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女高中生堤防北車紅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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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發過,我再發一篇,因為持續看到太多受害者

最近又看到一位女高中生受害,不得不再次出面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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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鷺,語出自詐欺獵人,為以異性為誘餌玩弄別人的詐欺師)

紅鷺特徵:

一、常常在台北車站出沒,藉口搭訕女高中生、大學生。

二、實際上已經當爸了,三十幾歲,但自稱二十多歲。(看起來也像二十多歲)

三、浪漫招數無數,把妹技巧高超,會訴諸憐憫,高超到簡直跟偶像劇一樣,而且女方絕對看不出來。

四、自稱某名校畢業(當然每次都不一樣)

紅鷺食物:

一、基本上被害女高中生長相都有一定的水準,我看過大概十幾個受害者

每一個幾乎都是至少A等級的,受害者大多清秀、可愛、樣貌端正(大概都是高校自拍版的等級)

總之不可能有恐龍妹。

二、紅鷺喜歡處女,喜歡單純的女孩,如果不是處女他會覺得很髒。

三、目前至少已有中山女高、永春、崇光、中崙、北一女、明倫、竹女等校的

受害者受害,其騙情時間高達十年之久。 已曝光的就一堆了,不願曝光的黑數自然無法統計。

四、總之只是想和處女上床罷了,釣魚期間在甚至高達兩年之久。

紅鷺不妥行為:

一、已經是孩子的爸了。

二、同時劈腿數位女學生

三、會有假爸爸、假媽媽、假女兒。

總之謊話連篇,例如爸爸曾經死過一次,母親也曾經死過一次。

四、之前有多位女友分享心得揭發他的行為,他一一告上法院,使前女友至精神科就醫。

五、把接露他事蹟的網友,一律提出告訴,故目前網路上的資訊已經幾乎都被撤除。

六、強迫女方墮胎。

七、使用假學生證,自稱為名校畢業,使用假身分證偽造自身年齡。

八、使女方意圖自殺。

當然,騙感情的社會上絕對不只一人

因此請各位提醒身旁的女性朋友,好好保護自己的身體,別被大叔浪漫的招數所騙。

喔,對了~~如果某紅鷺先生看到這篇文章,本人所指的只是說剛好符合這些行為且可受公評的人

如果完全符合才是在說你,沒的話別對號入座亂告一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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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詳細的特徵嗎?

這裡只有行為比較明顯..

清楚點好防範吧

這已經是極限了

我不想看到更多的人被告

有檢察官認為,劈腿是屬於私德的事情

並沒有阻卻違法

也就是說如果你明確指出是誰,你得冒著被告而且成罪的風險。

僅po出行為,也多少代表著全台灣絕對不只有一人有此行為

且若是當事人,我想應該看了這些行為就知道是誰

如果真的有需要,是可以私下傳述

但不能po在公開版面散播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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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先提告啊?

並有多人出面指認

(要是她們願意的話

他的所有行為自然是不受法律規範,滿16歲在合法的條件下即可發生性行為

除非涉及和誘罪。

偽造身分證方面由於證據不足,故我需要被害者幫忙想辦法蒐證他使用偽造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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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才能吧?

刑法上18歲才成年耶?

身為康德的信徒

我不太想講公開講要如何才能完全安全合法的在成年之前發生性行為

至於和誘罪則是規範20歲以下

總之,他的行為法律管不到他

如果能告的話一堆人早告了

還有法律上證據很重要,因此需要 "近"來的被害者幫忙

以及大家幫忙提醒朋友,要他們堤防。

如果有人知道我在說的話,在網路上想PO出姓名的話

用詞請盡量避免男蟲、色狼、垃圾之類的用詞

否則對方有兩個知名律師幫忙打官司,會搞得自己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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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重新更新一下消息

深藍已發現有被害者。

前幾個月,本案在別的網站造成轟動,因此同時交往的四個女友看到與該男分手

所以我想同時交往的絕對不只四個人而已

且大多少女不願意再次提請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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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重新更新一下消息

深藍已發現有被害者。

前幾個月,本案在別的網站造成轟動,因此同時交往的四個女友看到與該男分手

所以我想同時交往的絕對不只四個人而已

且大多少女不願意再次提請該男。

那麼扯喔,是否可以公布一下學長所說的"別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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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未滿16是公訴罪喔.....

就算情投意合也會有罪...

詳情請找法律系解答

就是很不幸的全部都滿16,他的專長就是游走在法律邊緣,保證比大家都懂法律。

扁他XDDD

話說中山女高、永春、明倫、景美女中、松山家商

總之前幾志願的我都有認識的....所以我遇到要代替他們扁那隻紅鷺囉?XDDDD

他老大可是有花不完的錢請律師,什麼都能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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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四 十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

          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四十一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

          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

          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

PS 看看就好 不要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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