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恐龍法官還是腦洞鄉民?發揮正義感之前請先多用點腦袋


Recommended Posts

原發表於blogger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9186.html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7518/IssueID/20110714

運將性侵日本正妹 5萬交保

隨機做案 法官放人挨轟 「恐龍」

2011年 07月14日

【綜合報導】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本月十一日涉嫌假借搭載迷路日籍女大學生找她的男朋友,將她載往山區在車內性侵得逞,前晚被警方逮捕,板橋地檢署訊後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重罪聲押,卻遭板橋地院法官指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僅裁定謝以五萬元交保,引發爭議。

謝男交保後還對媒體說:「我跟她是一夜情!」被害人的台灣男友父母昨痛罵讓惡狼交保的法官是「恐龍法官」,並指謝男硬掰一夜情,「真是台灣人之恥!」板橋地院表示,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檢方所提「涉犯重罪」,不能當成羈押被告唯一理由,檢方聲押理由不完備,但為確保被告順利接受檢方調查,才諭令交保。

稱聲押理由不完備

板橋地檢署反駁,法官若認為聲押理由不充分,為何不通知檢方再補強,且謝男隨機性侵女子,交保可能再犯,也有逃亡之虞,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決定是否提抗告。

司改會理事高涌誠昨說,「法官仍可給檢方補救機會,且性侵犯交保五萬元也不符社會觀感。」日本交流協會祕書長堤尚廣昨說:「已密切與台灣有關單位聯繫。」外交部副發言人夏季昌說:「會提供日方必要協助。」

檢警調查,受害的日籍女大學生年約二十歲,是國內某大學的交換學生,外型清麗脫俗。大前天晚上七時許,女學生搭捷運到新北市土城區永寧站,想走路去找男友但迷路,徘徊街頭,被計程車司機謝東憲(四十多歲)盯上尾隨。

謝東憲確認女學生落單後,趨前搭訕假裝熱心欲載她去找男友,涉嫌將她載到土城區永寧路海山舊煤礦附近山區,在車內後座性侵,再將她載回土城中央路四段鴻海公司對面7-11超商讓她下車。女學生驚恐哭泣被超商店員發現報警。

暴力性侵可能性大

警方從街道監視畫面查出車號,前晚在謝東憲家將他拘提到案。謝男否認性侵,堅稱日籍女學生對他有好感才發生性關係。但警方懷疑女學生會喜歡挺著特大號鮪魚肚、滿嘴檳榔渣的謝男,加上女學生身上有檳榔渣與吻痕及拉扯傷勢,遭暴力性侵可能性較大,將他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再犯或逃亡機率高

被害人前晚由男友陪同出庭陳述案發過程,她神色平靜但男友難掩自責。因她預定本月底回日本,檢方採證並做好筆錄,偵辦期間不會再傳訊她出庭,另向法院聲押謝東憲,但被法院裁定五萬元交保。律師林盛煌認為,雖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但法院應審酌被告是計程車司機,重複犯罪機會大,且犯重罪可能逃亡而予以羈押。

計程車之狼聲押 vs.交保看法對照

◎檢方 聲押:

.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若法官認為聲押理由不完備,應給檢方補正機會

◎法院 交保: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好了,又是有關恐龍法官的新聞了,最近恐龍法官的新聞似乎頗熱門的,先不論這個法官之前做了什麼事情(嘛,因為證據不足判決性侵無罪而被罵恐龍法官www),在這次事件中,民眾對於法官的裁定有意見的部份,大致上可以分為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和不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而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又可以再往下細分為決的交保金額太少的人和覺得根本不應該給嫌犯交保的人。

基本上,我對於對交保金額有意見的人想置喙的地方並不多,法官考量的交保金額還會考量嫌疑人本身的經濟能力,如果有人覺得五萬對一個計程車司機來說太少就太少吧!我不想在這篇文章裡對這點作太多討論,我想拿出來的討論的點分別是那些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以及覺得根本不應該裁定交保的人。

====================================================

對於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的人:

我在奇摩新聞的回覆裡面,看到了一個類似這樣的回文:

「哇!姦一個五萬塊,那樣的話我也要來姦。」

會發表這種言論的人,對於交保的性質可能不太認識,交保並非等於不用抓去關,基本上,交保的意義僅只是讓當事人再被判決有罪之前,人身自由不必受到限制的裁定,如果之後被判決有罪,有刑責的還是要負的,也就是說,該被抓去關的還是得被抓去關。

====================================================

對於反對法官裁定交保的人:

認為法官裁定交保是個不正確的裁定的人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其中一種秉持著預防性羈押的想法(為了防止犯人繼續犯罪而採取的羈押動作),其次是認為該男罪大惡極根本不應該給他交保,最後則是認為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所以應該裁定羈押,我會在後面分別對這三種論點給予回應與反駁。

一、預防性羈押

這種主張的人認為,由於嫌疑人重複施行罪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法官應該予以裁定羈押。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羈押的要件中,的確是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檢方的確可以依據這種理由聲押嫌疑人。但依據這種理由聲押事實上有個相當大的問題,那就是嫌疑人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低應如何判定。

如果是累犯那還算好辦,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並無相關罪行的前科紀錄,有鑒於在並無證據與紀錄(就暴力犯罪而言,如果當事人的情緒極度不穩也可以算是證據的一種)證明其有反覆施行之虞的話,要用這個理由當作羈押的理由對於嫌疑人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極度容易被濫用,導致無辜的嫌疑人也因次受到自由權上的侵害。

