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using 11 發表於 July 2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8, 2011 (已編輯) http://pnn.pts.org.tw/main/?p=14113平野龍一(司法官考試口試委員):「假設在絕對需要律師協助的辯護案件裡,找遍全日本,卻找不到一個律師。這時候,法院應該如何判決?」熊本典道(考生):「這時候,法院唯一能作的,就是無罪判決」── 1960年日本司法考試口試會場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十九年。三個被告的人生,整整有一半被強制耗費在中華民國的司法黑洞裡。這個冤案拖得越久,越讓國民看穿我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的千瘡百孔,也越清楚司法改革的癥結所在。這三個人哪,竟彷彿是被硬生生釘上十字架的耶穌,檢警與部分媒體是必欲致之於死的法利賽人。而法官們,則是那位對於殖民地賤民生死毫不在意的羅馬總督比拉多。可是,純就我個人與台灣法官的接觸經驗,我還真沒見過最近如過街老鼠般的所謂「恐龍法官」。自從2004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後,我就受邀擔任扶助審查的覆議委員。這個制度是為了防止在初審之際,審查委員過份陷入法律技術本位,把一些形式要件不符的、或困難而沒有勝算的、或特殊的(例如原住民、或轉型正義)案子隨便就以「顯無理由」打回票,結果剝奪了國民的受扶助權。一場覆議有三個委員,通常是律師、學者和法官的組合。想像中,最技術取向的是法官,最理想主義的是學者(至於律師嘛,套句高涌誠律師的名言:「對律師來說,沒什麼案子是不能打的」)。但是這六年來,我看到許許多多真正積極而熱心的為申請扶助人想盡各種扶助理由的覆議委員,都是法官,而且絕對不只是民事庭的法官。恐龍法官 制度造就這個經驗,似乎和社會上對於刑庭法官的認知有很大落差。法官被形容為「恐龍」,顯示社會對於法官的不信任,比較不是來自於戒嚴時期的貪瀆問題,而是來自於法官「世事不洞明,人情不練達」的封閉性格。法界流傳許多法官不通世務的笑話,但是老實說,這本來就是大陸法系的原始設計,而且台灣法官的自我封閉性,比起日本法官一百年來的集體自我監控,實在算不了什麼。何況隨著世代交替,類似「島國殺人事件1」片中那幾個「國考第一名、五張證書=不會錯判」的正牌恐龍老法官,現在的法官實在正常得太多了。真正的問題,應該是這樣子的:為什麼一個法官離開法院是個正常人,進入法院卻變成恐龍?很明顯的,個人因素並不是關鍵。更可能的關鍵,恐怕是在於制度把正常人裹脅、逼迫成恐龍。這很像納粹的法官們,回到家是忠實的丈夫與慈祥的父親,上教堂是虔誠而謙卑的信徒,出入社區是受人尊敬的紳士與專業人員,可是一進到法庭,就成了追殺尤太人的希特勒的瘋狂粉絲。從這個角度回過來看蘇案,也許更能幫助我們了解:(在台灣的)比拉多其實根本不想當比拉多,可是他那些遠在「羅馬」遙控的主子們的法律思維,倒真是一批貨真價實的司法恐龍。當然,這個理由並不能正當化台灣的法官們繼續拿蘇建和們的人命與人生開玩笑的罪愆。不過我並不打算仔細討論台灣法官們所處的職場環境與文化──關於這些,已經有許多比我更適合的專家論證過了。我想做的,是跟台灣的法官──特別是11月12日將對蘇案作出宣判的法官們,說一個故事,說冤案如何折磨一個人性尚存的法官的故事。日本世紀冤案:袴田巖案戰後,日本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冤案就是袴田巖案。1966年6月29日,日本靜岡縣舊清水市發生一件殺人縱火的兇殘案件。被害人橋本藤雄一家四口全數遇害,遺體上身中多刀,而且都被汽油浸濕。49天之後,被害人所經營的味噌工廠的工人袴田巖被捕,罪名是強盜殺人、竊盜、縱火,而警方唯一的證據,只是從袴田宿舍搜出來的一件沾血睡衣。根據警方破案記者會的說法,這件睡衣經過鑑定,檢驗出與被害人父子相同的血型(A型與AB型,袴田則是B型),而且還發現了縱火用的混合汽油成分云云。第二天各大報便紛紛刊出這個新聞,並宣稱是一次「科學辦案的勝利」。進入訴訟之後,「科學辦案的勝利」逐漸被証明是個大烏龍。檢警偵訊筆錄中的自白供詞,從審判的第一天被告就大翻供,聲稱是長時間疲勞偵訊與刑求之下的結果。而且疲勞偵訊與刑求都被證明真有其事(靜岡縣是有名的「冤案王國」,袴田案之前就至少發生過四次警方羅織的冤案。承辦案件的都是同一批警察,領導這個班底的警官綽號「刑求王」)。其次所謂的血液鑑定,因為太過微量,再度鑑定時根本無法證明血型。找不到行兇的動機。互相矛盾的自白。不可思議的凶器(一把13公分長的小鈍刀,卻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超過14公分深的傷口,以及50處的傷痕),並且在被害四人都清醒的狀態下,打倒孔武有力柔道二段的男主人,追殺四散逃走呼救的女主人和一雙兒女,而距離只有三十公分的兩邊鄰居竟然都沒聽到任何動靜。家裡374萬元的現金只拿走8萬元……..。而警方唯一的說法,就是被告年輕的時候打過兩年的職業拳擊(打拳擊的都是不良少年?)。越來越多的疑惑,讓檢警都掛不住面子,於是在審判9個多月之後,突然「新證據出土」,工人在工廠裡一個味曾大木桶裡發現「五件血衣」,警方火速搜索袴田的老家,在衣櫃抽屜裡發現「沾血碎布一片」,質地與橫切面均與血衣一致。於是檢察官變更起訴事實,宣稱這五件血衣才是行兇時所穿的衣服(科學辦案的勝利睡衣哪裡去了?)最妙的是,後來在東京高院法庭上,進行著裝實驗,血衣之中的長褲尺寸太小,袴田只能穿到大腿根部為止。換句話說,「五件血衣」很有可能根本就是警方栽的贓。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袴田巖的命運,如今就掌握在合議庭三個法官的心證了。所以,接下來我要岔開,來談談第一審法官。1966年12月2日午後第二次公判,靜岡地院101法庭袴田案合議庭的三個法官,分別是審判長石見勝四(59歲)、受命法官高井吉夫(39歲)以及陪席法官熊本典道(29歲)。直到1968年9月11日一審判決出爐為止,合議庭的陣容都沒有改變。而三人之中最年輕的熊本典道,才是故事的主角(哇,好長的開場白)。熊本典道的『偏見』熊本典道,九州大學法律系畢業,大三就通過司法考試的筆試,大四通過口試(一萬名考生當中的第一名)。畢業之後經過兩年的司訓所訓練,1963年開始擔任東京地院法官。一個老法官給他如下的建議:「不要多管閒事,淡淡地做你法官的工作,總有一天你一定可以當上最高法院的法官」。簡單一句話:典型的日本司法菁英,真正的「兩榜出身」,前途大好。可是,合議庭中,最早認為袴田無罪的,就是他。而且他忍不住打算「管閒事」了。雖說是多數決的合議庭,熊本畢竟只是敬陪末座的陪席法官,本來應該「淡淡地」挺從前輩們的意見即可。但是在審判過程中檢方的論告破綻百出,他實在難以接受。針對警方長時間疲勞轟炸式的偵訊,熊本和負責的員警有一段意味深長的對話:「警官,我想請教你對緘默權制度的看法。為甚麼要告知嫌疑人他有緘默的權利呢?」「因為法律規定要告知。」「可是,你心裡當然期待嫌犯滔滔不絕的自白囉?」「不。」「緘默權會妨礙搜查嗎?」「會的。」「近二十年來,您都使用同樣一套偵訊的方式嗎?」「是的。」「那麼,(在這套偵訊方式之下)曾經有過不肯自白的嫌犯嗎?」「沒有。」「可是嫌犯的緘默權呢?」「問話就該老實回答。真犯人更應該如此。」「嗯,前提是,如果是真犯人的話。你覺得袴田是真兇嗎?」「是的。」