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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在北市的交通有關單位上班,有一次他跟我說了兩個奇怪的案例,來跟大家討論看看。

1.斑馬線案(有上報)

一名小女孩在過斑馬線的時候,被一輛橫向來車撞死(有錄影畫面)。女孩家屬提告,法官的判決是家屬那方敗訴。原因是:小女孩走在斑馬線的旁邊(錄影畫面顯示非常接近),不在斑馬線內,所以不受保護。

2.測速照相機案

一名駕駛在一般道路超速被照下來,罰鍰1600,上訴之後法官判不罰。原因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測速照相機應設在距離標示(就是那種寫著前有測速照相機的告示牌)至少100公尺之後,駕駛人不服自行去測量,發現只有98公尺,經法官採用之後依照毒樹毒果理論,認為證據無效,因此不罰。

其實這些法官判的都沒錯,法律條文確實如此規定。但我覺得法官忽略了法旨。法律被制訂有它的目的,就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總則的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哩,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這就是那整部條例的精神與目的不是嗎?法官那樣判又符合總則第一條了嗎?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符合條文,但悖離法旨。案例一中的駕駛會因為那幾公分而踩煞車嗎?案例二中的駕駛會因為多了2公尺而不超速嗎?這不是那些法條的法旨,表面上文字符合,但扭曲了法條的精神。這才恐龍法官吧(應該稱為法匠)。

註:我的用字可能不是很專業,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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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法官錯了,但很明顯那些犯法人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

難不成法官也陪他們玩?

沒看到判決書無法評論

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用詞會比較不精確一點)

如果是過失致死無罪的話

可能是駕駛完全沒辦法注意到那小女孩跑過來(假設小女孩的身高完全看不到的話)

過失簡單來說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簡單來說你開著車,完全沒辦法注意到那小女孩跑過來

就能不算是過失

且當時紅燈綠燈也沒說清楚

新聞上的東西看看就好。

可以參考下面

裁判字號: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

要旨: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換言之,假設你是路人,你闖紅燈

但是汽車駕駛人可以注意到你闖紅燈而且來得及停車

那麼他還是可能會成立過失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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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好像是紅燈

但條例有說不管是紅燈綠燈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須禮讓行人。

還是一樣沒看到判決書沒辦法評論

也不一定是有沒有看到的問題

恐怕可能是來不來的及煞車的問題,假設你注意到了小女孩

仍然來不及煞車

恐怕也不能歸責於駕駛

駕駛雖然是這套說詞,但法官不一定會採納

不一定是因為這樣而無罪的。

舉個案例,假設你開的車是聯結車(還是砂石車我忘了)

恐怕你煞車的時候後面的那團會撞到前面,最後死的會是駕駛自己

但有的法官根本不管這些,仍然判決駕駛有罪

台灣的社會只要有死人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就對了

但畢竟人都死了,也沒有人會去責備

而這才是真正的恐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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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去問我爸~

他說那個駕駛根本不是什麼來不及煞車~(有錄影帶)

他說那個駕駛一開始本來也很緊張,但發現小女孩其實沒在斑馬線裡就開始囂張了

愧疚不知道哪裡去了~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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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旨」?規範目的?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符合條文,但悖離法旨。案例一中的駕駛會因為那幾公分而踩煞車嗎?案例二中的駕駛會因為多了2公尺而不超速嗎?這不是那些法條的法旨,表面上文字符合,但扭曲了法條的精神。這才恐龍法官吧(應該稱為法匠)。

所以才會有不同的法律解釋方式啊,合憲性解釋、目的性解釋和文義解釋等等。一般來講「認事用法」是以法條文義為基礎,針對規範目的進行法律的涵攝。拘泥文義的話的確有法匠之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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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在北市的交通有關單位上班,有一次他跟我說了兩個奇怪的案例,來跟大家討論看看。

1.斑馬線案(有上報)

一名小女孩在過斑馬線的時候,被一輛橫向來車撞死(有錄影畫面)。女孩家屬提告,法官的判決是家屬那方敗訴。原因是:小女孩走在斑馬線的旁邊(錄影畫面顯示非常接近),不在斑馬線內,所以不受保護。

2.測速照相機案

一名駕駛在一般道路超速被照下來,罰鍰1600,上訴之後法官判不罰。原因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測速照相機應設在距離標示(就是那種寫著前有測速照相機的告示牌)至少100公尺之後,駕駛人不服自行去測量,發現只有98公尺,經法官採用之後依照毒樹毒果理論,認為證據無效,因此不罰。

其實這些法官判的都沒錯,法律條文確實如此規定。但我覺得法官忽略了法旨。法律被制訂有它的目的,就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總則的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哩,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這就是那整部條例的精神與目的不是嗎?法官那樣判又符合總則第一條了嗎?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符合條文,但悖離法旨。案例一中的駕駛會因為那幾公分而踩煞車嗎?案例二中的駕駛會因為多了2公尺而不超速嗎?這不是那些法條的法旨,表面上文字符合,但扭曲了法條的精神。這才恐龍法官吧(應該稱為法匠)。

註:我的用字可能不是很專業,請大家見諒。

1.有誰會想要故意撞死一個小女孩啊?

