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anuary 6,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6, 2011 最高院那詭異的刑庭決議結束之後,我本來以為沒人會甩他結果今天竟然出現了一個用加重強制性交判的...刑法227直接廢掉就好了啊PS這個案件我沒有看判決書所以是不是真的還不是很確定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05/5/2kb5c.html迷信娃娃神 性侵鄰童判10年 更新日期:2011/01/05 19:09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5日電)桃園縣1名陳姓男子涉嫌性侵隔壁女童,檢警調查時發現男子家中還膜拜娃娃玩具,視為「娃娃神」,希望提振男人雄風。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處10年徒刑。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指出,56歲陳姓男子於去年9月間涉嫌以糖果、玩具引誘隔壁5歲女童到家中性侵。女童事後因神情有異,經家長詢問後,才發現案情報警。法官表示,檢警在調查時,發現男子家中放置許多娃娃,並視為「娃娃神」膜拜。男子供稱是為提振男人雄風。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指出,合議庭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逞一己私慾,輕忽造成女童一輩子陰影,法官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從重量處1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1000105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andman 11 發表於 January 6,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6, 2011 多給他google一下慢慢就可以看出眉角了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5809216.shtml-------------------------------------------高雄縣林姓男子在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依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判刑三年二個月,引起十餘萬網友撻伐,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檢署認為法官對事實認定與引用法條不適當,已提上訴,要求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十年以上」。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落網後,檢方求處七年十個月重刑;一審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判決三年兩個月,引起十五萬名網友連署,要求法官免職調查。「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書裡,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她解釋,法官引用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檢察官起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性侵,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才會依「準強姦」罪判刑。她強調,這是法律爭議,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針對外界對法官的判決反應,李淑惠說,若不符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三位法官相當優秀,他們會堅守崗位。今年二月卅一歲嫌犯林姓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六歲女童獨自玩耍,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準強姦」罪判三年二月。高雄地檢署不認同地院的判決,認為法官有輕縱之嫌,「試問一個六歲女童,怎懂得『同意與否』?」檢方已提起上訴,請二審法官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anuary 7,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7, 2011 今年二月卅一歲嫌犯林姓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六歲女童獨自玩耍,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準強姦」罪判三年二月。高雄地檢署不認同地院的判決,認為法官有輕縱之嫌,「試問一個六歲女童,怎懂得『同意與否』?」檢方已提起上訴,請二審法官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就算是在一般強姦裡只要與強迫行為 也都算強姦啊而且如果小孩子真的懂,而且她的懂是有效的理論上我們不應該把與小孩性交這件事情的刑度比照強姦處理但事實上我們還是這樣做了所以我不認為"小孩子"懂不懂得同意與否會是關鍵今天沒有施加強暴的與幼童性交行為於法益上的侵害我認為等同強姦或是乘機性交沒什麼理由用加重強姦論處而且真要說的話,到底要幾歲小孩才懂啊?如果法條沒有寫明,本來就應該按照原本所寫的來判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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