「可是,如果把人關在同個地方枯坐,比方說一個小時好了,如果是你自己,受得了嗎?」「的確很辛苦。可是實話還是應該實說。」這時候,檢察官忍不住插口道:「異議!陪審法官有偏見!這是誘導訊問!」熊本立刻回答:「不錯,我有偏見。不可以冤枉無辜就是我的偏見!」1968年5月24日,辯方最終辯論結束,判決預定日是7月18日。不過熊本法官早就在6月中就寫好無罪判決書了。接下來,就是要說服兩位前輩法官支持他的無罪判決。熊本最堅持的一點,是被告自白的取得,是警方透過強制、脅迫與長時間訊問的非法方時所取得,依據憲法第38條,不得成為證據。心證一開始就傾向有罪的受命法官高井則說,沒做的事情犯人怎麼自白?你不要引經據典啦。熊本怒道:別說接受偵訊,就是要你連續20天,天天陪著我喝酒應酬你肯嗎?袴田一天接受12、3個小時的偵訊,連續20天欸!你自己受得了嗎?高井雖然回答,是阿,那可受不了,卻仍然堅持定罪。最後熊本忍不住對前輩大吼:「你還算是個法官嗎」。乖乖,有人闖禍了。不過,真正的關鍵還是在石見審判長。熊本原先以為,審判長從戰前就擔任法官,深知民主自由的可貴,應該會支持他的見解。但是這個樂觀的期待落空了。審判長說自己「甚感為難」,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案子警方前後總共做了45次的偵訊筆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況且,「輿論都認為袴田有罪………判他無罪豈非影響靜岡地院的威信」。至此,熊本典道才算第一次領教了日本法院的生態與文化。可是不就之後,他才真正知道法院可以有多黑暗──主張有罪的兩位前輩法官,命令主張無罪的熊本負責撰寫有罪判決書!熊本當然不肯接受這種命令,立刻打電話到最高法院刑事局詢問,有那條法律規定合議庭居少數見解的法官得撰寫判決書?對方卻回答道:你的心情我很了解,不過這是古早以前就有的慣例,請多擔當忍耐。年輕的熊本法官屈服了。根據他的回憶,當時他全身發抖,又生氣又流著眼淚,終於拼湊了14萬字的矛盾百出的「作文」,而兩位長官還連聲說:「幹得好」。『兩榜法官』的抵抗與道歉熊本唯二的抵抗,就是堅決不肯在判決書上蓋章簽名,以及再三懇求審判長在宣讀判決之前,先把判決文中他所寫的,長篇大論的教訓靜岡縣警「辦案方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必須深切反省,爾後不得再犯」。熊本希望在二審的時候,高院法官能夠注意到:一審中曾有一位法官堅持無罪心證。宣判過程中,熊本始終低著頭,不敢看被告袴田巖一眼。然而,本案一審,畢竟還是以有罪判決落幕了。袴田被判處死刑。此後42年,義務律師團不斷上訴、發回更審、判處死刑、定讞、聲請再審、再審申請駁回、即時抗告、抗告駁回、特別抗告、特別抗告駁回、第二次再審請求……..。袴田巖已然垂垂老矣,而且出現了嚴重的精神疾病症狀。至於熊本,也對自己的法官生涯判出了死刑──7個月之後,他正式辭去了法官的工作,沒有任何同事或長官慰留他。一個未來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雄心壯志,就這麼隨風而逝。事實上,在一審判決之後,熊本典道曾經親自前往東京居留所,希望向袴田巖道歉,並且希望他一定要上訴。但是,居留所拒絕了他的面會要求。此外,辭職之後,他也曾寫信給律師團,表明他願意在二審時出庭作證,但也沒有得到回音。或許律師團覺得,一審時持無罪心證的前法官的證言,或許只會更刺激高院法官,使其心證更惡劣。從此之後,袴田案聲援者們,逐漸遺忘了這位一審時站在他們那一邊的年輕法官。熊本決心重新出發,改行當律師。果然,這位曾經被視為司法官界明日之星的傑出法律人,很快的便在律師界嶄露頭角,不到10年就成了年收上億的超級大律師,而且離婚再婚,從此華服美食,夜夜笙歌。和在獄中斯人獨憔悴的袴田巖,形成強烈對比。從此再不相干………..呃,故事如果就這麼結束,那麼故事的教訓可能會是:「年輕正義的法官,在孤身抵抗司法體系的黑暗勢力不幸落敗之後,澈悟自己的幼稚與社會的現實,於是轉大人成功,從此過著名利雙收的律師生涯,偶而還讓自己以前法院的老同事嫉妒那麼一下下。THE END」。這當然也是一種結局,而且也沒什麼見不得人的。可是熊本典道發現,一個無力阻止司法陷害無辜的法官,縱使選擇辭職與遺忘,也並不能解消罪惡感。而且當他事業越成功,罪惡感就越發嚴重。為了遺忘,他開始酗酒、縱慾、瘋狂投入工作。但他越酗酒、越縱慾、越瘋狂投入工作,獄中袴田巖的絕望身影,就愈加清晰的浮現眼前。精神與肉體的強烈折磨,讓他開始對妻兒暴力相向,開始無法專心工作,甚至,熊本開始出現巴金森症的症狀。1990年,熊本離婚,結束東京的律師事務所,隻身流浪到日本九州最南端的鹿兒島。最初還在友人的律師事務所掛個名,5年之後,索性連律師執照都放棄了。接下來的10年,他就像個活死人,在日本各地流浪。東尋坊、阿蘇山、不知火海……,所到之處,都是日本最負盛名的「自殺聖地」。有天晚上,甚至突然回到靜岡地方法院,望著法院大樓,阿,這裡就是我好早好早以前做出一個爛透了的判決的地方,如果當時可以不必審這個案子,我的人生……..。熊本想尋死,卻又下不定決心。他回到母校九州大學,想在死前好好看一看母校的正門──學生時代忙著準備考國考,幾乎天天蹺課,連大門什麼樣子都不記得了。接著,在學校附近的一座橋上,熊本典道把護照、銀行存摺等等可以證明身分的東西全部扔下河去。他要徹底的讓「熊本典道」從這個世界上消失。曾經在司法考試奪得全國第一名,意氣風發的少年法官,如今已經淪落到跟街友沒什麼兩樣的地步了。在熊本典道人生最絕望的時候,出現了戲劇性的轉變。福岡市一位婦人收留了他,接著由憐生愛,願意與他廝守下半生。嗯,我很不擅長敘述愛情故事。據說熊本的一生最近已經拍成電影,這個部分的細節就交給電影吧。重要的是,婦人的長子不知道這位可能成為繼父的流浪漢究竟是何方神聖,因此嘗試著在網路上搜尋「熊本典道」,畫面出現的居然是袴田巖案的判決書。這才知道原來此人來頭這麼大!袴田巖與蘇案的『司法人生』?透過長男的說服與聯絡安排,熊本終於和袴田巖的律師團接上線。於是,在2007年11月6日,這位袴田案的初審法官,成為首位打破日本法院法第75條「(對合議庭的)評議內容的守密義務」規定的日本法官,在東京與律師團代表共同召開記者會,把他深藏40年的秘密一舉公諸於世,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同意本案再審。這是2007年日本最轟動的司法新聞,而熊本典道也重回律師工作,決心「一定要活到袴田巖被釋放的那一天」。沉冤40年的袴田案,成為全世界矚目的焦點,國際特赦組織發表聲明要求日本釋放袴田。2010年,日本57位參眾兩議院的議員結成超黨派的團體「袴田巖死刑囚救援聯盟」,要求法務省不可對因為拘禁過久導致幾近心神喪失狀態袴田執行死刑,並強烈要求再審。袴田巖冤案得否平反,目前仍持續樂觀發展中。但是我覺得,至少熊本典道的故事已經結束了。這是一個法官良心的朝聖之旅的故事。多麼悽苦的旅程,不是嗎。可是他本來可以不必走上這條懺悔的苦行路的,如果當初第一審的法官能秉持法律專業與憲法人權精神判決,如果二審、三審出現一個不受恐龍司法文化宰制的正常人審判長,如果嗜血的媒體能夠稍微節制,甚至只要最初的檢警辦案謹遵正當法律程序……….。讓我們再回到台灣,回到蘇案。聰明的讀者應該可以發現,在這兩個案子中,有多少荒謬的司法場景多麼的相似。我絕對不希望台灣的可敬法官們,必須背負熊本典道的十字架才能求得良心的平靜。正確判決蘇案,卸下所有人的枷鎖其實有一個再簡單不過的方法。這個方法是我從熊本典道的一段回憶得來的靈感。