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1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8, 2011 另外有些恐龍法官很恐龍無誤呀五歲女孩被性侵,只因為她沒抵抗,所以男子的罪刑順理成章大減......五歲女孩被性騷擾,只因為她沒抵抗,所以男子根本沒有罪邢。你會這樣講代表你也是暴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19,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11 好吧...不好意思我沒注意到他告的是妨礙秘密= =""所以如果她告的是性騷擾就OK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19,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11 太誇張了吧可惡的色狼!!!!!!!!!((發言請自主規範只要偷拍別人沒經別人同意就可能會有肖像權的問題,更何況還是拍腿!!!!!!難道如果殺人犯沒殺死人,他就沒有觸法嗎?未遂犯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那記者因為這個新聞,也拍了很多張女孩的大腿照呢?新聞結束前有說女子想要從其他罪名告訴(民法的肖像權)因為本男子沒有做出「妨害秘密罪」的行為另外有些恐龍法官很恐龍無誤呀五歲女孩被性侵,只因為她沒抵抗,所以男子的罪刑順理成章大減......五歲女孩被性騷擾,只因為她沒抵抗,所以男子根本沒有罪邢。民法?跟罪名連不上吧....法官很恐龍?你有看過判決書嗎?你知道法官判決的爭點在哪?拿邵燕玲法官將案件發回高院審理的案子來說(是發回不是無罪喔,無罪是發回後高院的法官判的)他要求的是要調查清楚 該案件究竟是適用刑法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十四歲少年強制性交,或是刑法227第一項與未滿十四歲少年性交,最高院只能做法律審,天知道發回後高院法官認為罪證不足才無罪。法官做出判決都是有理由的,你說法官恐龍 你的理由呢?附帶一提 法官是有權限變更罪名的。不過只有基於起訴事實同一,而且限於同一罪章才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19,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11 好吧...不好意思我沒注意到他告的是妨礙秘密= =""所以如果她告的是性騷擾就OK囉?性騷擾?哪裡有性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19,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11 性騷擾?哪裡有性了?這個是認定問題,至少我個人覺得有所以說就算告性騷擾也只是"有可能"會被定罪而已,看法官怎麼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19,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11 這個是認定問題,至少我個人覺得有所以說就算告性騷擾也只是"有可能"會被定罪而已,看法官怎麼看性騷擾的當事人主觀認定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拍個照變成性騷擾個人是認為頗扯的那樣我意淫或留著口水盯著別人算不算性騷擾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0, 2011 可是講黃色笑話不是就已經在性騷擾的範圍內了嗎?更何況是拍大腿照這樣的行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0, 2011 若要告性騷擾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因為你的行為舉止讓她感到很不舒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ne 21,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1, 2011 http://www.im.tv/vlog/personal/520785/920055如何避免職場性騷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August 2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8, 2011 你會這樣講代表你也是暴民。可以詳細解釋一下嗎因為我也覺得五歲小女孩那件案件法官真的有點誇張不過拍腿這案件我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就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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