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體罰!對與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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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逛部落格發現的文章

德國政府送給孩子的禮物—

立法禁止體罰

◎王劭文

傾聽孩子的聲音•世紀末政府的禮物

 2000年,來自德國各地的兒童與總理許洛德有一場高峰會議,他們的工作坊草擬了兒童權利暨責任章程。七項中便有三項是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肢體傷害或懲罰,顯示出擁有免於被毆打的自由是兒童的優先關懷。德國政府當年送給兒童的禮物是通過民法修正案,增修第1631條第2項規範兒童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非強制力(gewaltfreie;without the use of force)的撫育。禁止肢體懲罰、心理傷害及其他羞辱行為。」該法於當年十一月生效,德國步入全面禁止體罰國家之林。

 常有人自認愛護孩子,但是要如何避免以大人姿態壓迫孩子呢?德國專業人士長期的見解是:兒童參與利害相關事務的程度越高,其身體安全就越受保障。如果你夠尊重人,並給予他表達的空間,在衝突時還打對方的話就很說不過去了。1980年的民法修正就給予父母一項義務:與孩子討論有關照護和撫育他們的問題,並且努力達成共識。這項義務的重點在於,在法律上肯定兒童有權利使其聲音被聽到。

 德國民法第1631條第2項的修正還有其他的立法動機。青年犯罪率的攀升一直是德國社會的一大憂慮,近年來研究發現,個人童年的體罰經驗和他長為青年後的暴力傾向及反社會傾向,兩者間有明確的關連性,也就是說被體罰的孩子較容易有暴力或反社會的傾向,因此禁止毆打小孩被認為是長遠改善這個社會問題的要素。

取經鄰國•自我要求

  德國很清楚意識到,他們的憲法同等適用於兒童和成人。憲法中不同的條文都提供保障每個人身為人的價值,也提供他們免於受到他人肢體侵犯的權利。這時讓兒童遭受體罰,而成人卻受法律保護,這是站不住腳的。其次,德國也承認自己身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本應遵循公約規範,禁止所有兒虐行為。而歐洲有許多國家已經立法禁止打小孩,表示歐洲國家漸漸有共識,認為對孩子使用暴力是不能被接受的,於是德國積極學習這些國家立法和宣導的經驗,特別是實施狀況優良的瑞典、挪威、丹麥和奧地利。

 與瑞典等國一樣,德國也是先禁止校園體罰,再禁止家庭體罰。德國先是在學校法第53條第2項第7款明文規定:「制定校規特別需要注意事項:打攪課堂或其他學校活動或違反校規所採取之維護秩序方法,禁用體罰、傷害心靈或其他手段諸如集體處罰。」2000年,德國國會再於民法中增修上述的第1631條第2項,明白規範兒童的權利,並禁止家庭體罰。有趣的是,1998年德國民法已經明文禁止體罰和心理虐待了,但是後來發現有必要做更進一步的明文禁止,便迅速於2000年修法。此外,民法第1666條更規範了政府的介入,當父母濫用親權等因素或是第三人行為,使兒童的身、心或財產受到威脅時,家事法庭可直接介入,並調整父母的親權行使。兒童照護法中,也規定主管單位有義務倡導取代暴力來解決家庭衝突的方法。

改變輿論•「幫助,而非懲處」

 德國政府走到立法這一步的目的,和1979年的瑞典政府很類似。禁止所有的體罰,旨在希望:

(1)給予兒童與成人相同的法律保障,而不被毆打。

(2)改變民眾的心態,使他們能拒絕所有加諸兒童的各式暴力,最終希望能破除暴力的循環複製。

(3)使專業人士能以較保密的方式指認出孩童處於危險的家庭,以減少兒虐事件,並於嚴重虐待情事發生前提供幫助。

 立法前,雖然民調顯示多數人反對這麼做,但國會半數和大眾都明確反對體罰,只是擔心父母會變成罪犯,後來將禁令定在民法中,克服了這層憂慮。修法之初,便有一個口號「幫助,而非懲處」,強調立法目的是在改變輿論,並提供家庭可以不再仰賴使用暴力來解決衝突的資源。