他曾回憶道,在第一審判決當天,旁聽席上坐著10個正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學生──他們都是未來的法官,而這10個學生意見都和他們的熊本學長一致,認為被告是無辜的。當他們聽到審判長的有罪判決,以及見到熊本的悲憤表情,都深受震撼。這是由其中一個學生提議,大家打賭這個優秀學長接下來會出什麼招。兩個選項:熊本會不會在判決書上簽字?熊本會不會辭職?結果5五個人賭熊本會拒絕簽字而且辭職,另外五個則賭熊本將暫且隱忍簽字,但在判決書中做手腳。從結果而言,10個人都算猜中了。因此熊本典道感嘆:「當時如果然這些學生當合議庭的法官,這個案件早就結束了」。千萬不要誤會我是在建議讓司訓所的學生審蘇案。我的意思是,我建議承審的法官大人們在做判決之前,能夠回憶起在司訓所受訓時代的自己,甚至回到大學念法律系時代的自己。沒有任何法官天生就是恐龍蛋的。 此內容已被編輯, August 1,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學渣小工 17 發表於 July 29,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9, 2011 我之前看過一個片子叫做十二怒漢(相關的故事請點我)電影的張力在於當初整個陪審團中除了主角其他人都贊成要判這少年的罪而主角提出多項疑點,讓眾人開始改變立場其中我記得有一段對話大致上是一個支持要判刑的陪審員詢問主角,不判刑是給這少年一個機會,不要錯殺人但是倘若這少年真的殺害了他的父親呢?那豈不是讓少年逍遙法外了?我想這就是社會上很多時候帶給司法的輿論壓力因為是重大刑事案件,人心惶惶,都希望能趕緊抓到兇手,以免下次就是自己遇害只要有一個小跡象,眾人都會認定就是他而檢警為了立即讓民心平靜就會無所不用其極而法官這邊就會迅速的判刑。我覺得司法本身是一定有漏洞在但是許多冤案,媒體以及人民本身也要負一點責任聽說江國慶案當年也是民眾知道有一嫌疑犯江國慶就群起圍剿,有了"快點殺掉他"的聲浪出現(而且當時就是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隊違法偵辦)加上他是用軍法審判,因此全案很快地就了結了(差不多在事發不到一年後,江國慶年僅21歲便被判了死刑)(即便他在初審時聲稱他是遭到刑求才寫自白書合議庭依舊判他死刑而即便國防部以證據不足以及江國慶遭刑求覆議,但空軍作戰司令部還是交給同樣的合議庭組合來審判)遇到這些重大案件人民很容易義憤填膺,而認為"就是要讓他死"即便法官看到有疑點在也不敢判無罪以免民眾抗議、撻伐這是社會的共錯結構,我們需要對於法律有更深層的素養跟了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August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0, 2011 死刑存廢論再考-分析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深層心理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李茂生一、前言在國家停止執行死刑四年多後的今年春天,突然間有個立法委員在國會中質詢為何不依法殺了四十四個死刑犯,一時之間,大家好像都很錯愕地記起來我國還是有死刑制度的,而且已經囤積了四十四個等待死刑執行的受刑人。在輿論譁然之下,法務部長黯然辭職,社會又開始針對死刑存廢與否的議題進行再一度的爭論。然後,在激情的饗宴(法務部所舉辦的四場公聽會)後過了兩天,國家靜悄悄地依法行政執行了四個死刑,四年多來的國際聲譽毀於一旦,但卻博得民眾的歡呼。國家再度成功地展現出勇於任事的決斷力。此事,當然又會引發另一波的爭論。在這些不斷的爭論中,看不到交集,不僅是死刑存續論與絕對廢死論之間,縱或是較溫和的有條件廢死論或漸進廢死論的兩陣營,亦呈現出一種和稀泥的趨勢,焦點仍舊是埋藏在眾說紛紜的爭論之下,而無法浮現出來。姑不論大量出現在網路上的眾多論述,較為正式的論爭場域應屬法務部檢察司主辦的四場公聽會。本來公聽會就是個大鳴大放的場合,並不適合細水長流的論述,只能允許瞬間的暴言,然而筆者卻「利慾熏心」,撇開所有的既定行程,極力爭取了四場都出席的機會,企圖在不可能的場域中尋找表明真意的機會。筆者是認為在零和的爭論中,若欲尋出決斷之點,則必須讓不願說出的深層浮現在表面上,然後才能逼迫諸種論述的論者做出終局的、不可逆的道德決斷,而瞬間的暴言或許有這個能量,逼出各方掩藏在深處的真心。然而,一場場的混亂,在在表明了筆者的天真(無邪早就不存在了)。深層仍舊是深層,一點都沒有浮現出來。筆者縱或極力地表明了對於死亡與國家強權的恐懼是我決斷的根本,但是所有的對手卻連絲毫的深層都不願意表明,而僅是一昧地主張應報的重要性,或漸進溫和策略的必要性。我認為這些都是表面的、不負責任的主張。失敗的個別表述之後,仍然不會有真的道德決斷,不論殺不殺這些剩下來的四十個人,不論死刑往後是否會繼續存在,現階段的決策都只會是和稀泥而已。放棄現在,期待下一次的決戰一事,似乎是不能避免。為避免下次又是現階段狀況的再現,筆者認為必須於此花較多的時間,「替」反對(絕對)廢除死刑論者表述其內在的深層。期待對手們能夠真誠地面對自己的內心,或真誠地反駁筆者的假設。也只有在毫無外表虛偽的掩飾的情形下,人們才能做出真正的道德決斷,不論這個決斷是贊成死刑抑或廢除死刑,筆者都能接受。二、議論的現今情勢首先,讓我們先整理一下,現在有關死刑存廢議論的狀況。以目前的狀況而言,贊成死刑存續的主張中最為強烈的訴求是透過媒體不斷播送的實現正義與應報的要求。「殺人者償命」這個呼聲在重大刑案的犯罪情節報導以及被害人家屬的悲苦聲下,不斷地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儼然成為主流趨勢。與此相對應,主要是基於宗教信仰或人道主義的精神,有些人干犯輿論而呼籲縱或殺了殺人者,問題仍舊不能解決,只有寬恕才能夠真正地解決嚴重犯罪所帶來的悲痛。然而,在大眾的眼光中,這無疑是個火上加油的舉動。因為要求正處於悲憤中的被害人家屬昇華其悲痛,進而寬恕加害人一事,毋寧是個殘虐的籲求。縱或國家對被害人家屬給與金錢上的補償或施予心理輔導,這種對於一去不復返的情事的緬懷與悲痛,一時之間或甚至很長的一段期間內仍是很難平復的。你殺了我女兒,那麼我也要殺了你以及你的兒子,讓你的至親也感受到我所感受到的痛苦。這是人性中的報復心態,玉石俱焚的宣言,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夠避免?在這種支持(綁架?1)被害人家屬的輿論壓力下,人道主義者縱或知道報復不等同於應報,仍然不禁噤聲。1 之所以稱之為綁架,是因為選擇寬恕的被害人家屬已經不被大眾視為被害人,而仍然處 於傷痛中的被害人家屬,他們的悲痛會一再地被民眾拿來做文章,並且再度受到傷害。 可悲的是,被害人家屬是不自知地逐步加重自己的悲痛,因為大眾不允許這些被害人家 屬利用時間所擁有的洗滌、忘卻作用,帶領自己走出傷痛。當然,主張廢除死刑的論者不會就此罷休,既然贊成死刑的大眾拿出國內輿論來壓人,那麼借重外力應該是個可行的對策,此即國際潮流,這樣一來人數方面一定比較多。廢死論謂,截至2009年法律上沒有死刑或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國家已經到達139個國家,而僅有18個國家還在執行死刑,這些國家除美國(特別是以德州為首的南部數州)外,都集中在亞洲以及中東,尤其是中國、伊朗、伊拉克與沙烏地阿拉伯(當然還有日本與新加坡,不過連在2005年中仍瘋狂執行死刑的國家新加坡,在這五年內,執行人數也從每年十多人大幅下降到去年只有三人)。