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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現有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到底是幾歲才可以合法做愛

之前聽過演講也只有規定不得與未滿16歲男女發生性關係

但是我週遭有一些朋友與16以上18以下發生關係卻挨告這又是什麼情形= =

我女友也才17歲.但是跟我做了不知道幾次

後來對方的父親知道我跟他交往也是威脅我說假如被抓到我跟她發生性關係會讓我連書都沒得讀

哀= =這種不安一直困擾了我一個月

上網找了相關知識每個人的回答都不同

懇請懂法律的人協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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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滿18而對方未滿16歲的話是非告訴乃論

就算兩情相悅 對方不告你 如果有被檢察官知道還是會被起訴~

有罪責

如果雙方都未滿16歲 有"兩小無猜條款"

前提是雙方兩情相悅

是告訴乃論... 可以減輕或免其刑

強烈建議還是等都滿18歲...還有最好留下兩情相悅的證據

比方說文字或錄音之類的 但別亂拍影片= =

人家硬要告"妨害性自主罪" 的話

只要滿足法律上的條件

應該都會成立

大概是這樣吧 不確定有沒有錯喔 如果有錯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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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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