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會贏 10 發表於 June 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3, 2011 (已編輯) 台灣的法律是邪惡的公式,這樣的法律必為人民帶來無窮的災難,並使這個台灣應有的是非價值被不斷扭曲,到最後,人民只有選擇殺人這條路來解決糾紛。以後我找到相關新聞會入續在這個板發言讓大家知道台灣的司法多黑暗,多麼違反人性。那些法官及檢察官及立委及總統是多麼厚顏無恥的領著百姓的稅金,並帶人民走進是非難分的世界裡。(本主題內容會入續更新,大家可入續看到相關新聞,請大家有空常來看。)還有,我想請問大家,我常看新聞說什麼有幾十萬網友要連署這個,連署那個的,像之前聽說幾十萬人要連署淘汰恐龍法官,可是我上網找了很久,都找不到發起連署的網站,到底那些網站較易發起連署?知道的請告訴我。此外,請大家小心職場霸凌的問題,請想找工作的人千萬要小心!你可能不知道,但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危險長久以來職場霸凌的問題就非常嚴重,但政府及立委竟故意縱容,使得很多人因此家破人亡,例如:1、台灣到處是殺人魔在職場隨機殺人,但因職場沒裝錄影音畫面傳到政府機關存檔以便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使得殺人魔殺人極易逍遙法外。且測謊並無證據力。2、台灣到處是女子在職場被人強姦、姦殺、性騷擾,但因職場沒裝錄影音畫面傳到政府機關存檔以便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使得加害者極易逍遙法外。例如加害者可辯稱是受害者自己叫加害者跟他發生性關係的。到時各說各話真相就不了了之。3、許多勞工在職場工作領不到應有薪水或發生職災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及救濟因此家破人亡,因職場沒裝錄影音畫面傳到政府機關存檔以便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及政府沒嚴格把關雇主有沒有依法繳勞健保及有沒有預存賠償金。使勞工就算投訴也得不到應有保障。4、在職場被人欺負例如發生打架事件時,因職場沒裝錄影音畫面傳到政府機關存檔以便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使得正當防衛的一方難舉證自己打傷對方是為保護自己,反而應此要賠償對方鉅額醫藥費,想想,自己一個月才賺個二萬多元卻要賠償對方二十幾萬的話那怎麼賠的起?但不打傷對方,例如扭斷對方手。又極有可能被對方打死或打殘廢。這樣打也不是不打也不是的是要叫那些受欺負的人怎麼辦?我發現這個世界有太多人因為職場的霸凌而家破人亡了,職場霸凌是促使治安敗壞、這個世界應有的是非價值被嚴重扭曲的要素之一,但我多次舉證投書給媒體、立委、政府機管(行政院、監察官、內政部、勞委會、勞工局等……)都沒有效果,他們都不作為。有此可見他們是故意蹤容這個世界的是非價質被扭曲成有如人間地獄的。他們是故意蹤容這個世界是殺人魔及流氓治國的。我一個人的力量很薄弱,為了凸顯這些問題我必需寫文章凸顯,讓大家知道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我會舉證證明),我的目地是要聚集能量,聚集大家的力量而改善這個惡劣的環境。(到一些搜尋網站輸入關鍵及可明白我說的事都是千真萬確的。)=============================================================3男下藥性侵無罪 A女怒「誰還我公道」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110603110130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冤死 凶嫌許榮洲求處20年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112011052500073.html 此內容已被編輯, June 3, 2011 ,由 都會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reamthink 10 發表於 June 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3, 2011 太多奇怪的法官,法律裡還有更多地方不夠完善是事實可是台灣的法律是邪惡的公式?我只是單純好奇而且不解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June 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3, 2011 不好好選立委出來,定的法律OOXX的又不改,然後再去怪法官也不想想邪惡的公式是誰造成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路人囧 10 發表於 June 1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11 (已編輯) 哞,好懷念的殺人魔議題想當年(2009年)還跟那位發文者討論過(茶)↓(唔,翻到了當年的討論串@@)【討論】很重要我發現目前法律是邪惡的公式使台灣到處都是殺人魔大家覺得我說的有理嗎?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90063啊對了,沒人好奇為什麼這發文者讀過女中嗎?XD 此內容已被編輯, June 10, 2011 ,由 路人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11 那我想問有哪個國家是我們可以借鏡或者效法的?沒有國家,台灣已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了英美的法律制度,不但有陪審團,而且隨時因為社會現況改變量刑裁罰的標準,依舊有大量冤死和誤判的情況產生。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但是卻產生遠低於歐美國家誤判和冤死的比例,我們的法案可多是以近百年前的法律為基礎增修的德國也是很先進的國家之一,但是和台灣相比極度落後,台灣並沒有在法律上明文規範宣揚或是支持某政黨為違法,但是德國依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因此在地球上就法律而言已經找不出比台灣更先進的國家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5 10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1, 2011 (已編輯) 沒有國家,台灣已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了英美的法律制度,不但有陪審團,而且隨時因為社會現況改變量刑裁罰的標準,依舊有大量冤死和誤判的情況產生。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但是卻產生遠低於歐美國家誤判和冤死的比例,我們的法案可多是以近百年前的法律為基礎增修的德國也是很先進的國家之一,但是和台灣相比極度落後,台灣並沒有在法律上明文規範宣揚或是支持某政黨為違法,但是德國依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因此在地球上就法律而言已經找不出比台灣更先進的國家了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一部)警察人員著有左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給與警察獎章: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二、研究警察學術於警察方面有特殊貢獻者。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其他非常事變時,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 關之請求援助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者。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漢奸或間諜犯罪者。(後略)---------------(上面那兩個都是現行法律喔~)還真先進...另:如果以1912~現在 這個時間尺度來看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造成冤死和誤判的比例可沒比較低... 此內容已被編輯, June 11, 2011 ,由 A5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1213xj 11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沒有國家,台灣已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了英美的法律制度,不但有陪審團,而且隨時因為社會現況改變量刑裁罰的標準,依舊有大量冤死和誤判的情況產生。