當然國際壓力不是在國內說說即可,必須要有從國際來的實際行動。今年三月十八日,國際特赦組織代理秘書長Claudio Cordone致函總統,呼籲臺灣不應該讓當下的政治爭議連累到四十四條待決死囚的性命,而應繼續堅持廢除死刑的態度,在人權保障的議題上為亞太地區的表率然而,縱或全世界只剩下台灣還有死刑制度或還在執行死刑,多年來當慣了國際孤兒的台灣人民怎會覺得國際的壓力是個壓力。除非國際社會基於台灣仍有死刑而禁止各國與台灣從事貿易,直接影響到每個國民的生計,否則所謂的國際壓力其實就僅是外國干涉我國內政的指標而已(亦即,一國內政中最為強大的刑罰權,怎可受到外國的影響,刑罰權的適用應該以民意以及當地的文化為依歸)。對社會大眾而言,其自身的安和樂利才是重點所在,而國際的壓力,則應該由政客或資本家等的上位者負責來解消。換句話說,對於社會大眾而言,什麼兩公約,什麼議定書,都是與日常生活無關的事務,引外敵來攻擊內政,就是一個丟臉的行為。生活在連國際新聞都是從CNN或NHK剪接過來的臺灣,民眾會有這種的反應一事,說來雖然可悲,但是應該不會覺得例外。於是廢死論者再度敗北。在敗相十足的氣氛下,另一種反省之聲悄俏地透漏出對於大眾的過度反應的諷刺。論者謂,基於對被害人家屬的同理心而感受到的悲憤終究只是個虛擬而已,事實上同理心僅能讓人們理解被害人家屬的悲痛或情緒行動而已,並不能合理化其他大眾的支持死刑的行為,所以大眾的反應(亦即輿論的內容)根本不是基於正義或應報,而僅是一種卑微的不安全感而已。群眾懼怕如果這類沒天良的犯罪人不受到極刑的制裁,那麼不僅是當他回到社會時會對大眾造成恐慌,而且其他類似於這種殺人不眨眼的壞人也會群起仿效,最終將會導致社會動盪,大眾的生命財產等都不會受到保障。論者認為縱或這種不安感確實存在,但是靠死刑是沒有辦法得到安堵感的,沒有科學的證據可以證明這種人回到社會後一定會再度犯罪,而且死刑也沒有辦法保證對其他的人一定有威嚇力,要殺人的壞人還是會殺人的,他根本就不會去管有沒有死刑的存在,所以死刑的執行只是多浪費一條性命而已。然而,大眾反問,難道我們也要寬恕蚊子、蟑螂或老鼠這些害蟲嗎?難道殺死這些害蟲不是為了確保我們更安全、更合理的生活空間嗎?況且,或許害蟲不會被殺蟲劑或捕鼠器嚇到,但是根據我們的生活經驗,嚴刑峻罰仍會制止一般人的犯罪行為選擇。況且,如果說死刑沒有威嚇力,則更應積極抓更多的惡人予以死刑,因為對於那些沒有刑罰感應力的人,必須以極刑的方式將他們從社會中永遠排除。換言之,大眾認為雖然有些行為是可以寬恕的,但是在極端的例子,寬恕反而會帶來更大的不正義,贊成死刑一事絕對不是主張亂殺。這種論調正是「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一文中所介紹的美國研究者報告所強調的死刑策略,也是將這個研究資料介紹到我國的中研院研究者所強調的「司法人員的痛苦抉擇」的根源。這些人主張積極地殺了一個人,將會消極地減少五個人死於殺人事件,而司法人員必須為社會痛苦地抉擇到底要殺一人還是要犧牲將來的五條性命。諷刺的是,對這些人而言,死刑具有威嚇力時,才可能會少執行一些死刑,在沒有威嚇力的情形,因為一個死刑只能排除掉一個惡源,所以反倒會要求殺得更多,也只有大量執行死刑,才能夠獲得免除被害危懼的自由。面對這種頑強的、根深蒂固的主張,廢死論者提出有力的一擊。這就是誤判可能性。論者相信在我國普遍不信賴司法判斷的情境下,高度的誤判可能性應該是可以點醒執迷不悟的大眾。然而,正如蘇建和案一樣,縱或被判死刑的被告在社會上趴趴走,一般大眾還是認為這只是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而已,事實上這個刑案仍舊是他們做的,而為了司法改革而發動的社會運動,其實僅是一種干預司法的不妥行動。人們相信縱或是亂七八糟的司法,在處理死刑案件時,其仍是可以信賴的。更可怕的是,號稱冷靜、理性思考問題的經濟學家進一步推論,縱或有誤判的可能性,首先我們可以改革司法減少誤判,如果已經減到最低,則可將誤判當成走在路上被雷劈一樣,是個無法避免的偶然(亦即人民只好將這種無法預知的風險承擔下來),而司法人員於做出犧牲某些人的道德決斷時,即應該將誤判可能性的高低等納入考量範圍(按其理路,縱或誤判、誤殺,只要執行一個死刑就可以透過威嚇而消極減少五條人命的喪失,所以終局而言,可以救四條無辜的性命,此際法官縱或懷疑是誤判,其仍然可能也合理地決斷判處死刑)。到這個階段,激情的民粹與冷血的理性巧妙地結合在一起,絲毫感覺不到任何的齟齬。易言之,民眾的通俗應報感情應該予以尊重,終究這是維繫社會的一個重要關鍵事務,而在滿足應報感情的同時,死刑的執行也可以發揮威嚇的力量,使刑罰的功效達到最合理的高點,進而維護社會的安全。三、兩種應報觀之間的關係現今,這類的論調應該是主流意見,也是八成的民意的核心。如果不能打破這個連接,那麼廢死論者只能仰賴不顧民意的政治家的遠見,才能獲得期待的廢除死刑的結果。然而,在目前的政治局勢下,有哪個政客可以值得我們稱其為有道德勇氣的政治家?所以廢死論者只剩下一條路,這就是冒著被批評為傲慢的精英的危險,面對「愚昧」奮力擔起「啟蒙者」的責務。蒙的過程中,不免有「我告訴你,你不知道你在幹嘛」的態度,或許這是大眾眼光中的傲慢,但是卻也是不願意「媚俗」者的最後的哀鳴。一昧地媚俗,或輕聲細語的說理、漸進的溝通,只會讓問題沉入泥沼中。深深切入問題的核心,讓最骯髒的深層一舉浮出檯面,這或許才是真正的道德決斷。做出這種道德決斷的人雖然不是民眾之友,但也絕對不是精英(反倒是那些民眾之友才是有可能成為精英的人),所謂的精英應該是那種群躲在民意之後,操弄民意的狡猾之徒。首先應該面對的是應報的意義。應報應該有三種層面的意義。一為哲學上的應報,這牽扯到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人性尊嚴問題,也會牽涉到(呈現國家道義本質的)法的存在價值的確認(否定的否定)問題,可能不是一般民眾所能輕易理解,所以於此不去加以論述。所剩二者為世俗的應報與法的應報兩種意義,而這二者是密切地關聯在一起。這兩種應報不論是內容上或者評斷基準上都有一定的差異,不一定會一致。其間的關係不外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謂的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間的關係。行為規範於本質上是一個社會道德規範,其基本上的表現格式是「你不得為XX的行為」,而裁判規範則是法規範,其是以「當你做了XX行為,則會受到法的制裁」為表現格式,且其重點在於能透過法所為的實際上惡害賦加而被保障的行為規範的遵守。一般而言,在任何一種政治體制下,如果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能圓滑地結合在一起,那麼人民自然會有高度的遵法意識,而這個遵法意識會直接連接到法的自律性,不需用太多的法的強制即可完成法的支配(自律的法)。但是反過來,當國家為了導引社會大眾走向其所設定的目標時,則會利用強制性的處罰以及其威嚇力,而積極地創造行為規範的內涵,此際的法被謂為他律的法。當然這種一刀兩斷的二分論是無法完全解明兩種規範間的關係的,而事實上這兩種法律都是所謂的學問上的分類,並不是一種實際上的存在。於此無暇去進行更深一層的法理學探討,所以僅能從法律系統外為二階觀察,並將觀察所得簡單描述如下。透過系統論的解析,我們理解到一個成熟的法系統本身會具有調節系統外部刺激的機能,亦即當外部的環境(法之外的另外的系統)以事件的方式刺激法系統時,法會依自身系統內的規範做出反應,形成合法或非法的輸出(二元符碼),並以此作為法系統的邊界。