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9,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9, 2011 我找不到法律版...是被併進來這裡嗎?總之,今天上我們學校的性別關係,講到之前恐龍法官的事情現在的法律大致上是"對於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是犯罪,沒有表現反抗的視為合意"但說真的啊...一般人90%以上的時間是處於"不允許性行為的狀態"吧如果對於性侵的認定從"違背對方意願"改為"未經對方許可"會不會比較好呢?這樣一來人的預設狀況就會成為"不許可"也就不用去搞什麼女童沒有反抗,沒有(或沒有能力)表示不願意bla bla bla 的問題了...當然從目前似乎沒有任何地區採行這種作法來看,或許會有一些問題但目前個人看來,這樣子會比較貼近實際的狀況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oses=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11 "未經許可"這樣說來,"許可"是以意思表示為之,如果侵犯的相對人主張女童的不抵抗視為"合意之意思表示"呢?好像又回到原點了吧我覺得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孩童"涉世未深"、"意思表達能力有限"法律的設立應該優先保障這些人而法官這樣的判決無疑是違背立法精神和法理我認為只要行為當下是"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效力痾......好像沒回答道問題 囧總之我認為法律本身是沒有錯的,只是這裡應該考量個別情況旁聽2個月的民總所得的感想.....還請多指教o(_ _)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11 我認為只要行為當下是"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效力最高法院解釋前的正確答案是: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犯罪(因為孩童沒有判斷力),只是手段強制與否區別(簡單比喻,拿個棒棒糖讓蘿莉好感度提昇後推倒以227處理、拿把刀子恐嚇蘿莉推倒以222處理)。可是違反意願的 Bug 就是現在的問題:法官沒辦法證明「違反意願」這抽象的東西,又必須無罪推定,所以……(還有另一個 Bug,就是仙人跳)你認為的「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應該是指「難以抗拒」吧:比如說拿把手槍恐嚇,使蘿莉屈服於淫威這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October 12,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2, 2011 "未經許可"這樣說來,"許可"是以意思表示為之,如果侵犯的相對人主張女童的不抵抗視為"合意之意思表示"呢?好像又回到原點了吧我覺得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孩童"涉世未深"、"意思表達能力有限"法律的設立應該優先保障這些人而法官這樣的判決無疑是違背立法精神和法理我認為只要行為當下是"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效力痾......好像沒回答道問題 囧總之我認為法律本身是沒有錯的,只是這裡應該考量個別情況旁聽2個月的民總所得的感想.....還請多指教o(_ _)o不可能吧"許可"是一個行為,不能把人家的"不行為"(不抵抗)視為許可的給予行為啊= =簡單說就是不能把不行為當成行為...不然也太沒道理了....其實這一點我覺得比較細節,我提出這個的重點在於"預設狀態改為不許可"我覺得這比較合乎人類的現實...我也不覺得法律有"錯",只是我們可以把它修的更完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October 1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2, 2011 不管怎麼說,千萬別學忌諱榮主張的,把舉證性侵的責任丟給被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October 13,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3, 2011 不管怎麼說,千萬別學忌諱榮主張的,把舉證性侵的責任丟給被告……"忌諱"榮?詳細希望.....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確實如果舉證在被告,這會變成一種性侵白色恐怖因為只要性行為發生,雙方理論上都可以事後提出告訴這確實會有它的問題.....可是證明有經過對方允許比證明自己不願意要簡單得多吧......特別是不願意但是無力/不及反抗的狀況這麼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October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3, 2011 "忌諱"榮?詳細希望.....某婦團的領盜者...新聞不知道在那裏有......http://www.plurk.com/p/bsppqo1、一律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舉證(因為被害人會勇敢站出來指證,就代表性侵機率非常大)。2、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October 13,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3, 2011 某婦團的領盜者...新聞不知道在那裏有......http://www.plurk.com/p/bsppqo1、一律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舉證(因為被害人會勇敢站出來指證,就代表性侵機率非常大)。2、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感覺很像傳說中的仇男性型婦團......還以為台灣沒有這種東西呢=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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