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但是卻產生遠低於歐美國家誤判和冤死的比例,我們的法案可多是以近百年前的法律為基礎增修的德國也是很先進的國家之一,但是和台灣相比極度落後,台灣並沒有在法律上明文規範宣揚或是支持某政黨為違法,但是德國依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因此在地球上就法律而言已經找不出比台灣更先進的國家了台灣從民國88年到97年,獲得冤獄賠償的共有5435人,政府總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元的冤獄賠償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1, 2011 台灣從民國88年到97年,獲得冤獄賠償的共有5435人,政府總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元的冤獄賠償金。更別說我覺得台灣的冤獄賠償金發得非常吝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所以又是統計資料的問題了88年到97年之間獲得賠償的冤獄通常都不是88年到97年間判的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5 10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1, 2011 所以又是統計資料的問題了88年到97年之間獲得賠償的冤獄通常都不是88年到97年間判的吧基本上不是...依照中華民國政府的效率的話另:如果以1912到現在這個尺度來看 中華民國的誤判/冤獄案件比例可能高的嚇人就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June 1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11 啊對了,沒人好奇為什麼這發文者讀過女中嗎?XD明德有招男生的進修部沒有國家,台灣已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了英美的法律制度,不但有陪審團,而且隨時因為社會現況改變量刑裁罰的標準,依舊有大量冤死和誤判的情況產生。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但是卻產生遠低於歐美國家誤判和冤死的比例,我們的法案可多是以近百年前的法律為基礎增修的德國也是很先進的國家之一,但是和台灣相比極度落後,台灣並沒有在法律上明文規範宣揚或是支持某政黨為違法,但是德國依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因此在地球上就法律而言已經找不出比台灣更先進的國家了我們的法律系別說有外國人念了,為什麼連法律系的教授都還要去比台灣還落後的的那些國家讀書拿學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_Yvonne 10 發表於 June 1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11 (已編輯) 稍微掃過一下這篇舊文,喂喂只要反對原作者的說法就會被她說成道德淪喪毫無人性根本就是禽獸為什麼不去死一死這是哪招啊XDD哞,好懷念的殺人魔議題想當年(2009年)還跟那位發文者討論過(茶)↓(唔,翻到了當年的討論串@@)【討論】很重要我發現目前法律是邪惡的公式使台灣到處都是殺人魔大家覺得我說的有理嗎?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90063啊對了,沒人好奇為什麼這發文者讀過女中嗎?XDPS.應該讓樓主和那個主張台灣法律是全世界最先進的人去打一架www,結果應該很酷吧。 此內容已被編輯, June 12, 2011 ,由 CT_Yvonne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一部)警察人員著有左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給與警察獎章: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二、研究警察學術於警察方面有特殊貢獻者。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其他非常事變時,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 關之請求援助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者。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漢奸或間諜犯罪者。(後略)---------------(上面那兩個都是現行法律喔~)還真先進...另:如果以1912~現在 這個時間尺度來看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造成冤死和誤判的比例可沒比較低...廣電法的內容現在並沒有人被判刑阿,中天TVBS經常在播送類似的節目,而且那是制撥的規範,人民並不會因為宣揚而被判刑,德國可是會的喔警察那個是內亂外患罪,和言論自由無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台灣從民國88年到97年,獲得冤獄賠償的共有5435人,政府總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元的冤獄賠償金。民國88年到97年,嫌疑犯人數203萬六千人,冤獄僅佔全體嫌疑人的千分之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明德有招男生的進修部我們的法律系別說有外國人念了,為什麼連法律系的教授都還要去比台灣還落後的的那些國家讀書拿學位?因為好拿阿,君不見眾多醫生放棄台灣先進的醫療教育體系,前往落後國家讀書拿學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民國88年到97年,嫌疑犯人數203萬六千人,冤獄僅佔全體嫌疑人的千分之三你有沒有想過在路上走十個人就有一個曾經被當作嫌疑犯到底是個多可怕的狀況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因為好拿阿,君不見眾多醫生放棄台灣先進的醫療教育體系,前往落後國家讀書拿學位?還好拿咧,先不論英美德日等落後國家的學位多好拿,這些拿到落後國家的學位的傢伙為什麼能建立世界上最先進的法律制度?另外,如果台灣的確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照理應該會有許多留學生--可不多啊,我很少聽到有老外來台留學:世界上有多少人去的是哈佛、京都、海德堡這些地方留學讀法律--這名單中可沒有台大噢,世界上最先進的吸引力竟然比不過落後好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1213xj 11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民國88年到97年,嫌疑犯人數203萬六千人,冤獄僅佔全體嫌疑人的千分之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1嫌疑犯有每個都羈押嗎2.88-97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又是多少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5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廣電法的內容現在並沒有人被判刑阿,中天TVBS經常在播送類似的節目,而且那是制撥的規範,人民並不會因為宣揚而被判刑,德國可是會的喔警察那個是內亂外患罪,和言論自由無關1.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裡可沒有提到啥反共復國之類的 可廣電法卻說這是國策 頗有趣的2.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裡可沒提到啥漢奸之類的玩意 那這裡冒出個漢奸也太有趣了(好歹有個法規定義一下漢奸是啥吧)(漢奸這詞後面的種族問題就不提了)會自相矛盾的體系 先進性在哪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1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11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1嫌疑犯有每個都羈押嗎2.88-97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又是多少呢而且我強烈懷疑那個數據的真實性他就算是真的,一定也是把不同時間的同案或是同人疊在一起算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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