而且當每次的邊界形成時,法都會適度地參照刺激的種類與發生頻率而微調自身的規範內容。所以我們才會說,法規範在處理刺激時,不是參照規範的內容,而是參照外部來的前次的刺激,藉此法才能夠維持住自己的封閉性,而不會隨意地順從外界的變化而轉變自己的內容,甚且失去作為系統核心的預期可能性。更重要的是,當法在進行這種消化刺激、微調規範內容的同時,其邊界會不斷地擴張,最後成為諸系統中的最大系統,成遂法化現象。這並不是很好的現象,因為這樣一來法系統會失去外界的環境,進而喪失活力。總而言之,將法規範中對於應報的評斷標準與文化系統中對應報的評斷基準完全合一時,法即會棄守自己的邊界,而完全服膺於作為其外部環境的文化系統下,而失去其獨立性;反之,全然不顧外部環境的變換,只憑己身的規範(中的應報觀)而運作時,因其配備有強制力,勢必吞喫與其耦連的其他系統(的規範中的應報觀),形塑出法律霸權,最終可能會因為過度僵化而失去活力。而如何調節法系統對待作為其環境的其他系統的態度一事,是個極為精妙的法律運作藝術,所以縱或法系統一直強調民眾的參與,但是最終的決斷總是交付給受過專業訓練的法系統機關。在這種對於法與其環境間關係的理解下,可賦予應報一語另一種的意涵。應報是指罪行與處罰間的衡平關係,在諸多罪行中,不是沒有見到兩系統間的齟齬與衝突,但是法系統都以「相對應報論述」或法定刑的上下限規定(相對不定期刑的規範)將齟齬予以消解。如今法系統因受到強烈的外界(國際社會這個環境)刺激,不得不調節自身的規範內容時,卻踢到大鐵板,因為以死抵死抑或廢死是擇一的選項,以往法系統所擁有的替代應報選項根本就不存在,法系統選擇廢死,而文化系統則是認為死亡是絕對的選擇。於此論述兩系統間對應於特殊犯行的應報標準的差異一事,根本於事無補,因為這就只是有和無的問題,只能擇一而無法妥協。所以,必須要求一方讓步。其實在大眾的心目中,做出慘絕人寰的惡事而應受死的案例不在少數,然而為何只選兇殘的惡意殺人的情形來確認「殺人者恆被殺之」的這種絕對應報,並以強大的民意要求法系統接受其意見。假若應報只是相應於惡害的反動,則應被國家處死的犯罪人絕對不是只有數十人而已。況且,只要不是牽涉到殘虐的殺人事件,人民縱或感受到法系統的應報對照表並不附合其應報的要求,其僅會批評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而已,事實上是全然地接納了法系統的應報對照表(XX犯行對應於XX年至XX年的人身自由剝奪),而卑微地提出微調的要求。反之,一牽涉到「兇殘、惡意」殺人的情形,則是一反常態,執意要求法系統接受其以命抵命的絕對報應要求。所以重點不在於兩系統間到底要採取那一套應報標準的問題,而在於為何社會大眾在一般的情形可接受、使用法系統的應報標準,只有在特殊的情形,則一定堅持採用文化系統的標準的原因。換言之,重點不在於常規上犯罪人的所為表現出怎樣程度的惡害,對該惡害應該給與怎樣程度的法的惡害一事,而在於當行為人表現出「殺人的蠻勁」時,民眾會要求法系統放棄原先雙方認可的應報標準表,而亟求法系統依照法律將某特定人排除於法系統外,令其失去法的保護(將其置於法保護圈外的無法狀態,人人皆可獵殺之,而他也不會成為法律的祭品2)。而代表民意的最佳用語即是:不願意和這種人呼吸同樣的空氣。2 這就是所謂的神聖之人,一種被法律排除於法律保護圈之外,失去所有的法的保護的存 在,對之人人皆可獵殺。而對其所為任何行徑因為無法被法律評價成合法抑或非法,所 以都不會形塑出法的邊界,據此這個排除動作的對象,不會成為法律的祭品(亦即不能 透過處罰他而宣誓法的存在)。問題是為何只針對有股蠻勁殺人的極惡之人,法系統會對文化系統讓步,為何文化系統會堅持絕對的介入。這牽涉到發自於歐洲而現在幾乎已經是席捲全世界(回教法的世界除外)的近代法的根源問題。四、死刑在著重生的政治的近代法系統中的意義近代法的根源在於社會契約論,當人民聚集在一起,利用契約創造出另一個(虛擬的)契約當事人,然後把自己的自由的一部分交與這個當事人來按照集體的利益加以運用(通常是限制自由)時,理論上這個讓渡條款不會包括「生命」,不然就會產生很大的矛盾(因為生命是自由的根本,連生命都交出去的話,那就變成臣服)。這點只要詳細查閱貝加利亞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有關死刑的議論,應該就可以理解。當時引發革命的契機之一不外就是殘虐的司法以及浮濫的死刑。所以按理而言,在法的支配下而治理社會的國家,其依法行政而處決國民(人民在訂定社會契約後即會從人民轉化為國民,而成為法統治的對象。當然一般都認為這個對象絕對不是被物化的對象,而是主體的另一種現實的展現)一事,不外就是數典忘宗。然而,從歷史來看,這個理想似乎是很少被實現。原因或許就在這個社會契約論的理想,僅在人類面臨極大的危機時,才會發揮作用。換言之,從人性的觀點而言,所有的哺乳類動物中,會為了生存以外的目的而虐殺同類的物種,只有人類而已,由人性中根本不會產生社會契約論的理想,而只有在人類面臨人性的根源所帶來的惡害後,才會基於反省(或對於人性的懼怕),進而研發出壓抑人性爆發的制度。問題在於,法無論怎樣設計出一個獨立的司法、無論怎樣設計出一個抵擋外部環境激烈刺激的憲法法院(或類似的組織),均無法完全去除人性,在諸多的法規範中一定會留下引發人性、造成悲劇的契機,而每一次的契機的引發都會形成理想的再度展現,基此而創造另一波的法律改造(不是靜悄悄的進化,而是暴烈的基因突變)。而上一次的大悲劇不外是二次世界大戰以及與這個世界大戰相關聯的數個議題(意指作為歷史終結的最後手段的實施)。基於生存以外的其他目的而虐殺同類的禁止規範,至今仍然刺激著世界中的許多套法律系統。易言之,悲劇所產生的法律變動,現在仍是一個進行式。如今,我們這個社會正是面臨著是否要接受教訓而將社會契約論的理想予以再度實現的關鍵。問題是為何在部分地實踐了社會契約理想的現行制度中,仍然會存在著死刑的制度。癥結點在鬥爭型(又謂戰鬥型)民主主義以及最近方興未艾的反恐法治中可以明確地察覺出來。雖然社會契約論看起來好像是個前提性的假設,但是事實上其僅是一種事後合理化的根據而已。我們事前已經透過另外一個標準切割了得參與社會契約的人,以及事前即被排除出去的人等兩種人種。對於擁有得參與社會契約的機會的人,根據社會契約而成立的法律會保障其生存以及生活的品質,但是對於沒有這種資格的人,法律當然會採取將之排除到法律外並拒絕其參與的措施,以免社會契約從內部開始腐爛。換言之,一刀兩斷的、絕對的人種切割不是社會契約的作用,而是社會契約的前提,而人類的歷史即是透過劇烈的悲慘情事的發生,而反省上開的切割作用,然後宣誓社會契約的重要性,重行將被切割出去的人納入社會契約當中,用法律再度保障其生命以及生存品質的過程。死刑即是這個切割動作中最為明顯的一環,其會存在於基於社會契約而創設的法制當中,但是不會是社會契約的內容。中世紀的封建法治,並不像想像中地恐怖,事實上民眾與貴族間是訂有契約,藉此約束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方提供安全,另一方則提供稅賦,更重要的是民眾保有廢棄契約而另尋簽約對象的法外的反抗權。這點只要考察一下反覆訂定的大憲章的歷史,即可明確知悉。問題是出在貴族的一方,當貴族擁有太多,而且無能確保領地上的安全生活時,其必然大量地運用死刑,將反抗者或有反抗可能的民眾排除於法律的保護圈外,並透過殘虐的執行擴張死刑的威嚇力,藉此來確保己身所屬階級的掌控權,此際社會契約的假象即受到極大的衝擊,進而破滅。取而代之者,當然就是宣言自由、平等、博愛的近代法治。不過,近代法也是時代之子,其崛起的原因之一,雖然是過度殘虐的前朝作為,但是更重要的應該還是新型社會對於新的人種的需求。