 德國的立法宣導也很成功。立法同時進行了一場名為「多尊重孩子一些」的公共教育運動,這場運動由中央政府出經費,但是由聯邦、地方當局和非政府組織來執行。這個宣導運動的性質因地域而異,採用了多種方法來傳達,包含電視廣告、傳單印製、父母教材、公共活動和工作坊、引進相關的成人課程等。效果正在評估中,初步的結果顯示輿論有改變了。

見賢思齊•立法發展所彰顯的精神

 今年10月爆發的居仁國中體罰影帶案件,引發國際媒體的關注,德國官方成立的德國之聲廣播電台特地採訪了人本教育基金會,想了解台灣的現狀。我國法律繼受德日影響,這使得德國法具體規範特別值得參考。但是我們可以學習的不只是條文的擬定,從禁止學校體罰到禁止家庭體罰、從規範人民到要求政府、政策不足之處改採立法、立法後還精益求精,德國的反體罰進程顯示出他們有著高度的自我要求。

 再看看他們從國際法和憲法的層次思考被某些人歸為政策層次的管教問題、虛心採納國外的立法範例,期待能從這一代開始保障兒童並杜絕暴力複製,更反映出他們對兒童人權有著深刻的省思。這份不斷反思和行動的精神更值得我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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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前陣子關於禁止體罰

也是吵的沸沸騰騰

我以前曾經覺得

有沒有體罰都沒差

但是自從選修心理學之後

從書本上接觸到許多心理學家對於教育的見解

變成還滿反對體罰這件事情

(尤其是Alfred Adler的兒童心理理論)

其實有非常多可以取代體罰的教育方式

可是台灣許多父母或是老師

卻往往沒有吸收這類新知識的強烈動機

而是完全依照以往的價值觀

或是用自己個人的經驗來看待小孩...

(文章中提及的"循環複製")

或許來自文化或社會價值觀的影響

體罰在台灣教育是一種必要的手段

也是一種可以被容許的手段

不過我相信

不存有任何暴力行為的教育

是絕對可以達成的

因為很多國家早就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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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分享自己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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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到成功可行的都是歐美國家

但遠東地區呢?

90%以上不可能有好的成果

最大的阻礙就是民族性 文化傳統 社會普遍價值觀

另外有些孩子的動作是一些從很小習慣而養成的反射動作

他就算有知覺說這樣是錯的

但也很難自立改正

雖然後來可以透過心理醫師

但何不在他幼時透過威嚇手段來糾正?

人在蒙懂無知時透過輕微適度的體罰

絕對比長大後有習慣有性格後再用各種方法糾正還容易

我還是堅持"中庸之道"

不要把"糾正的手段"當成"發洩的方式"

基本上應該沒問題吧

PS我是這樣認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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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園中,體罰有兩種,一種是「因為成績不好而體罰」,

另一種是「因為品性操守不好而體罰」。

成績不好該打?

人類的智力發展程度都一樣嗎?如果有人可以證明此點,

「因成績不好而體罰」則有可能接受的理由。

品性操守不好而體罰?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你為了什麼目的而體罰這類的人?」

「為了懲罰他?」「那懲罰他的目的是什麼?」「要讓他改過?」

試想你因為做了某件「不被接受的事情」,

(當然,你都敢做了,顯然那件事情在你心中的輕重相對於他人是比較輕的)

而被賞耳光或敲腦袋、甚至是任何形式的體罰(打手心、做丟臉的事)的時候,

當下心中的感覺是不是只有怨恨、不滿?沒有任何「改過向善」的效果。

你會在被體罰的時候感謝老師給予的教誨?那你真是聖人了。

(何況這是用在幼稚園、小學、國中生的身上,真的會這麼想嗎?)

