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熱信徒 10 發表於 March 2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2, 2007 如果單一論「不可以殺人」首先,要定義價值,那麼誰來定義?以平等的角度而言,應該沒有任何人可以去定義。再者,假設所有人(多數人)來定義,其中又以誰為核心價值,多數人的意見依舊沒有辦法代表群體,如同白鹿兄所言,即使是全部人,這樣的價值也只能代表超級主流?全體(多數)意見依然不能決定,那麼這個議題討論的基礎點應該建構在哪裡?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March 23,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3, 2007 如果單一論「不可以殺人」首先,要定義價值,那麼誰來定義?以平等的角度而言,應該沒有任何人可以去定義。再者,假設所有人(多數人)來定義,其中又以誰為核心價值,多數人的意見依舊沒有辦法代表群體,如同白鹿兄所言,即使是全部人,這樣的價值也只能代表超級主流?全體(多數)意見依然不能決定,那麼這個議題討論的基礎點應該建構在哪裡?通常我會認為這樣討論的前提 , 就是必須先解釋 " 社會人 " 的概念 , 簡單說就是人是否需要存在於一個具有規範秩序的社會生活中 , 假設是肯定的 , 那麼在這樣的社會生活中所形塑出的規範秩序 , 對於每一個社會人來說所具有的價值為何 ? 簡單地回答 , 就是一種同一性的適於所有社會人的價值規範 , 從此來約束所有的社會人 , 而非從社會人中的多數人來形塑這樣的價值事實上 , 一些哲學家們一直試圖找尋一些所有人類共通的價值或是一種貫穿所有人類背後的純粹理型 , 而透過這些共通價值或純粹理型來使所有人達到 " 模仿 " 的功用 (註一) ; 只是這種抽象的價值進入到注重規範性的律法後 , 便轉而強調它的拘束性以及效力 殺人的事實行為 , 在法律上沒有什麼意義 , 最早的討論是起源於哲學 , 尤其在 " 人本 " 精神大放異彩後 , 人背後所隱含的價值以及對於這些價值彰顯 , 在法律上的影響也就愈來愈深遠註一 , 好比一些英雄故事所表現出的完善的 " 人 " , 具備一些哲學家們所認為的好的價值 , 如勇敢 智慧 愛等等 , 藉由這些英雄故事所體現的共通價值或純粹的善來使閱讀的人產生仿效的作用 , 例如奧德賽描述奧德修斯的一生 ( 尤其是返鄉歷程中的遭遇與思念故鄉及妻子的對照 ) , 或是新約中描述耶穌的一生作為等等 , 都具有如此仿效的功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夜之狂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我覺得應該可以用生物的角度來看吧?比方說,如果老虎只吃草,那你看到他在吃草時,你不會感到害怕,如果老虎吃任何肉類,那你在叢林看到他在大快朵頤時,基於動物生存本能,你會感到害怕,並試圖自衛。而對殺人犯處以死刑,便是上述出於動物本能的表現。但歷史上不乏因權力慾強而殺人者,因個人喜好而殺人者,因正義〈非為自身生存〉而殺人者等等,個人認為是因為生存環境與價值觀道德觀的形成演變為一個複雜環境,刺激少數人的心理朝不一樣的地方發展,並不為任何理由,只是上述行為的變相發展而已。至於不可殺人的規範,可能是針對傷\殺人犯,而出於自衛或上述變相發展心理的演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孤山 10 發表於 November 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9, 2008 如果單一論「不可以殺人」首先,要定義價值,那麼誰來定義?以平等的角度而言,應該沒有任何人可以去定義。再者,假設所有人(多數人)來定義,其中又以誰為核心價值,多數人的意見依舊沒有辦法代表群體,如同白鹿兄所言,即使是全部人,這樣的價值也只能代表超級主流?全體(多數)意見依然不能決定,那麼這個議題討論的基礎點應該建構在哪裡?如果把大多數人同意的定義, 和少數人同意的區分成兩個社會呢?如果要代表全部人, 個人認為這是最好的辦法:)至於"為什麼不可以殺人"是否可以從死之本能, 和生之本能去看?(詳情可以去查詢這兩種本能)生之本能是"經常"發生, 而死之本能則是相反所以, 似乎可以從這了解到, 為何現代社會價值到法律規範都說明不可以殺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黑雲 10 發表於 November 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9, 2008 可以用交易的概念去看嗎?今天我不想要被殺,所以我制定了一條不准殺人的法律,在付出"殺害他人"這個權利的同時,獲得了"不被他人殺害"的保障而今天活在同一個社會的人,要嘛就同意這個交易,不遵守的人也就代表你不認同這項交易,於是乎殺人者人恆殺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天上人間 10 發表於 January 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4, 2009 我覺得應該可以用生物的角度來看吧?比方說,如果老虎只吃草,那你看到他在吃草時,你不會感到害怕,如果老虎吃任何肉類,那你在叢林看到他在大快朵頤時,基於動物生存本能,你會感到害怕,並試圖自衛。而對殺人犯處以死刑,便是上述出於動物本能的表現。但歷史上不乏因權力慾強而殺人者,因個人喜好而殺人者,因正義〈非為自身生存〉而殺人者等等,個人認為是因為生存環境與價值觀道德觀的形成演變為一個複雜環境,刺激少數人的心理朝不一樣的地方發展,並不為任何理由,只是上述行為的變相發展而已。至於不可殺人的規範,可能是針對傷\殺人犯,而出於自衛或上述變相發展心理的演變。您的説法有缺陷哦,“並且試圖自衛。而對殺人犯處以死刑” 那在當初是一個什麽樣的社會意識或者權利執行死刑的呢?如果只是自己這麽想的話,自己沒有力量去處死比自己力氣大的強者吧。那這個權力是怎麽形成的,怎麽具有這些權利的呢…… 所以樓主白鹿的説法並非沒有道理(當然我也覺得不是100%的完美),例如中共67年開始的十年浩蕩,最高權力下令殺人無罪、殺人神聖的情況下。殺人就不再是一種犯罪,而是變成“人人皆殺”的美德了。結果果然慘死了無數的善良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6q962017 10 發表於 February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0, 2009 代人傳達人的思考是無邊無涯所以法律根本就是一種錯誤他只會限制想法殺人依然蕩存就在於這是人性的一面就算有法律現在會殺人的人還是在殺不會殺人的人也不會無聊去殺無法律也異同法律是虛構的虛委的被法律套死的人本身只是沒什麼想法所以殺人犯不犯法?可以殺人嗎?衷於自己吧有人性不代表什麼只代表你是人就這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andman 11 發表於 February 1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1, 2009 有人說文明的開始就是罵人,因為不必殺人了。殺人跟社會習俗有關,據說,在英國手槍剛發明時,最喜歡用手槍決鬥解決爭端,真是合法的互殺。我想,殺人被禁,大概是怕死的人比較多,規範一下比較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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