新的社會要求具有柔軟的身體,可供新興資本主義生產機制所用的新的、活著的國民。於是近代法將死刑掩飾起來,讓其僅擁有象徵性的意義,並且開始著重「生」的治理問題(亦即過去的整齊、清潔、簡單、樸素、迅速、確實的新勞工形象,以及現在的自由、開放、創意的主體形象的創設)。所以傅科所宣稱的死的權力與生命政治的區分(或謂權力關係的轉換),其實不是個歷史的時間區分,而是存在於每個歷史的片段中的領域區分。換言之,封建末期與近代初期間的差異,不在於從死的權力轉換到生的權力,而在於兩者間主從角色的轉換。近代法重視生的治理,但是這並不代表其已經放棄了死的權力。終究,沒有對於死亡的恐懼,則生的治理的重要性是無法彰顯出來的,而神秘化、潛藏的、無法掌控的死,是會令人更加重視形式上得抗拒死亡的生的政治。這種近代法中對於死的權力的執著,當其化為生的政治的一環後,兩者間的癒合狀態絕非前一階段的封建末期所能比擬。近代以後,圍繞著生與死的切割、生的細膩再分化等議題,不僅是以往的神學、哲學,人們甚至進一步地開發了生物學、語言學以及其他的人類行為科學來進行生的治理,無數的(人工)人性列表不斷地被提出,人們也日益被分割成數種的類型,並以複雜的網絡相互關聯。有關生的規訓,現在已經複雜到無法理出一個頭緒的程度。不過,當這種著重生的治理的規訓知識與權力技術出現問題(例如過度地差異化自他關係的情形),或一時之間窒礙難行時(例如犧牲一部而成全全部的抉擇時刻),最為原始的生與死的切割議題立即會噴發出來,用以掩飾生的治理方面的缺失。而有關死刑這個絕對的排除的諸多議題,不外就是其中的佳例。死刑是一個絕對的排除,其執行的目的不在於求取人類的生存或系統的活化(死刑犯沒有這麼大的能耐可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而系統的活化是要靠生的政治),而在於系統的穩定性的再度獲得。那麼問題的根結就在於這個攪亂穩定性的契機究竟是何物,亦即死刑的執行到底想掩飾什麼事物。五、逼出深層的暴力話語首先,讓我們把議論的重點弄得清爽一點。就作為生的政治的一環的法系統而言,死刑是個法律的程序,但是死刑的執行卻不會造成任何肯定法律秩序內涵的效果,因為死刑的執行單純地只是一個絕對的排除而已,其製造了死亡,對於生的內容的創造與維護並沒有什麼積極的效用。不過,因為這種的排除可以消弭不安,進而維護住法系統的運作上穩定性,所以縱或對於生的內容沒有積極的創設或維護的機能,只要系統內部動盪不安時,作為絕對的排除的死刑就會發揮作用。由傳統的觀點出發的話,關於這個安全感的內容,最直覺的反應是個體被殺害的危機感。誠然,對於死亡的恐懼是人類無法避免的宿命,而且對死亡的發生通常都會有無奈的感覺,沒有多少人會去認同海德格將消極的死亡視為積極的人生終點的想法,而愉悅地去面對死亡,凡人所能做的僅是消極地不去想像死亡,而服膺於生的政治的操控,過著貌似自律但是卻是被控制下的生活。所以當死亡的可能性具體化時,人們當然會開始激情,自行或請有能力者替其去除危險源頭。然而,這幾年來臺灣是否感受到具體化的死亡可能性?死刑的存在與執行是否可以使得我們獲得免於被殺害的自由?台灣於1987年7月解嚴時,當年的死刑執行人數為十人,翌年急速暴增一倍,殺了22人,其後的三年可以說是黑暗期,其死刑執行人數分別為1989年的69人、1990年的78人、1991年的59人。不過,高峰期過後,死刑執行人數即急速降低,時至2000年,台灣僅處決了17名死刑受刑人,排名全世界第九名。2001年前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正式表態政府有意廢除死刑(當年他簽署了十個死刑,數量同於解嚴的當年),其後執行人數降到個位數,2003年執行了七名,而2004年與2005年都只執行三名,且於2006年起,正式成為停止死刑執行的國家。在逐年減少死刑執行量的十餘年間,以及在停止執行死刑的這個四年多來,台灣的整體犯罪情勢不僅是沒有轉壞,反倒是稍微好轉。雖然有謂故意殺人的案件雖然減少了,但是被害人數卻是增多,不過根據警政署「各類刑案被害人數─年齡別」的統計資料,包含既遂案件和未遂案件,不論是案件數或被害人數,都在持續地緩慢減少中。換言之,在解嚴的動盪結束後的二十餘年間,社會並沒有因為減少死刑或停止死刑的執行而在治安上動蕩不安,諷刺的是引起社會動蕩(非治安動盪)的反倒是這次要求執行死刑的聲浪。這點充分地表現出一件事情,亦即我們台灣經過實驗,死刑沒有多大的威嚇力3,而且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一事,與社會治安並沒有絕對的關係,不過更重要的是一旦談論到死刑,則社會上即會產生人際關係上的衝突與動盪,大部分的人都會激情起來,並更加感到不安。3 死刑沒有什麼威嚇力一事,不代表刑罰沒有威嚇力。擁有愈多資源的正常人,愈是懼怕 刑罰的威力,因為刑罰的科處可以導致身敗名裂。死刑之所以沒有多大威嚇力的原因在 於會做出得被判死刑的犯罪的人,通常都是沒有什麼社會資源的人,而且其犯行都是在 激情之餘而做出來的,縱或在做的當中會想到死刑,但是一般都是來不及停下來。少數 經過精打細算而虐殺他人的人,本來就已經將死刑的可能計算進去了,所以對其而言, 死刑更是沒有威嚇力。日本精神科醫師加賀乙彥曾針對被拘禁在東京看守所的一百四十 五名殺人犯進行訪談,發覺雖然每個人都知道死刑的存在,但是沒有一個人在犯行前考 量到死刑的可能,而僅有四名承認在犯行時死刑的可能是有浮上念頭,不過沒有一人來 得及中止犯行。治安情勢的好轉不代表這個社會逐漸安定,人民也生活在免於不安的日子中。解嚴這件事情,帶來了政經社三方面諸多不安定的要素,而民主化所帶來的非效率更是助長了這些的不安定。這些不安定都會累積些恐懼與無奈,進而影響到生存的品質,甚至生存本身。這個不安定的感覺才是真正的不安全感,而為了解決這個不安全的感覺,人們會開始崇拜英雄,期待著有能力、有魄力的領導者的出現。反觀國家,在沒有能力帶來安全感,甚至於本身就是製造不安全感的根源時,其必須尋找一個讓人民崇拜、讓人民相信祂的能力的契機,藉以掩飾本身的無能。所以縱或解嚴後的數據在在都證明犯罪的趨勢,不僅是沒有惡劣化,反倒是趨緩時,如果國家在社會治理上的無能日漸明顯,則其必須去製造治安上的不安,並藉著最廉價的手段,亦即死刑的執行,來展現魄力。當然,國家如果亂殺,那麼極有可能英雄當不成,反倒成為狗熊,進而成為被革命的對象。所以策略上,國家必須轉換其權力作用的對象,對於一般民眾仍舊是採取溫和的規訓手段,養成其馴服的性格,然後找出不馴服的對象,將其形塑成非人的惡魔,並進而讓人民對其產生噁心、恐懼的感覺,此際斷然決然地除去這個非人的生命的動作,自然會令人民產生信賴與崇拜的心理。更重要的是,其實惡魔的創造並不困難,因為惡魔正潛藏於已經被馴服的人性之中,所以國家只要能夠精確地找到那個未經馴服的點,那麼應被處決的惡魔即呼之欲出。首先,某些惡人必須從處決名單中去除。被馴服的人民有時會作惡,這種惡事絕對不能被視為惡魔的作為。所以對於平日疏於保養進而在高速公路上剎車失靈導致多人死亡的情形,雖然被害人家屬也是要求償命,但大眾的同理心卻不至於高抗到贊成對肇事司機科處死刑,因為自己有可能就是那個司機。施打疫苗會積極枉死六人,但強制施打卻可以救六百人時,人民會罵,反觀積極執行一個死刑可以消極救五條人命時,民眾卻毫不反對,縱或那個被積極犧牲的一人是被誤判。理由何在?這不外是民眾知道自己絕對不會是那個可能被犧牲的人。則為何人民會知道自己絕對不是那個會被犧牲的人?其實,社會大眾雖然在許多的層面,例如何謂善惡、人生的意義何在、意志可以克服所有的困難等,都已經被規訓,但是對於最根本的人獸區分(當然這個獸不是指真的野獸,而是指具有未被馴服的根源人性的非人)方面的規訓成果,仍有多方疑慮。