那可想而知,這種體罰是在「威脅」,而並不是教育一個人「改過向善」,這種東西出現在教育體制中,本身就是一個錯誤。

體罰只能阻止人犯錯,而非教育人「改過」,或許兩者的結果都是相同的,然而在本質上卻有不同的意義。

舉例來說好了,如果小白鹿會因為怕被打手心而不做某件小白鹿可能會做的「不被接受」的事,然而脫離了學校校園,你如何保證小白鹿永遠都不會做那件事?規範變了、空間變了,小白鹿怕被打,而不是怕被法律規範罰錢,那他永遠都不可能戒掉。

然而假如教育可以做到讓小白鹿「改過向善」,他可能就此打從心裡認為那件事「是錯誤的」、「是不可碰觸的」,小白鹿就昇華了。

OK,接下來你會問我:「那要怎麼辦?」「有些人本來就該打,不打他就不會變乖。」

事情需要靠方法,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札誌有提供很多案例在解釋這個部分的問題。他們也嘗試辦演講來建構起解決問題的方法。

只是人本在全國學校的深入度不夠,很多老師面對零體罰的配套措施還是不夠瞭解(除了體罰的方式以外,不知道怎麼做),許多學校老師也很排斥人本,我想這是他們推廣上的障礙,我在前幾個月寄給人本的信件中有提到這個問題,我想他們應該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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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部分論者認體罰是為了達到教育上某種程度的警示 , 給予一種制約的效應 , 這樣的說法 , 看似合理 , 然而不免有如下的疑問 ,

一. 體罰之方式與教育目的之間的不當連結 - 從目的論出發

體罰確實能達到教育目的的理念乎 , 從目的論思考出發 , 這是相當令人質疑的 , 教育學生與體罰之間 , 兩者的關聯是如何被建立的 , 是否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 換言之 , 教育的目的能否以體罰之手段來達到 ? 而在眾多能到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中 , 體罰是能夠有效達到目的 , 且又是侵害學生權益最小的手段嗎 ? 不無令人感到質疑 .

二. 體罰忽視人之主體性的多元發展與可能性

以體罰來使學生走出自身的蒙眛無知 , 亦即將學生之學習過程中 , 以體罰方式來串聯整體的關係 , 換句話說 , 當學生作出某一不適當的學習態度或行為之際 , 加以處罰之 , 然後使其產生一種制約的效果 , 若作出某一行為就該受罰 , 那麼這樣的思考邏輯是否合理呢 , 首先 , 我想說明 , 這樣的想法無非高估了體罰的效益 , 更重大的是它低估了人之主體性的發展 , 也就是人格的建置自發性與可能性 , 人的主體發展是具有無限的可能 , 教育的理念應放在啟發人之價值體系的認知與獨創 , 這可以說已是一種共識 , 那麼從教育的理念來反觀內部細節的運作 , 就又猛地發覺竟存在著一種不合乎目的的手段 , 即體罰無視於人格價值的多元性與可能性 , 透過體罰甚至將學生的學習強硬地綁在同一條線上 , 而不合理地要求同質化 , 那麼這樣的做法便相當的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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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節錄關於skinner對於懲罰的觀點,在其著作《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中,有明白的敘述:

「懲罰一詞通常指由他人蓄意安排的相倚聯繫...為了壓制不好的行為,一個人便採取懲罰措施,如批評、譏諷、責備,或進行肉體攻擊。...一個孩子因從事性遊戲而受受到懲罰之後,他不一定便會棄絕惡習,一個人因其暴行而被捕入獄,也不一定在今後就不再使用暴力。受到懲罰的行為在懲罰性相倚聯繫撤銷之後,完全可能會再次發生。」(白話點說就是,在確定沒有人能夠(可以)處罰他的情況,完全可能再做壞事。)

「為控制者開脫責任的事例很少見於文獻記載,但類似的東西往往是持續運用懲罰手段的基礎....如果控制者能保持自己的地位,把個人置於其控制之下,他就可推卸自己的責任。老師表揚學生取得的成就,也可以責備他學習不努力。家長稱讚自己的孩子取得的成績,也可以批評他的過失。....如果過失者受罰之後仍不悔改,那就不是懲罰者的過錯了。」然而,「那些即使行為良好的人也可能要花很長時間才瞭解自己該做什麼,而且即可能幹得挺糟。他們費時地摸索豪不相干的東西,並同魔鬼搏鬥,處於一種嘗試-失敗-再嘗試-再失敗的不必要的探索之中。」

