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草案簡報、 修正前言與議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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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先放和以前制度不一樣的地方的簡報,詳細條文之後補上

條文內容在這裡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37657

立法理由:目前班聯會現行之制度為三本憲法並立(基本法、組織章程和組織章程增修條文),其中內容有牴觸者,目前雖可依照後法先於前法之理適用,惟增修條文之內容與日期並無訂定,一但第四本憲法出現(基本法增修條文),則將難以判斷何為先後,且每當欲查閱條文十每每需手持多份法案互相參照,甚為累贅,故提起本草案,其能解決此問題。並對建中學生自治組織規範尚未完備之處和運作不暢之制度一並修正。

建議:由於章程條文內容高達一百多條,建議以無異議(共識決)的前提下省略二讀會的逐條朗讀程序,改為針對異動部份的條文作朗讀、討論與修改,並且以一個章節為單位,採共識決作為表決方式(條文的修訂還是要用正反決作為依據)。

而每個章節皆會給各位一點時間閱讀內容,但可以的話還是請各位在開會之前稍微看一下這份簡報與條文內容(請至少要把簡報看過)。

以下分別為新法案與舊法的主要不同之處,並於其後補上修正理由。

1. 名稱可能更動

選項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第一帝國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帝國

理由:班聯會織全名原為班長大會,現行之班聯會制度已與班長大會相去甚遠,且建中之學生自治理應不限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情形,故提起更名案討論。筆者認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為最典型且符合目前班聯會現況之名。而有關帝國之提起的真正詳細原因不明,似乎為為了製造一個純內閣制的學生自治組織或與他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區別用。

一、總綱部份

2.將建中學生可選擇不加入自治組織之規定明文化

理由:尊重個人自由,並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3.新增榮譽會員制度,希望的主要對象會是校友或對本校自治組織有卓越貢獻之類的(詳細辦法應另以法律訂之)

理由:學生自治組織之成員不一定得為學生本身,或許可以考慮讓對於學生自治有助益之非建中學生、校友以及對於學生會有卓越貢獻的校友成為榮譽會員以為表揚。而且,或許還可以藉著這個制度擴大學生會的財源與規模。

4.將命令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二類,職權命令為依據法定職權頒布之命令,授權命令為法律授權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命令。

理由:區分命令之性質,方便各部會上下之間能夠達成更有效率且民主之溝通。

5.將平等原則明文列入,未來於主席等選舉內可望藉此條文直接取消針對候選人身分之限制(應有老師推薦、記過、成績限制等)

理由:維護民主之平等精神、防止外力介入學生自治。

二、行政部門部份

6.若主席與副主席選舉無效,在行政委員會產生之前,前任主席德至多代理行使主席職權三個月(包含寒暑假)。

理由:防止行政空窗

四、民意機構(班代大會、學代大會部分)

7.班代可能更名為學代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8.產生方式除了每班選舉一人外,另外還有在用選出來的這93個班代再度票選出另一批人,讓他們也能夠加入學生代表大會。人數上限有爭議,提供選項分別為50人與30人。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我是50人的提出者,之所以會這樣提出這個人數,參考了下面二個方式:

一、欲令班代大會每次出席人數接過半,到達理論上應有的有效會議人數

令班級選出的學代為93人,增補學代X人

a.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10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33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36~40左右

b.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9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42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45~50左右

c..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8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55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58~63左右

二、考慮增補學代的地位,可類比於我國之不分區民意代表,約佔國會總人數的1/3

則需47名增補學代

考慮一、二 我覺得儘管一開始非常非常非常可能選不出50個人,但是比例訂定成這樣是有必要的。

9.取消除了利益迴避關係外,班代大會底下委員會的資格限制。(選務人員和財務委員會將不限定於班代)

理由:基於平等原則而立的條款,也期待可以讓有更多專業或熱誠的人加入。

六、司法機關部份

10.評議委員的提名改由三長(主席、議長與評委會連署提名),若沒有辦法連署提名,則進入各別提名模式(主席1議長1評委會2),且評委會主委將不具備同票僵局時的裁定權。

理由:評委有制衡和彈劾各個部門的權力,故不應單純由這二個部門的首長來決定可能的人選。而協商破裂時之所以會採取這個比例,則是希望司法單位在審判案上有比較高的影響力,至於需要超過二分之一的修憲案仍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做出決議,避免司法單位獨裁。

11.於緊急時得勒令有違法違憲之虞或即將進入審判程序的決議與法令暫停施行,並於暫緩施行令發布後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四位或總數二分之一之評委同意,十日內進入審查程序

理由:原本應有的權力實行方式明文化。

12.必要時得委派代表列席各部門之重要協商、會議與合約簽訂等場合,提供諮詢並資訊紀錄(存證以供爭議發生時使用)

理由:防止貪瀆、保護各部門與學生權益。

13.於未選舉而產生空缺時得代理至新任評委誕生為止

理由:防止權力空窗。

14.彈劾案正常化。

理由:如題。

15.下設仲裁委員會,由卸任之評委擔任,共同處理非部門主管(主席、副主席、議長、副議長和執委會主委)的彈劾案與審判案。

理由:分散評委會之權力,並增加司法機關獨立性。

16.審判案改採二級二審制。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7.對於違憲違法或會侵害班聯會會員權益之法律命令或決議得以審判,並勒令其改正為之。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8.將評委會提出預算之方法明文化

理由:推動評委會之正常運作。

19.評委會這個權利救濟的管道應附註於各部門之命令與決議之後,並且在班代大會和社團協商大會上宣達給各個與會成員。

理由:維護學生權益。

七、實行與修改部分

20.將限制從出席2/3贊成2/3改為出席1/2贊成2/3

理由:使修憲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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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就是尸位素餐,這是客觀事實啊。

尸位素餐

注音一式

ㄕ ㄨㄟˋ ㄙㄨˋ ㄘㄢ

漢語拼音

sh wi s cn 

釋義

占著職位享受俸祿而不做事。漢書˙卷六十七˙朱雲傳: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

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兒女英雄傳˙第十八回:倘大人看我可為公子之師,情願

附驥,自問也不至於尸位素餐。亦作竊位素餐、素餐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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