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率、嚇阻力、拯救人命做為支持死刑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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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表於BLOGGER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25.html

(圖表請於臉書或BLOOGER網誌查閱)

對於眾多支持死刑的理由來說,遏止犯罪、拯救人命是其中少數有腦且可能具有正當性說法了。

在這類的說法中,他們的想法通常可以簡化為:

a. 「如果死刑被廢除了,那麼將會有更多的人受到傷害或死於暴力犯罪之中。」

b. 「死刑是用來防治犯罪用的,他能夠有效的嚇阻犯罪。」

若要使得a、b點可以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我們或許需要參考廢除死刑前後的犯罪率(故意殺人)

另外一種方式會是對比兩個環境相似而一個有廢死另一個沒廢死的地區,觀察廢死是否會造成額外的犯罪率波動。

對於a、b點而言,參考這些圖表除了證明他們所說的為真之外,還可以看出為了執行這二點所欲達成的目的時,我們耗費了多少人命的成本。

(譬如說,如果為了保護一個受害者的性命而要犧牲一個暴力犯罪者的性命或許是可以接受的,但當人數比從1:1提升到1:10甚至或1:100的時候,我猜大部份的人可能會較難給出肯定的答案)。

下面的圖表是紐西蘭、加拿大、法國的故意殺人犯罪率

法國於1981年廢除死刑,最後執行為1971年(法國於1994年修改法律,導致之前沒被計入的殺人罪被列入)

紐西蘭於1989年廢除死刑,加拿大則於1975年達到最高峰後、由廢死的同一年開始下降

各國殺人犯罪率

(資料來自維基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下圖是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犯罪率關係,虛線為美國、實線為加拿大

美加殺人犯罪率比較

下面這張則是美國廢死與未廢死州的犯罪率關聯,犯罪率波動與上圖一樣,幾乎是一致的

美國廢死未廢死州殺人犯罪率比較

(二張圖接出自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2005),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8:791-846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70312)

也就是說,從這些資料裡,我們很難看出死刑與故意殺人犯罪率之間有什麼關聯。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反駁:

「就算一個國家廢死之後犯罪率沒有看得見的波動,也不代表死刑沒有嚇阻力,因為一個國家再廢死之前必定會先有一段時間不執行死刑,而備而不用的死刑是沒有嚇阻力的。」

關於這點,我想我們可以從觀察廢除死刑與停止執行死刑年份極短的國家、暫停執行死刑、暫停執行死刑後又恢復執行的國家。

下面是日本、英國的犯罪率,大家可以試著猜猜看英國、日本什麼時候停止或法律廢除死刑,而日本大約又是在什麼時候恢復執行的。

日英殺人犯罪率

(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日本於1993年恢復停止執行4年的死刑。

英國於1965年廢死 1964年最後一次執行(本資料似乎於1989年後將整個英格蘭、威爾士與北愛爾蘭的資料算在一起)

而在英國與日本也找不到與死刑有關的犯罪率上升的狀況,日本恢復執行死刑之後犯罪率有一陣子甚至還上升了。

另外,台灣曾經暫停執行過死刑,或許可以當作擁有"備而不用的死刑"的國家來觀察。

請原諒我懶惰將每年的件數與人數換成犯罪率或犯罪人口率,但由於台灣總人口數的變動都是在1/23內,而這些數值每年的變化量都超過這個數值,故仍可以由圖中折線觀察整體故意殺人犯罪情形

台灣故意殺人犯罪情形

(資料來自警政統計重要參考指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0930&ctNode=12596&mp=1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的某投影片

http://life.nthu.edu.tw/~labprl/2009fall/06.ppt

)

台於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三年內廢除死刑、2002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2005年起暫停執行死刑、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

不論是從哪種資料來看,均難以看出死刑與治安的關連,亦即是說,在政府有義務採取對人民最小侵害方案的原則之下(見比例原則@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04.html ),以其他方式取代死刑似乎會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台灣警政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0930&ctNode=12596&mp=1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的某投影片

http://life.nthu.edu.tw/~labprl/2009fall/06.ppt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2005),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8:791-846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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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啊,你到底是多討厭死刑...為什麼不把所有"XX做為支持死刑的爛理由"系列整合成一篇呢?

話說,對於一些要廢死不廢死的國家而言,"停止執行死刑"和"只是剛好這段時間沒執行死刑"不太好分吧?

另外,拿不同地方來比真的不好,我覺得還是比較"停止執行前"和"廢死之後"比較好

當然我一向都不相信死刑有除了報復意識以外的理由

但說真的,幾乎所有刑罰的動機都是一樣的,只是程度差別.

在遠古時代,當有人被傷害(先不講殺死,因為死人沒有感覺),他的睪固酮含量會基於生物性的理由暴減

這個人會變得畏縮,,生殖系統能力下降,造成一種不適感,造成他順從強勢的加害者.

如果制度或是統領者(i.e. 法制或人治) 懲罰加害者,被害者的睪固酮含量會同樣基於生物性的理由回升.

他會回到比較正常的狀態,身體也會舒服很多,

數十個世代之後,這種睪固酮回升的感覺,被命名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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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這幾篇文章的長度加一加就知道原因了...

那至少也可以整合成一篇然後分好幾次Po嘛,至少是在同一串...

除非說你想把每一個(或每幾個)你不認同的理由分開處理,那當然是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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