「一個人不會因為受到過懲罰就不以特定的方式行事,他至多是學會了如何逃避懲罰而已。一些逃避方式是適應不良或神經症性的...其他一些逃避方式則包括遠離受罰行為可能發生的場合,或做一些與受罰行為相仿的事情。」懲罰只會引起「機械性美德」,「我們的任務,是要使生活少一些懲罰,這樣就能使人們把原來耗費在逃避懲罰方面的時間和精力解放出來,以便能從是更多的強化性活動。」

「除了身體受到限制之外,一個人在懲罰的威脅下,也毫無自由與尊嚴可言。」

「一切控制都是由環境實施的,因此,我們要為之努力的是設計更好的環境而非更好的人。」

p.s.《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中譯《超越自由與尊嚴》,遠流出版社199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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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家都沒有小孩子吧

有你們就知道有些小孩性格頑劣

用說的完全不甩你

用罵的有沒啥用

更別提好言相勸了

更有些打到快掛掉還死不悔改

尤其是他爺爺奶奶再的時候

這種時候你會怎麼辦?

(這種情形我很有經驗 但肇事者不是我)

繼續讓他搞破壞嗎?

天下父母心

哪天真的那些理論的小孩頑劣到極點

他們會不會 不會打/罵

與其相信孟子的性善論

我更相信旬子的性惡說

有些人的家是背景清白

父母兄弟姊妹都很佳

為何他會作惡?

如果他本性善良

那有心理壓力頂多自殘吧

怎麼幾乎都是傷害別人

體罰多少有些是施加者的心理不爽

但那"不爽"幾乎99%都是厭惡這個人的行為

大多是父母師長

人性

不釋單純用理論就能解釋的

研究人的理論沒有加上"人之常情"就幾乎是空談了

以上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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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體罰之合理範圍建構的不明確性

體罰是一種干預學生權益的手段 , 這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 然而干預權益的手段亦非完全不可存在 , 若在具備一定條件下 , 符合必要的合理範圍之內 , 那麼體罰也是能夠給予一種正當的地位 .

然而 , 從上述以觀 , 便會產生一個問題 , 便是合理範圍的體罰與過度的體罰兩間的區分標準應如何建立 , 畢竟兩者之間的本質是相同的 , 僅是程度上量的不同 , 因此其界線相當模糊 .

是故 , 與其去界定一個如此爭議之手段的合理範圍 , 倒不如放棄這樣的具有爭議的手段 , 而去找尋其他具有相同程度且干預較小的手段來行使 , 亦更能符合人之主體性的多元價值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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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 其實關於以體罰來達到引導學生於正途或者是使得成績較好這一點 , 不免讓我有這樣的疑問 , 似乎高估了體罰的效用 , 而且也低估了學生的人格發展的可能性 , 為何如是解釋 , 以下就此提出些許看法 ,

四. 體罰本身效用的有限性

體罰是一種以干預的手段來教導學生學習 , 然而從目的論思考以觀 , 體罰之手段與學習之目的是否有密切的關聯性 .

(一)從心理學之古典制約來看

體罰是否有效達到學習之目的 , 在此借用心理學上的研究 , 體罰是屬於一種古典制約中的態樣 , 亦即透過事件與事件之間的聯繫 , 而產生一種制約的效用 , 換言之 , 當某件事發生時 , 就以另一件事來影響 , 而逐漸產生一種心理上與行為上的制約 , 如當成績不好時 , 就以體罰來處罰之 , 因此只要成績不好就會遭受到體罰 , 而為了避免體罰 , 便必須有好的成績 .

(二)從相類似之髮禁制度來看

這樣的觀點看似合理 , 然而卻是一種相當詭譎的思想 , 從上述例子可以瞥見 , 為何成績不好就必須遭受到體罰呢 , 學習目的之標準是放在成績的高低嗎 , 這些其實大部人都認為是否定 , 然而何故還會保存如體罰這種奇異的手段來與學習之目的產生衝突呢 , 這是令人費解的 , 這樣的想法就有如先前的髮禁一般 , 為何髮禁的廢止能夠被理解 , 而性質類似的體罰卻無法突破呢 ?

