,之後開場就穿上裙子了好咩 剪接成這樣想誤導誰,無言」FF 裡面的漫畫有盡到分級的責任(買限制級漫畫必須有身份證明文件,預覽本也會蓋掉過激部份)基本上,我需要法院名稱、判決日期、與判決案由(以什麼罪名控訴)才找得到判決書。個案一關鍵字:黃鐘鈺、板橋地檢署在97年1月以重利、恐嚇罪,分別對黃某判刑10月、4月。(我猜是重利是96年簡字第2803號)刑法第 34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5, 2012 ,由 風雲白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咦?不回我的文了?明明就有上線不是?所以我說嘛www,跟他認真就輸了,就是這樣-----猜一下:V夶可是航空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2 咦?不回我的文了?明明就有上線不是?所以我說嘛www,跟他認真就輸了,就是這樣-----猜一下:V夶可是航空社?呃..是沒錯...在下是CKFC該屆教學/文書之一(我們那屆有兩位)不過在這地方認親也實在是wwww話說你怎認出來的...我的無名已經很久沒用,簽名檔的link也移除了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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