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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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幫忙,別答非所問。謝謝。

1、台中市醫院的地方主管機關是台中市衛生局嗎?我有一起醫療官司,只要知到地方主管機關是什麼單位,我有100%把握可以向該主管機關求償。所以我想知道它的地方主管機關是誰,有什麼法條或相關新聞事證能證明是該機關?

2、我告的是民事,告的是台中醫院,它是行政院衛生署開的,所以我連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一起告,可是法官跟我說他們其實是同一個法人,所以我只能告一個,建議我選擇告台中醫院就好。那我請問,我覺得他們應該是各有法人身份,因為他們是屬於類似子公司關係,而不是只是該公司的部門關係,我要怎麼查他們是不是都俱有法人身份?

3、這起醫療官司,是台中醫院醫死我爸,我爸只是感冒這麼小的病就被我爸醫死,我覺得是醫院打錯針醫死我爸,因我有看過類似新聞。我是主張民法184條、185條、192條、194的損害侵權行為及 227條的違約侵權行為起訴被告。請問我還能主張什麼什麼侵權行為?還有,其實當初我問律師我能主張什麼侵權行為時,律師只教我主張民法184條及民法 227條。其他都沒提,其他都是法官提的,我就跟著主張,我當時問律師法官提的這些我有必要在補充起訴書中提嗎?律師說他要我主張的是概括性的侵權行為,我也可以主張比較細結部份的法條。例如民法第194條及192條。那我請問大家,通常只要主張概括性的法條就夠了嗎?比較細結性的法條需要主動跟法官提嗎?就是再寫補充起訴書提啊?像民法第227條之1我就沒提,是法官提的,我有必要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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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醫療過失事件要向主管機關求償? 理論基礎為何?

既然是行政院衛生署開的醫院 主管機關當然就是行政院衛生署囉 反正送錯賠償書 根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一體原

則 他們有義務要幫妳送到正確的主管機關去

2.第二個問題不太懂您的意思 所以無法回答既然法官都行使闡明權告訴妳了 那就照法官的走吧

3.關於妳說妳認為醫院醫死妳爸這一部分請驗屍證明吧

4.可以主張什麼喔 首先先告醫院227條的債務不履行之加害給付 再告醫生184侵權行為再依188主張醫院連同負

連帶責任 至於227之1法官提了 也的確有用 就妳說的東西 感覺得出來 法官的心證似乎是傾向你這邊的

5.最後以刑逼民再告醫生刑法第276條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這是重點請注意

附帶一提,就我在事務所看我老師打官司的做法 在看看妳的律師是不是該換個律師了 感覺不是很專業耶

以上純屬建議更深入的問題還請妳要去請教專業人士畢竟我還只是學生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藍衫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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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別答非所問,這樣會把我要問的問題方向搞亂。

主管機關是誰我以查到了。只剩兩個問題。

我請問大家,

1、通常只要主張概括性的法條就夠了嗎?比較細節性的法條需要主動跟法官提嗎?

2、如何查是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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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要我查有沒有醫院有過失,主管機關要負連帶賠償的相關案例。關於這點我希望大家幫我查查最好是有法院判決更好。

我目前查到的例子有如下:

我聽立委邱毅等名嘴常說,「政府設立主管機關就是主要負責專職優先防犯、監督管理的部門。」醫療衛生有關的事務他們應積極防犯、監督管理才對,但他們卻不防犯監督。使得許多悲劇不斷發生,無法防犯,無法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令病方受害,無法得到生為人應有的人權。例如他們應派人監督醫方整個醫療過程以防醫方無「三讀五對」造成疏失,及醫方作偽證偽造文書。也有相關案例可供參考,例如之前王又曾掏空中華銀行為例,名嘴邱毅等人就批金管會空立在那不監督防犯,使得王又曾能輕易掏空人民存銀行裡的血汗錢,金管會這樣應積極作為卻不積極作為只是消極的不作為還有臉領人民薪水的情形就是明顯瀆職。主管機關是他們,他們領了人民稅金竟不監督、防犯,他們不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免於恐懼,等於是反過來故意縱容違法,令百姓權益受損,那人民還繳稅給政府要幹嘛?繳稅給政府是要政府負責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免於恐懼不是請他們來演戲的耶,喜歡演戲為何不去當演員?我爸的一條命就這樣沒有了,死的不明不白,且發生了這麼多醫療體制的問題後,主管機關仍不亡羊補牢,難道他們真的連亡羊補牢、預防重於治療的道理都不懂?竟然懂為什麼不極積防犯呢?很明顯的就是故意消極不作為。很多事在沒發生前就該想到要防犯及監督了,他們卻故意不作為,薪水照樣領,請問這不是瀆職是什麼?這樣應注意不注意,應作為不作為難道沒有瀆職的問題嗎?不,是有的,不是我個人見解,有其他法律人也跟我也同樣的法律見解。例如97年6月10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提到遠航被公司高層掏空,害員工領不到薪水,相關主管機關竟都保障不了那些勞工,那人民還成立政府幹嘛?成立政府的目地就是要他們防犯及監督啊,但相關主管機關勞委會等不作事前防犯,使弊案發生無法挽救,稅金竟還照樣領,還推責任,試問這世上怎麼可以有這種光領薪不負責任的政府呢?葉耀鵬律師,也是前監察委員就說,這是相關公務員不極積作為才會造成的結果,還批公務員不積極作為就是瀆職。名嘴黎建南也提過相關法律見解。「這世上有作為犯及不作為犯,例如有防犯及監督以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政府應作為不作為就是凟職,應與作為犯視為共同正犯。」依我國憲法是政府有義務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免於恐懼,例如憲法第15條明文對於生權存應於保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隱。聽說法律系大學一年級就有教憲法是政府對人民的承諾,就像甲和乙簽契約說要保障乙安居樂業免於恐懼一樣,但我們政府現在不作為、不保障,還放任弊端一再發生連亡羊補牢都不作,這也就是說我們政府一直在違憲,這荒謬層度就像甲和乙保全公司簽了契約,甲要乙保護運鈔車不讓人搶走,但當有人來搶運鈔車時乙竟在旁袖手旁觀不阻止搶匪拿錢一樣。那有這樣明明應作為卻不為的道理?主管機關明明可以立即定行政命令積極防犯或推動立法,可是卻不是這樣,只是領薪水不作該作的事。在實質上並不能保障人民,主管機關明知要監督、要防犯才能保障人權,使弊端不會產生,竟故意不作為。竟然不能防犯就不要領薪水啊,這樣領薪水不作事的惡劣行為就像是強盜或詐騙集團在搶人民錢是一樣的道理,而依我國法律不作為犯是指違反法律、契約上的義務,就需要負責。就像保全公司竟簽約要保護運鈔車不被搶,那不積極阻止搶盜搶錢袖手旁觀就是有違契約,應負相關刑民事責任一樣,又像醫師不盡心救治病患就是有違法,需負刑民事責任一樣,那憲法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免於恐懼,政府又巧立明目設主管機關負責醫療衛生行為的管理,當然政府要率先負起責任,所以我決定向相關政府求償,類似案例也有很多,像97年10月7日8點的國民大會節目中請到的名嘴馬凱就提到政府故意不監督銀行,任銀行詐欺民眾,騙民眾說連動責是保本的商品,誰知買了後發現不保本,把民眾的退休金給騙光,那政府的官員就應負賠償責任是一樣的道理。這是普世的價值,應不必爭論,假若台中市政府及中央政府要推委卸責,我相信就算申請大法官釋憲或全民公投,我的法律見解也是站的住腳,還有像之前水災小林村被滅村死亡人數超過921大地震,雖政府官員推卸責任說水災是天災無法防犯,但2100全民開講節目在小林村滅村那段時間,連幾天討論小林村滅村的議題。名嘴討論覺得其實可以防犯,只是相關主管機關不願作為推脫卸責罷了。例如明明該地不適合居住,但政府還發證照給居民,讓居民以為可以居住,甚至有人還在那蓋大飯店,結果整個大飯店全倒,還有人全家死光光,要是那的地質適合人居住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但明明就不適合人居住,每年下雨易淹水產生土石流,但政府竟不防犯這點,開放人民可在那居住,發建照給人民,等於是向人民保證住那可以安心,因為有政府背過書所以才發建照給人民,人民誤信政府後下場就是家裡淹水,甚至因而造成人員的傷亡,那試問政府又怎能不負責任呢?聯合報98年8月16日新聞也提到 「小林村滅村 遺屬要求國賠」,他們認為,這次災情絕非雨量過大,多數村民認為是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炸山不當造成。甲仙鄉長劉建芳說,目前中央政府宣布比照九二一地震,失蹤者每人一百萬元救濟金,他和村民不滿意,房子及車子政府都要賠。聯合報98年8月17日新聞也提到「水庫洩洪釀災 南縣將提國賠」台南縣長蘇煥智昨天表示,莫拉克颱風重創台南縣,主因是曾文水庫洩洪不當,造成三處堤防潰堤,為維護災民權益,他將協助潰堤傷亡家屬,向水利署聲請國賠。由一上案例也可證,政府官員不積極作為當然要負賠償責任。還有一例,TVBS新聞網網址: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ghost20091214133837

「撞路中樹成植物人 判國賠公所不服」新聞內容提到:就有一名39歲的男子,凌晨酒後騎車,撞上了樹前的水泥基座,再撞上路中樹,頭部重創成了植物人。家屬要求國賠遭拒,永康市長李坤煌辯稱「那個道路還是私人土地,雖然是在縣有道路上。」法官認為,男子雖然喝了酒,但不影響駕駛,是因為黑暗才撞上路樹,公所沒有設置警告號誌及護欄,的確沒有善盡管理責任,因此,受害男子要求國賠獲准,判賠6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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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你爸被醫死,那這有兩條,第一個是醫師的業務過失,另外一個是醫院的管理疏失

就整個看來你是繞過醫師的業務過失直接認為醫院有管理疏失,這是會敗訴的

醫生沒有業務疏失則醫院的管理疏失必然不存在

所以你要這樣做,首先先弄道死亡證明,然後再弄驗屍報告,要證實你父親的過世是醫療人員施打錯誤針劑造成的,然後你要保留當時醫院開出的相關單據,例如醫生寫的是A針劑,護士打的是B針劑,接著在以此向整個環節中可能會出問題的醫療人員提起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訴訟,在以此向該醫療人員以及台中醫院提起民事訴訟

前面近快進入刑事案件,就可以丟給檢察官處理,後面那個你可以找律師就你的案件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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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這種事請律師比較好處置

付一點請律師的費用,這些煩雜的事務就交由律師來打點,你只要負責跟律師說明你的情況就行

我看你也非法律專業,這些東西你自己搞半天也不會有結果,只是把時間都耗在上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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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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