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大解放!什麼時候換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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荼毒學生多年的特別權力關係終於滾出大學了

不知道中小學什麼時候有希望呢?

(協同意見書有大法官有提到這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7/5/2kz6j.html

不只退學 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cnalogo_200x117small.jpg 更新日期:2011/01/17 18:3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過去大學生對校方處分,除退學或影響受教權外,沒有法律救濟管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84號釋憲,認定大學生對學校的處分,均可打行政官司。

過去第382號釋憲文指出,除非學校做出退學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害學生受教權的處分,學生才可提行政訴訟,否則若只是維持學校秩序、未侵害受教權(如記過、申誡等)的處分,只能循校內申訴途徑,不能行政爭訟。

這次的第684號釋憲文則認為,大學既然是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的所在,就算不是處分退學,但只要處分影響到學生基本權利,仍應准許學生興訟,才符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精神。原先的382號釋憲文應予變更。

新的釋憲文源起於有大學研究生跨院加選其他學院所開科目,遭學校否決加選;另有研究生申請在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學校禁止。相關當事人不滿只能向學校申訴、不能進一步提訴願、行政訴訟,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第684號釋憲文雖將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變大,但各法院未來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尊重大學專業判斷的原則下,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

這次釋憲引發大法官之間見解之爭。大法官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7人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李震山指出,這件解釋僅以大學生為解釋對象,刻意讓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維持原狀,有為德不卒之憾。

陳新民則表示,新的解釋未具體訂定大學生「可提起救濟」的範圍,又未提供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的依據,只會讓日後各級行政法院產生無數訟案,造成司法資源浪費。1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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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大法官釋憲文內容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事實

釋字第684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聲請人陳玉奇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學年度上學 期,跨院加選他學院EMBA學程所開設的「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科目,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EMBA學生,否准其加選。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二)聲請人蔡耀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年3月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三)聲請人龍國賓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級學生,因91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與92年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師申請提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畢業。聲請人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釋字第684號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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荼毒學生多年的特別權力關係終於滾出大學了

不知道中小學什麼時候有希望呢?

(協同意見書有大法官有提到這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7/5/2kz6j.html

不只退學 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cnalogo_200x117small.jpg 更新日期:2011/01/17 18:3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過去大學生對校方處分,除退學或影響受教權外,沒有法律救濟管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84號釋憲,認定大學生對學校的處分,均可打行政官司。

過去第382號釋憲文指出,除非學校做出退學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害學生受教權的處分,學生才可提行政訴訟,否則若只是維持學校秩序、未侵害受教權(如記過、申誡等)的處分,只能循校內申訴途徑,不能行政爭訟。

這次的第684號釋憲文則認為,大學既然是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的所在,就算不是處分退學,但只要處分影響到學生基本權利,仍應准許學生興訟,才符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精神。原先的382號釋憲文應予變更。

新的釋憲文源起於有大學研究生跨院加選其他學院所開科目,遭學校否決加選;另有研究生申請在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學校禁止。相關當事人不滿只能向學校申訴、不能進一步提訴願、行政訴訟,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第684號釋憲文雖將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變大,但各法院未來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尊重大學專業判斷的原則下,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

這次釋憲引發大法官之間見解之爭。大法官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7人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李震山指出,這件解釋僅以大學生為解釋對象,刻意讓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維持原狀,有為德不卒之憾。

陳新民則表示,新的解釋未具體訂定大學生「可提起救濟」的範圍,又未提供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的依據,只會讓日後各級行政法院產生無數訟案,造成司法資源浪費。1000117

找個違反校規的中小學生

去申請釋憲

應該就會有希望了

因為這號解釋的釋憲案的三個案例都是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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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其實在釋字382就有說明了

(只在退學部分)

釋憲文如下:

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 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 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理由書

  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不因其身分而受影 響,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五、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及三三八號等解釋,就人民因具有公務員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涉訟之各類事 件中,闡釋甚明。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 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 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 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 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 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 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 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祗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 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資料來源: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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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被民進黨惡意擴大的權,受教權立法當初是指國民義務教育,國民義務教育並不再受教權範圍之內

為什麼是民進黨?

所以你是告訴我們當你被私人學校開除時應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d

「被行政機關處分的時候理應有訴訟權」與「被私人學校開除時理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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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民進黨?

「被行政機關處分的時候理應有訴訟權」與「被私人學校開除時理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什麼關係?

因為國民黨擴大解釋的結果會產生,高中及大學入學考試都是違憲應該廢除

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他的對象是行政機關,這裡指的行政機關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該釋憲案只保護國立大學和公立高中職學生在胡作非為時可以有申訴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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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大家別跟那位kingflyer討論了,他不適合參與討論,所持的見解根本就是錯的,所以以後請大家無視他的論述,因為他是不能夠被說服的人,即便大家的論述嚴謹兒詳細,也是如此.......

大法官對於私校法律地位的立場(釋三八二):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要注意喔!釋六八四號的法律效果是將釋三八二予以變更,而非予以廢棄,所以要看大法官究竟是針對釋三八二那種地方予以變更,變更的標的為何,很明顯大法官並沒有針對私校法律地位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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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所以你是告訴我們當你被私人學校開除時應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d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 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 相當之地位。

382寫得夠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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