回到本案,這次法官並沒有依照這個理由裁定羈押的原因還有一個,那就是檢方根本沒有按照這個理由聲押嫌疑人,基於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犯下重罪不得成為羈押的唯一理由,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要嘛就是懶惰到根本連這個都懶得用,法官做出的相關裁定事實上也就是對於這種失職檢方的懲戒:「你當得太爛了,人不是給你這樣隨便押的。」這種裁定似乎在歐美國家的法庭上還不算少見。

二、對於罪大惡極者的懲戒

另外一種說法是,法官應該讓這種罪大惡極的人盡速入獄,根本不應該讓他還有機會待在外面。對於這種人,筆者基本上是有相當大的厭惡程度的,因為筆者相信他們犯下了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認為嫌疑人已經是有罪之身。」

這種錯誤導致的結果事實上是相當可怕的,許多冤案與刑求之所以會發生,往往就是來自於社會給予偵查與司法機關的壓力過大,尤其是在大眾已經認為嫌疑人是有罪之身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遭受到刑求,法官自身也極有可能因為社會上的壓力而導致心證上的不公,這種案例日本發生過、台灣也發生過(江國慶案算不算是呢?我想應該算的),應該說,全世界各地多多少少都曾發生過這種事情,不過西方國家中法治臻於成熟的地方發生頻率可能比較少。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群眾比較相信而且也不會壓迫司法機關,另外一點也可能是他們的司法官比較不怕這種輿論。

另外一點,就算嫌疑人事實上真的有罪,我也不會認為羈押是正當的,因為羈押事實上並非一種懲罰(被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有鑒於我們根本無法在所有的案子裡面都確認嫌疑人是有罪的,這種懲罰式的羈押很容易導致無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也很容易至嫌疑人在官司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額外的,有些人會訴諸這樣的理由作為他們支持羈押的藉口:「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性侵的話,難道你還會支持嫌疑人交保嗎?」

對於提出這種說法的人筆者我是極端厭惡的,討厭的程度就像是看到一隻剛剛碰過大便,現在沾在你的飯菜上的蒼蠅。

拜託!如果是我的家人被性侵的話,我搞不好還會想要當場直接把嫌疑人殺掉哩!搞不好順便連他的家人也一起姦一姦以洩我心頭之恨。但問題是,什麼時候我的不爽心情可以成為我要傷害別人的基本人權的藉口了?而且,同樣的問法也可以用在反方身上,譬如說:「如果今天你的家人只是嫌疑人,卻被別人認為罪大惡極所以應該羈押的話,你的想法怎樣?」

拜託!這種訴諸同理心的作法,用在做人處事應對進退或許可以讓你春風如意八面玲瓏或博得體貼人意的美名,但什麼時候同理心可以成為對別人造成親害的理由了?如果我可以因為同理心而支持把別人丟到大牢,那麼我可不可以因為「同理性侵害犯人的感覺」所以支持性侵害無罪?媽的,我相信上面這句話我要是真的敢這樣認為的話絕對會被人認為泯滅良知,但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事情換了個包裝,原本不能的事情不知道為什麼就瞬間變得毫無問題了,我絕對會對那些人的頭腦裡面裝的東西不是屎感到訝異。

總而言之,以懲罰為理由的羈押不只於理不合而且會帶來極大弊害之外,台灣目前的法律也沒有提供這種理由作為羈押的要件。

三、基於為了防止逃跑而裁定的羈押

這種理由會有跟第一點一樣的問題,你要怎麼證明別人有逃跑的疑慮?在有跡象顯示他準備逃跑、委託別人買了機票、或是之前有逃跑的紀錄之外,你憑什麼認為他有「逃跑之虞」?法官也僅只能就他所看到的部份做出裁定,對於那些看到犯人已經跑了才在該法官的人來說,除非他們能夠在事前的資訊裡面就能夠看出犯人會逃跑,否則那些對於法官的批評根本就是事後諸葛:就算那些蠢蛋們坐在法官的位子上,他們也沒有辦法做出比法官還要睿智的決定。

結論

交保事實上是在國家追究犯罪和維護人權自由之間所做的妥協,如果我們要達到儘可能的追究犯罪責任的話,當然全部都羈押是最容易追就成功的,但這也容易造成冤案、無辜的人被羈押等等弊害。但直接放出去又有可能造成追究犯罪上的困難,交保是在這種環境下誕生的制度,如果你跑路,結果是不但有罪,而且保金還會被沒收,而保證金的金額裁定通常會以被告的負擔能力做為其中的一個參考標準,他也不能到超出被告能夠負擔的範圍,否則的話也是有變相的「就是要押你」的嫌疑。

最後,還是想要告訴這篇文章的讀者們,不論你贊同或是不贊同這篇文章的說法,有的時候,對於這些司法上的相關案件,很多時候媒體所提供的資訊都是片面而且不完全的,甚至還是錯的(譬如說邵燕玲法官的無罪判決報導根本是假的,人家根本沒有做出無罪判決),我希望在各位義憤填膺並且發表傷人的言論之前,請先思考一下自己所接受到的資訊是不是正確的,以及自己的立場合不合理,理直氣壯人家頂多覺得你不近人情;理不直而氣壯的行為除了讓別人感到無恥之外,更重要的是你還對一個根本不應該受到傷害的人造成了傷害。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