人類在子宮時,即是個小霸王,即使會令母體死亡,其仍會不斷地透過臍帶而吸收養分以便成長,直至出生後,才會知道如何與他人和平共存,才會理解光是鴨霸是無法獲得活存所需,而必須利用許多例如撒嬌、妥協的手段,始能繼續活存下去。這一連串的學習不外就是社會化,也是人性規訓的結果。雖然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所獲得的「人工」人性化程度不同,但是一般而言,如果不能將最根源的鴨霸去除的話,根本就活不下去。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人們對於這個根源的自然本性會有極度的恐懼,懼怕自私的活存慾望再度展現,進而破壞了現在的生存模式,於是將這種慾望永遠地埋藏在潛意識中。當有人回歸到原始慾望,並且還可以活存時,大眾對於這種人會產生極度噁心、憤怒的感覺。這種噁心與憤怒的情緒,其實是羨慕情緒的反射。我們羨慕有些人不需顧慮到別人,光憑本能而活,進而產生他人能但是自己不能的羞愧感、無力感,為減輕、掩飾這種羞愧與無力的感覺,人們於意識的層面產生噁心與憤怒的情緒,並基此而要求必須將這種人排除到絕地,讓他永遠不會出現在眼前。對於本能的恐懼、對於展現本能的人的羨慕、對於自己懦弱無能的羞愧,這些都會在意識的層面形成「絕對應報、絕對排除」的反應。亦即,透過非人、禽獸的標籤賦予,我們確認了自己懦弱無能的存在的「價值」。44 這個正是尼采於「道德系譜學」中所稱之倒轉的怨憤,而倒轉的怨憤即是美德的根源。 換個角度而言,雖然現在的規訓都是自律性的規訓(內化或社會化的規訓機制),但在 獲得自律性規訓之前,其必須他律地、非自願地被規訓成不會基於殘酷的本能縱或殺人 也要活存下去的溫馴個體;所以對人而言,最初的他律性規訓是日後能自律地服從規訓 的自己所感受到最為羞辱的過程,當目睹或聽聞有人可以做到不受這種他律性規訓箝制 而恣意妄為時,當然會下意識地不願讓這種人繼續存在於眼前,以免更加受辱。而只要 將這種人貼上「邪惡」標簽,則自己的馴服即會是個與邪惡對應的「美德」,這正是透 過倒轉的怨憤形塑美德的過程。當然,人們可以透過自己的手將這種意識性地展現人性根源而恣意殺人的非人處決,在處決的同時,感受到自己也能的成就感,但是根深蒂固的恐懼感,讓我們下不了手,甚至不願意看到實際上的執行情形(行刑密行主義),我們害怕一旦展現了人性的根源,則現在所獲有的人性列表會喪失殆盡。5於是我們需要一個劊子手替我們殺,而且這個劊子手不會因為「親手」殺了非人而感受到對自己的噁心。這不外是無責任體制下的司法殺人機制。警檢揭發非人的犯行,而法官依照警檢的蒐證而判刑,法務部部長依法(並順應民情)簽署執行書,高檢署法警在許多的習俗下送「牠」一行,這些人都不會對司法殺人負起終局的責任,進而也不會面臨人性根源所帶來的衝擊。某論者曾說過,在死刑存廢的議論中,大眾的態度呈現出一個很大的矛盾,大眾執意要犯罪人受死負責,但是卻對造成誤判並且讓全民用稅金來支付冤獄補償金額的司法官僚大方地不去討論他們的責任,這是一種別具意義的反應。其實這並非不可思議,因為大眾本來就是亟求這個,大眾希望有「人」來替他們殺人,自然不會苛責這些人,而以法之名而殺人的是個無責任體制的殺人機器,凡涉及這個機器運作的個人(自然人),自然也不會感受到個人的責任。5 關於大眾的公憤、義憤的虛偽性,可以透過一個奇妙的比對彰顯出來。我國自從訂了現 代型的刑法以後,從來不缺以殺人罪定讞的案例,但是除了在民國二、三十年代有過幾 個殺害姦夫的案例被以義憤殺人罪而定罪外,其後不僅是不將殺害姦夫的行為視為義憤 殺人,甚且沒有任何認定義憤殺人的案例存在,連鄧如雯案都是被視為一般殺人(詳可 參照馬宗潔「從女性主義論義憤殺人罪」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於此可以強烈 質疑,如果有個人因為看到殘虐的殺人事件,然後衝動之下殺了犯罪人,此際法院是否 會認定該行為人的行為為義憤殺人?當然,事實上是沒有人會因為看到無關的人被殘虐 殺害,而當場氣憤到殺了該當犯罪人。被規訓的人們是不會這麼做的,所謂的義憤填膺 只是口頭說說而已。縱或有人因為被殺的是自己的親人而這麼做了,法院應該是仍舊以 一般殺人罪定讞。終究對被規訓的人們而言,基於義憤而殺人一事只是個打打嘴泡的事 情而已,殺人這件事情,不論是合法的、合於減輕責任的,抑或非法的,都是件一般人 做不出來的事。反觀國家,既然獲得了民意的基礎,則自然可以輕易地殺人,藉此表現出與一般民眾的懦弱不同之處。殺非人一事對國家而言是展現其治理國家社會能力與雄風的機會,所以自然不能讓非人能夠在最後的場域展現出得自行決定生存與否的能量。邪惡的犯罪人,他們不能在警匪槍戰中中彈死亡或彈盡援絕自殺身亡,這會有強悍的形象(不是一般在惡風習染的議論中所討論的英雄形象,而是決定自我存活與否的能力),他們也不能在監所中自殺身亡,縱或這種死亡的情形,其痛苦與悲慘的情事會遠遠超過死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時至少會用麻醉藥,以減輕受刑人的痛苦,同時也輕減執行者的不忍),仍舊要把他救回來,因為這會有他的生命由他自己來決定的生命終結者的形象。我們必須透過冗長的儀式(司法審判)或救援活動,讓他感到煎熬,讓他開始深刻地感受到對於自己的生存可能性的慾望,或讓他悔改,開始後悔不尊重生命的可悲。換言之,讓他們開始被規訓成我們的樣子,然後再讓唯一擁有合法殺(他)人的地位與力量的人,靜悄悄地結束已經類似於我們的(軟弱到不敢再殺他人的)他們的生命。對於兇殘到可以表現出人類的根源本性的犯罪人,我們必須先拔掉他的利爪,然後再殺掉他們。這是一種對於不可預知、不可抗拒的死亡,所為的終局控制能力的徵性展現。總而言之,關於這個死刑的儀式有兩個意義必須被表明出來。第一是兇殘之人終究是不得出現,也不得存在於社會上的,第二則是只有國家才有這個地位與能力合法地殺人(亦即,面對死亡,終局地結束生命的行為)。但是兇殘之人其實是存在在我們每個人的潛意識中,去除這些人,不讓他與我們呼吸同樣的空氣一事,僅是我們不願面對真實的我們的懦弱舉動而已;再者,同意國家替我們去殺人一事,並不是為了別人,也不是為了社會整體,這僅僅是一個私慾(免除羞愧)的展現而已。至於國家方面,一個無能去解決社會問題的政府,不會因為替我們殺了人就會擁有治理國家的能力,其僅能透過激情的喚起與利用而象徵性地得到英雄的地位而已。一個無能治理社會、無能調節生命政治的英雄,其唯一可以做得到的也只是比一般民眾勇敢,敢於在無責任體制下殺了敢殺人的惡魔而已。六、結論為何當有人提出死刑的替代方案,亦即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時,贊成廢死的民眾會超過半數?因為想到生不如死的活受罪時,會令大眾感到一種殘虐的快感,一切的羞辱都會消失。為何縱或有不算太差的替代方案存在時,仍有近半數的民眾贊成死刑?因為他們不相信這些非人真的不會獲得假釋或特赦。為何這四年多來不執行死刑的期間,民眾不會激情地要求國家殺人?因為民眾知道,這種不知何時會死的恐懼,遠遠勝過確定的死。總而言之,只要不廢死,那什麼都好。不過,當國家不是英雄而是狗熊的真相被曝露出來時,不要花錢養壞人一生的暴言立即會爆發,大眾開始尋覓真正的勇夫,一個敢在法的蔭蔽下殺人的勇夫,並且給與其熱烈的掌聲。大眾口口聲聲說,這就是正義,這樣才能發揮威嚇的效力,保障善良老百姓的生命。不過事實上,大家都知道這些都是藉口而已,我們要的只是一個死而已,一個由不忌諱大眾的眼光肆意妄為的野獸逐漸馴服並化為恐懼失去生命的一般老百姓,在象徵性的英雄手下,終極地喪失生命的死而已。