(三)負面強化與正面強化

在心理學的相關教育理論之中 , 強調的不是像體罰那樣的負面強化的方式 , 而是注重正面的強化 , 如鼓勵等等方式 , 而在一連串的研究亦發現 , 使用正面強化的方式能夠更有效力與持續力的來加強孩童的學習 , 而若以負面強化的方式(如體罰) , 雖然一時之間具有相同的效力 , 然而一但拉長學習過程的線端 , 便會發現它的持續力相當薄弱 .

(四)創造力扼殺

最後回歸到人之主體性的發展來看 , 個人強烈地主張體罰是一種忽視人之多元價值的不合理手段 , 如前所述 , 體罰本身可能有好有壞 , 然而其本身最大的缺誤便是合理範圍的建立相當模糊 , 幾乎無一套明確的標準能夠使用 , 比方說以成績高低為標準 , 一般認為這是與學習最密切關的 , 因此以此為標準應較為妥適 , 但其實這樣的標準卻已經抹殺了人之主體性的多元發展與可能性 , 強硬地將不同的人之價值束縛在僵硬不變的標準上 , 而逐漸侵蝕剝奪了每個人的多元價值 , 在現今經常聽見的創造力扼殺 , 多少也是導因於此 , 所以個人才會強調體罰是一種低估了人之主體性發展的可能性 , 而高估了其效用的制度 , 站在現今教育的立場 , 人格發展的觀點 , 學習精神的建構上來看 , 體罰的合理性可以說和先前的髮禁一般 , 面臨了極大的質疑 .

五. 代結論 - 人性與人之常情之差異

最後仍不免想要訴說這樣的看法 , 理論的建構的確是必須考量到所謂的人性 , 然而人性與人之常情卻是不全然相同的概念 , 人性指的是一種普世的價值 , 而人之常情則僅是一種人之情感上的訴求 , 理論的研究必須考量人之主體性的發展 , 但是這樣的概念指涉的與其說是人之常情 , 要精確的說應該是人性的精神 , 因此一般的理論建構 , 往往對於人之常情大多是站在參考的立場 , 而非決定的判斷標準 , 明顯的例子如民意 , 大多數人似乎總高估了民意的訴求 , 而忽視了民意的合理性 , 因為多數人的意見 , 並非完全是對的 , 民意的形成也就不是全然的合乎民主 , 這是不同的概念 , 因此若涉及了專業性質的層次 , 一般而言 , 所謂的人之常情 人之情感上的訴求 民意 等等 , 僅是屬於參考的立場 , 而非是決定性的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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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体罚啊 其实大家不如换个想法

就人类而言 人的本性是什么那?

人是在痛苦和失败中得到经验的吗?

人是真的在无忧无虑中成长的就是能好吗?

(当然我并不同意体罚,因为我讨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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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跟失敗可以促進(或許我應該用「激發」)人的成長沒錯,然而並非只有擁有體罰才能讓一個人感受到痛苦跟失敗,或許這麼說,就算教育擁有可以讓人感受到痛苦、失敗進而得到成長,但在其他面相上,體罰卻有其他的問題,也就是說,或許它的負面價值大於正面所帶來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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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逆境出人才啊~~~~~着句话是没有错误的~!!! 必要的挫折是要有的`~这样才能才能以成熟的心理状态 来面对人生

不过我再重申一下 不同意体罚,因为我讨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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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趨勢,廢除體罰的替代方案即是原本的「操性成績(包含功過、評量)」以及「課業成績」,再來就是勸戒式的斥責,或者是非傷害性的勞動。

不過我認為小學生、國中生(高中生應該沒有體罰了)似乎不會犯到多嚴重的錯誤,就算過度了,也有社會法律規範來執行,所以在「懲罰」上並非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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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並非等同於體罰,能達到懲罰效果的手段眾多,而體罰是其中最為便利,卻也最為忽視人之主體性與人格自主發展的,此即體罰最為飽受質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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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體罰真的有用嗎?

越打皮越厚

有個人不是說:

每個人的個性不同

我們要了解這個個性

然後施以教育.

