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大學設計畢業門檻是否違憲?


Recommended Posts

如題:

從近大學開始就常聽到有人在討論:某某學系(院)做了畢業門檻的設計

最常見的包括:於畢業時須考取特定的證照或者是通過特定的能力考試(EX:英檢 日檢等...)

故 大學授權各學系(院)設定這種畢業門檻的規定 有沒有違憲的可能呢?

以英檢為例:聽到很多朋友和已畢業的學長姐都說 我讀中文或日文就是英文爛呀

現在又要逼我們於畢業前要通過一定的能力檢定 是否侵害了 學生自由學習的自由權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如題:

從近大學開始就常聽到有人在討論:某某學系(院)做了畢業門檻的設計

最常見的包括:於畢業時須考取特定的證照或者是通過特定的能力考試(EX:英檢 日檢等...)

故 大學授權各學系(院)設定這種畢業門檻的規定 有沒有違憲的可能呢?

以英檢為例:聽到很多朋友和已畢業的學長姐都說 我讀中文或日文就是英文爛呀

現在又要逼我們於畢業前要通過一定的能力檢定 是否侵害了 學生自由學習的自由權利?

1.大學自治

2.選擇自由

當初指考分發的時候

你可以選擇沒有畢業門檻的學校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1.大學自治

2.選擇自由

當初指考分發的時候

你可以選擇沒有畢業門檻的學校

我不這樣覺得

提供大學服務,或是良好的大學服務本身是一種市場上的壟斷

更別提那些公立大學了,市場的選擇與淘汰機制在這邊沒有辦法完全發揮作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其實這兩點我也有想過

不過關於大學自治這點似乎不能被無限制地放大到大學所為的一切行為吧?

所以可以請樓上先說明一下大學自治的範圍到底包含什麼,不然一昧地將大學所為的任何行為皆戴上大學自治的大帽子 似乎難以服人,不是嗎?

另外對於第2點就更難說服人了 今天要討論的是畢業門檻有無違憲的疑慮而不是說有無其他選擇的問題。否則,今天公司開出女性婚後就必須離職的僱傭契約將不違背契約自由的問題,畢竟它可以說不爽你可以去別家公司呀。

換到本例來,依照樓上的看法,是否要等到所有學校都設計了畢業門檻而造成無法選擇時,才會有討論畢業門檻設計有無違憲的問題?

所以 最主要的問題在於規定合不合法而不是有無其他選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大法官釋憲過: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第四五0號及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

所以應該是合法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嗚嗚 樓上丟出答案的速度真快

不過其實這邊想討論的是基本權衝突(又稱基本權內在限制)的問題就是了

也就是說大學自治所產生的畢業條件之規定 限制了大學生的學習自由作為學術自由的保護法益,但若其目的在追求學術品質的維護,這個限制應該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 不過設計畢業條件真的具有追求學術品質的維護的功效嗎?

如果本例是二一退學制或許真有其功效在

但是今天如果我讀的是中文系 校方要求畢業一定要通過某程度的英文檢定

試問這規定真的具有追求學術品質維護的功效在嘛?或者說有其必要性嗎?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藍衫風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