死亡帶來了滿足,帶來了虛偽的正義,然而透過死亡而獲得英雄地位的國家,是不是真有能力經營生的政治,是不是真的有能力在綿密的生的政治的規訓機制無所不在的時刻,在民眾被逼得氣都喘不過來,但又無能脫離生的政治而自由地活下去的時刻,替民眾有效率地解消不安,讓人民真的獲得喘息的自由?英雄只是個象徵性的地位而已,無能力者仍舊是無能力,連殺人都必須採用無責任體制,處處找尋藉口才能夠下得了手。所謂的漸進廢死論者,不論是暫時不廢死抑或漸進廢死論者,其共同點都認為在配套措施尚未齊備前,不宜斷然廢除死刑。所謂的配套措施包括無假釋的無期徒刑、將誤判可能性降到最低的司法以及對被害人家屬的救援體制等。然而,死刑是事關死亡的國家手段,只有存廢問題,其他刑罰根本無法取代;而正確的司法以及被害人(家屬)的保護等本來就不是僅在死刑成為議題時才需要討論的問題,並且縱或有了誤判率趨近於零的司法以及周全的被害人保護措施,是否應該以死抵死的議論仍舊不會停息,只不過會造成勢均力敵的局面而已。在死刑仍舊存在的國度,這種拖延戰術,僅是將最後的決戰予以延後而已,對於死亡的恐懼與不安,對於展現根源人性的惡魔所感受到的羞愧,在生活中感到許多的不確定性,進而亟求英雄出現的期待等,仍舊是存在著,而且會愈來愈陰濕、噁心。拖延戰術是個不道德的策略,其規避了最終的道德決斷所帶來的痛苦,並拒絕在痛苦中自我成長。與其如此,倒不如一舉廢掉死刑,讓民眾在失掉用死刑來掩飾羞愧(苟延殘喘地、矯情地活著的羞愧)的機會後,可獲得一個得直接面對死亡的意義,且翻轉過來正視生的政治的本貌的契機;讓當政者沒有假借死刑的執行而掩飾無能的機會,逼這些無能力的當政者面對現實,迫使他們努力地去尋找解消民眾不安感的手段。我不知道要如何去解消這個政經社三系統長期衝撞下所帶來的不安。用道德的覺醒?良性的溝通?抑或精英份子的決斷?對這些我都沒有意見。我只知道首先不得教育出會把死刑議題擺一邊,先討論其實與死刑沒有絕對關聯的議題,反覆和稀泥並且玩弄法律的法律人,也不得教育出不食人間煙火,整天只會無病呻吟,大談虛偽的人權神主牌的法律人,而是要教育出深切理解人性險惡、法律陰狠,實際上感受到生活上的悲苦,手上拿著利器,但始終無法忍心切割下去的法律人。只有這種的法律人才不會變成無責任體制下的鄶子手。當法律人不願意成為民眾與國家的殺人機器後,當人們只能直接面對不安,不以輕率的方法掩飾不安的時候,我們才會開始深思。而國家必須提供這個深思的機會,而不是一昧地利用死刑的執行來製造英雄崇拜。其實,沒有死刑的生活是一個習慣,只是一個選擇而已,當然你還是可以選擇有死刑存在的人生,此際你必須承擔所有的危險。在有死刑制度的國度,無能去實際上解決問題的國家會有很大的機會成為獨裁、殘虐的利維坦,而在沒有死刑制度的國度,這個機會則少了很多。允許死刑就是允許國家以法去製造神聖之人,只有不讓國家擁有操控這個權力的機會後,我們才可以去討論不分人種、階級的人權。不然人權只是存在於暫時不被國家所殺或尊敬國家權威者間的利益分配而已。或許台灣的民眾過於健忘,經常會忘記身邊就有一個恐怖的利維坦。在不希望國家再來一個白色恐怖的情形下,唯一可以讓民眾知道(死的)權力的恐怖的方式,就是讓他暫時性地擁有殺的權力。讓主張積極執行死刑的人去殺,讓滿嘴正義與報應的人擁有合法的地位去殺,然後當生命從他手中流逝時,他才會驚覺生命的可貴,他才會感受到對於求生存時的掙扎行徑的一絲憐憫,同時也警覺到自己與那個被執行死刑的人一樣,於深層的人性中都是殘虐的。沒錯,人不僅是可以犧牲其他的生命來求取自己的活存,人更可以為了減輕自己的羞辱感而殺人,但是值不值得僅僅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本源性的殘暴,即輕率地全然解放根源的人性一事,就值得深思了。當面對一個殘暴的人,我們無法殘暴以對的時候,我們將可以發現人類除了殘暴外還有其他更值得我們去保留、去發揚的人性另一面。好,最後請讓我自白我卑劣的本貌。我早年其實是由衷地贊成死刑的,表面上反對死刑僅是為了博得清高、清流的掌聲而已。任何人在一生中總有不順暢之處,總會碰到一些挫折或打壓、抹黑,當時一定是恨得牙癢癢的,但是經過規訓的性格使得自己喪失了報復的勇氣或力氣,所以只好打斷牙活血吞,硬生生地把怨氣吞了下去,心中想總有一天那個人會得到天譴。不,甚至有時還必須裝作不在乎,咬著牙輕聲細語地說,我是以德報怨。在這種悲苦、自怨自艾的日子中,突然間有個與這些平日一直在仇恨的、敵視的人相類似的壞人出現時,任何人都會直覺地將仇恨、怨憤與無能為力的無奈,全數轉嫁到這些人身上。壞人是愈少愈好,國家肯替我們殺了這些人,這是天譴,當然要給國家一些掌聲鼓勵一下。國家如果不殺人了,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難道要自立自強自己殺嗎?不過,在經過數年的磨練後,我突然警覺,仇恨、憤怒與無奈只會限制住我的人生,而阻礙我的人生發展的不是這些我所仇視的人,反倒是當我自覺後仍不給我發展自我機會的「生的政治」,而活躍在生的政治的舞台上最亮眼的不外就是這個無能的國家(以及與其密切關聯的媚俗政府與處處都只會要求他人的社會大眾)。我知道生與死是一物的兩面,沒有對於死亡的恐懼不會產生生存的慾望,只要能夠掌控死亡,那麼生的治理與規訓即可順暢地進行,但是我仍舊是個孬孬,不敢去殺可以殺了我的國家。則我現在僅能妥協,我反對國家得操控能掩飾其無能的死的權利,我要求國家先肯認自己的無能,並且放棄綿密的生的掌控機制,剩下來的,給我一個機會我自己會去追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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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lyer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11 六、結論為何這四年多來不執行死刑的期間,民眾不會激情地要求國家殺人?因為民眾知道,這種不知何時會死的恐懼,遠遠勝過確定的死。總而言之,只要不廢死,那什麼都好。民眾不要求國家殺人的原因,是因為民眾了解這種恐懼遠遠勝過確定的死?還是因為特定人士濫權掩蓋導致人民根本就不知道有四年的時間沒有執行過死刑?我想這個答案非常的清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11 民眾不要求國家殺人的原因,是因為民眾了解這種恐懼遠遠勝過確定的死?還是因為特定人士濫權掩蓋導致人民根本就不知道有四年的時間沒有執行過死刑?我想這個答案非常的清楚您要不要直接寄給李茂生教授指正:[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991021 10 發表於 August 2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2, 2011 對於樓主一開始的引言我覺得不妥因為找不到律師不代表他無罪,應該中止審判但是這邊放這條引言可能讓大家以為這樣就應該判無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bc22826320 10 發表於 May 18,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8, 2012 關於複習資料,行政法那一部分,行政訴訟在去年從二級二審改三級二審了附上新聞希望版主修改:E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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