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2923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已編輯) 首先,我並沒有為該位同學辯護的意思被批評的社團在表演上所出的狀況或許根本不是該社團的問題,或許是批評者的品味怪異、又或者是言詞刻薄引人反感or覺得受到冒犯之類的,但,這些東西頂多可以解釋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卻不能夠使這些行為合理化。今天這些事情的發生,真的讓我覺得我們之中某些人不僅沒有接受批評的雅量(你怎麼能期待別人對你或你有認同感的團體的表演不能持有負面評價,不管他們是品味怪異或是一針見血?),而且相當的不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與忽略自己沒有騷擾他人的權利。你可以對別人的批評感到不悅或進行適當的回擊,但這不代表你可以跑到他家、他的公司、他的教室聚眾騷擾。老實說,我實在非常好奇今天聚眾圍堵的這些人到底是抱持著什麼樣的心態來看待今天這件事情。另外,我對那些不甘自己的事,卻因為邀約而跑去參加圍場並跟著喲和喧嘩的人感到更加莫明其妙,你知不知道你看熱鬧/挺朋友的心態其實只會讓這件事情更糟?最後,我對建中連續三年都發生這樣的事情感到相當可惜,事情不應該是這樣的。我們口口聲聲要求自由,但這些事件顯示,在尊重別人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上,我們之中其實有一部分的人根本不在乎。表達不滿或違法?這些東西僅在一線之間,也請諸位在力道上拿捏一些。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第 68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第 7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22, 2010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田某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能解釋一下大概發生什麼事嗎我只大概知道有人做出某種言論然後有人就開始找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軼藍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以後在無名發的文還是要小心點不知道那篇到底怎麼被挖到的:P不過現在好像暫時關閉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庚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已編輯) 大約是 某A在聯合舞會完之後在無名上抒發了一些意見其中對於某些社團 (自強樓地下室 以及標榜學長學弟和樂相處的樂團性社團)他認為有進步的空間這些社團認為他是在做人身攻擊於是在今天中午及放學集結於致知樓一樓最中間的班級想與某A溝通不過中午時某A並不在教室 於是放學時聚集了更多人想對他曉以大義然而人數過多致使某A困於他的教室而走不出去且該教室離教官室非常近所以 最豐滿的女教官迅速抵達,該班班導 歷史筋肉人 也隨後趕到並將某A 移駕至莊二辦公室順帶一提某A似乎是合唱團的, 故對歌唱方面有獨到的見解這也似乎是本事件的導火線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22, 2010 ,由 庚 內容有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89699970204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其實不是FB喔是無名小站他當天被老師護送到樓上有人說看到他在用電腦剛看了一下應該是當時被他關掉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軼藍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已編輯) 摁對是無名不是FB先關掉也好吧...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23, 2010 ,由 軼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2johnhnh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順帶一提某A似乎是合唱團的, 故對歌唱方面有獨到的見解這也似乎是本事件的導火線痾...來不及看到他精彩的文筆,不過想請問他是不是合唱團的和這件事的導火線有什麼關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夜城 10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10 是說這件事情就到此完結吧畢竟相對於某郭他也沒有用那麼強硬的詞語每天來我們班站岡也不是辦法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愷哥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網路上公開的東西本來就要注意一點言論自由是一 回事但讓別人不舒服又另當別論自己的社團被嗆生氣是理所當然我想那個同學至少應該很有誠意的道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avinchen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網路上公開的東西本來就要注意一點言論自由是一 回事但讓別人不舒服又另當別論自己的社團被嗆生氣是理所當然我想那個同學至少應該很有誠意的道歉或許他的言論的確有不妥之處,但是讓人不舒服不應該是其中之一。很多東西都會讓人不舒服,上數學課也讓我很不舒服,不能隨便殺死我討厭的人也讓我很不舒服,法律跟警察的存在也讓我很不舒服,但是這些讓人不舒服之處並不等於他們有不妥之處。如果你很堅持他要道歉的話,我想不必強調他有多讓人不舒服,而是直接指出哪裡不妥可能會好一點。是他真的有言詞辱罵呢?還是誣指沒有做的事情呢?或者有言過其實的地方?或者還有什麼?如果真的只是因為自己社團被批評而不爽就一天到晚對同學施加情緒壓力,那感覺心胸有點狹小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已編輯) 網路上公開的東西本來就要注意一點言論自由是一 回事但讓別人不舒服又另當別論自己的社團被嗆生氣是理所當然我想那個同學至少應該很有誠意的道歉我想最重要的是他有權利就某個社團的表演做出批評而沒有人有權利糾眾去騷擾他在這個事件裡如果那位同學的言詞並不過分那麼需要道歉的反而是糾眾去騷擾他的那群人就算他的言詞太過火(涉及人身攻擊之類的)那也只代表了兩方都有錯而已強暴和外遇是男人為了繁衍後代而可能具備的優勢天性擁有它們在演化上似乎是理所當然的趨向但這不代表這些事情可以被允許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23, 2010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89699970204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痾...來不及看到他精彩的文筆,不過想請問他是不是合唱團的和這件事的導火線有什麼關係?他說他過譜三次就唱的出來很強根據他在無名的語氣有一點跩可能加了不少油和醋吧而且他說他想整頓另音但是他不是另音的這句話應該惹到不少人網路上公開的東西本來就要注意一點言論自由是一 回事但讓別人不舒服又另當別論自己的社團被嗆生氣是理所當然我想那個同學至少應該很有誠意的道歉那位同學今天已經向兩社團道歉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槓上開花§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我想最重要的是他有權利就某個社團的表演做出批評而沒有人有權利糾眾去騷擾他在這個事件裡如果那位同學的言詞並不過分那麼需要道歉的反而是糾眾去騷擾他的那群人就算他的言詞太過火(涉及人身攻擊之類的)那也只代表了兩方都有錯而已強暴和外遇是男人為了繁衍後代而可能具備的優勢天性擁有它們在演化上似乎是理所當然的趨向但這不代表這些事情可以被允許這樣讓我想看原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1000359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唔 今天國防課教官也談到了這件事情 還順便稱讚了一下某董教官教官強調 當事人的"品味"與眾不同...另外 原文似乎是對建中某兩個社團 有負面評價 而其中一個形容詞是"看到想哭"不過以上是經教官轉述 可能會有偏差 重點還是原文內容..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ohn84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看到想哭就真的還蠻不友善的如果只是技術性的分析應該你們學長人肚量也不會那麼小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吃布丁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已編輯) 唔 今天國防課教官也談到了這件事情 還順便稱讚了一下某董教官教官強調 當事人的"品味"與眾不同...另外 原文似乎是對建中某兩個社團 有負面評價 而其中一個形容詞是"看到想哭"不過以上是經教官轉述 可能會有偏差 重點還是原文內容..原文出來之前不了解的人都別叫 此內容已被編輯, December 24, 2010 ,由 笨腳掌 合併。請善用編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四月羽依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10 在原文出來之前不了解的人都別叫這什麼話?頂多是別對還沒公佈的當事人回覆做過頭聯想,但不是什麼都不能說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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