2.本來就應該這樣,要不然照你這樣說起不是為了符合法旨所以就算不立牌也沒關係?

任何一種作為懲罰的嚇阻或證據的收集本來就要符合相關規定,要不然到最後根本就是在讓擁有任意侵害人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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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以前的規定是不立牌的

是被人民說在偷拍(誰偷拍阿,自己超速怪誰),才修法改成會提醒你

但你現在卻來挑這個文字上的毛病,不是很奇怪嗎

規定上給那100公尺是給民眾方便給提醒

卻變成鑽法律的漏洞,這根本違背當初立這條法的精神。

法官按照法條來判是沒錯,但那個駕駛人如果有良知良能的話,

根本不應該挑這個毛病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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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以前的規定是不立牌的

是被人民說在偷拍(誰偷拍阿,自己超速怪誰),才修法改成會提醒你

但你現在卻來挑這個文字上的毛病,不是很奇怪嗎

規定上給那100公尺是給民眾方便給提醒

卻變成鑽法律的漏洞,這根本違背當初立這條法的精神。

法官按照法條來判是沒錯,但那個駕駛人如果有良知良能的話,

根本不應該挑這個毛病來上訴。

這麼說好了

萬一98公尺可罰,那97公尺可不可以?97公尺可罰,那96公尺可不可以?

那最後到1公尺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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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是測速照機失靈了故障了,那理當不罰

但今天這個駕駛人,並不會因為那2公尺而真的減速

法官如果閱歷足夠,他這種僥倖的心態應該一眼就被看穿了

如果事事都被拘泥限制在文字上,那我也可以當法官阿

那個駕駛人的心態本身就不對,這次不罰,萬一他下次又來了

還害到其他人,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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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是測速照機失靈了故障了,那理當不罰

但今天這個駕駛人,並不會因為那2公尺而真的減速

法官如果閱歷足夠,他這種僥倖的心態應該一眼就被看穿了

如果事事都被拘泥限制在文字上,那我也可以當法官阿

那個駕駛人的心態本身就不對,這次不罰,萬一他下次又來了

還害到其他人,值得嗎?

我非常可以理解你的想法

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 罪刑法定是不得不遵守的原則

如果這原則一被打破 那這國家的法治就真的完蛋了

在這個個案上 我非常能理解你的想法 我也覺得這駕駛很會找藉口

心理上我也覺得他該罰 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 那就不能違背罪刑法定

當然這邊可能牽涉的還有信賴保護 違法蒐證等其他法理

個案上你會覺得極不合理 但是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

只能說這是必要之痛吧 (至於是否要經由修法加以改善漏洞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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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第一個案例有很大的爭議空間啦

但第二個案例就覺得是駕駛人在玩文字遊戲,那是不是黃線可以停三分鐘的那個規定

警察一看到有人停也要用碼錶計時呢?

是這樣沒錯啊

怠速罰款正是這樣,拿個風車或啥的放在排氣管後面,然後開始計時.

法律確實在玩文字遊戲,但這有其不可免.

對與錯並非黑與白的Clean cut.

但法律需要去畫這個界限

98m 不罰這個,我認為沒什麼問題.

比較有問題的是"前有測速照相"牌子

但,既然這群豬已經選出了這個豬頭......

至於撞死人...路口狀況?你說紅燈是誰紅燈? 車輛是直行還是轉彎?

需要有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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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以前是不立牌的,被民眾抱怨是偷拍

才改立牌提醒。

心態真的很奇怪,立牌是提醒你這個路段易出事,希望你減速慢行

自己不減速還怪照相機設太近??

心態不應該是這樣。

反正如果大家就是覺得一個法律要提醒他才能拍

而法律也這樣規定了

而這個法律沒有侵害基本人權

那麼就請照個法律的規定走

符合法旨的情形有很多

但符合法條的情形通常只有少數那幾種

今天法條會這樣定,就是立法的人覺得這樣才是最好的符合法旨的方式

我不認為執行者有權力改變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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