我認為體罰要對不常被體罰的人來說比較有用

要看老師是不是有心要教導

不然體罰只是紓解老師的怒氣

我覺得只要老師能了解學生的個性加以教導

就算他改不回來

未來他還是會想起這位老師的教誨

出社會時才知道自己是角落的人

才了解什麼是老師

有些關心是要很長的時間才開始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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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體罰與一般人之情感認知

大部人基於情感上的訴求或者是傳統的概念 , 一般仍皆認為體罰具有不可消除的效用 , 誠然 , 現今青少年及兒童在資訊快速流通的今日 , 每每強化了彼此間的個別性與反抗性 , 造成一種似乎脫離原有社會價值的行為思想 , 因此為了導正就合理化了體罰的使用 .

二. 教育學習的目的 - 獨立思考能力的養成

惟在此不免仍欲提出這樣的想法 , 人格發展的養成是教育學習的重要一環 , 而人格內涵價值的建立尤為重要 , 現今物質流通資訊快速變化確實大大地影響了人們的思維與行動 , 且在自由多元主義之下 , 強調的是個體之間的獨特性質 , 但是在揉合了物質的資本主義後 , 卻隱藏著將人們分割成無形市場的小分子 , 看似多元自由的選擇 , 其實是將人們的多樣價值同綁在一條紐帶之上 , 彼此之間在形式上是多樣個體 , 然而實質上卻是空洞的價值 , 在近代科學化的 實證化的要求下 , 人們內在價值的模糊已然成為重要的議題 , 是故 , 現在常聽見所謂的道德教育 公民教育等無不試圖重新找尋人之主體性的內涵價值 .

三. 體罰與教育學習目的之間的關聯性

從此以觀 , 教育目的除了所謂的知識的傳授外 , 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學習者獨立批判思考的能力 , 亦即主體性價值體系的建立 , 此種教育更可說是"道"的傳授 , 一種精神的傳承 , 那麼如此具有人格性質的教育 , 單純地以外在形式的體罰能否達到此目的呢 ? 換言之 , 在欲追求人之主體性價值的建構時與以體罰作為達成目的的手段 , 不管是直接抑或間接 , 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真得能夠連結起來嗎 ?

因此現今學生普遍存有(相對於個案的發生)的價值空洞化 , 人生目的的模糊 , 生命意義的未知等 (此應是可以感同身受而具體瞭解的) , 而欲解決如此的難題 , 透過教育的方式 , 所欲追求的應該是重塑人之主體性的內涵價值 , 而以具體的方式如道德教育 公民教育等來落實 , 純粹形式的體罰是否能達到這樣的目的 , 不免高估了體罰制度 , 也低估了人之價值 .

四. 代結論 - 簡論制度之性質

制度的轉變 , 本非一蹴可及 , 然而制度本身是不斷地更新卻是可以想見的 , 從社會學之功能論的觀點以觀 , 一個制度在社會中提供了某種程度的功能 , 來促進社會運作的效率與穩定 , 然而社會本身並非一成不變 , 因此制度原有的功能無法達到變遷社會的需求時 , 便需要修正甚至是廢止而遭取代 , 對於一個制度本身 , 永遠是處在一個備受質疑的狀態 , 很難想像會有一個全然無瑕疵的制度存在 , 因此也就無法以制度本身來合理化自己存在的價值 , 一切制度皆必須回歸到個人來做檢討 , 重新地來檢視它的合理性 , 而非絕對地全然地抹殺了質疑空間的討論 , 且又單僅以制度本身來合理化 , 成了一種以前就有現在也應該可以有的詭譎思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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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我反而覺得體不體罰反而不是重點

我覺得心可能才是關鍵

就我來說 如果我犯的錯 要我接受合理的體罰

我接受 因為我同意這本身是我所造成的錯誤 我會再次提醒自己不要去犯

在這種情況下 我的心是平靜的接受

但是~這是因為我的心能接受這樣的情況下才有正面性的效果的

但是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別人身上

有人可能會發展出~怨恨、暴力、憂鬱各種負面情緒

體罰真的有用嗎?

這時我們要問

處罰究竟是什麼? 如果他的存在是為了導正個人的行為的話

那 體罰是怎樣導正個人行為

在來 如果處罰是針對做錯事情所做的懲罰的話

那體罰真的有懲罰效果?

對某些人而言

言語上的人格汙辱反而比身體所受的屈辱更嚴重(例如我)

所以體罰所帶來的懲罰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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