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性侵害的小小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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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不到法律版...是被併進來這裡嗎?

總之,今天上我們學校的性別關係,講到之前恐龍法官的事情

現在的法律大致上是"對於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是犯罪,沒有表現反抗的視為合意"

但說真的啊...一般人90%以上的時間是處於"不允許性行為的狀態"吧

如果對於性侵的認定從"違背對方意願"改為"未經對方許可"會不會比較好呢?

這樣一來人的預設狀況就會成為"不許可"

也就不用去搞什麼女童沒有反抗,沒有(或沒有能力)表示不願意bla bla bla 的問題了...

當然從目前似乎沒有任何地區採行這種作法來看,或許會有一些問題

但目前個人看來,這樣子會比較貼近實際的狀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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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未經許可"這樣說來,"許可"是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果侵犯的相對人主張女童的不抵抗視為"合意之意思表示"呢?

好像又回到原點了吧

我覺得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孩童"涉世未深"、"意思表達能力有限"

法律的設立應該優先保障這些人

而法官這樣的判決無疑是違背立法精神和法理

我認為只要行為當下是"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效力

痾......好像沒回答道問題 囧

總之我認為法律本身是沒有錯的,只是這裡應該考量個別情況

旁聽2個月的民總所得的感想.....還請多指教o(_ 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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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只要行為當下是"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效力

最高法院解釋前的正確答案是: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犯罪(因為孩童沒有判斷力),只是手段強制與否區別(簡單比喻,拿個棒棒糖讓蘿莉好感度提昇後推倒以227處理、拿把刀子恐嚇蘿莉推倒以222處理)。

可是違反意願的 Bug 就是現在的問題:法官沒辦法證明「違反意願」這抽象的東西,又必須無罪推定,所以……(還有另一個 Bug,就是仙人跳)

你認為的「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應該是指「難以抗拒」吧:比如說拿把手槍恐嚇,使蘿莉屈服於淫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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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這樣說來,"許可"是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果侵犯的相對人主張女童的不抵抗視為"合意之意思表示"呢?

好像又回到原點了吧

我覺得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孩童"涉世未深"、"意思表達能力有限"

法律的設立應該優先保障這些人

而法官這樣的判決無疑是違背立法精神和法理

我認為只要行為當下是"違反女童意願"的狀態,女童無須意思表示即構成效力

痾......好像沒回答道問題 囧

總之我認為法律本身是沒有錯的,只是這裡應該考量個別情況

旁聽2個月的民總所得的感想.....還請多指教o(_ _)o

不可能吧

"許可"是一個行為,不能把人家的"不行為"(不抵抗)視為許可的給予行為啊= =

簡單說就是不能把不行為當成行為...

不然也太沒道理了....

其實這一點我覺得比較細節,我提出這個的重點在於"預設狀態改為不許可"

我覺得這比較合乎人類的現實...

我也不覺得法律有"錯",只是我們可以把它修的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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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麼說,千萬別學忌諱榮主張的,把舉證性侵的責任丟給被告……

"忌諱"榮?詳細希望.....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確實如果舉證在被告,這會變成一種性侵白色恐怖

因為只要性行為發生,雙方理論上都可以事後提出告訴

這確實會有它的問題.....

可是證明有經過對方允許比證明自己不願意要簡單得多吧......

特別是不願意但是無力/不及反抗的狀況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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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婦團的領盜者...新聞不知道在那裏有......

http://www.plurk.com/p/bsppqo

1、一律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舉證(因為被害人會勇敢站出來指證,就代表性侵機率非常大)。

2、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感覺很像傳說中的仇男性型婦團......

還以為台灣沒有這種東西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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