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flames 10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如果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都缺位,行政院副院長能代理院長,能不能用以下法規,進一步使用院長的代理權? 如果連副院長都缺位,是否只剩下立法院院長召開臨時會補選這個辦法?還是說副院長以下還有其他能代理的人?憲法第30條: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代行"職權終究不是取而代之,所以我想單用文義解釋來看的話 行政院副院長應該沒辦法代行總統職務吧不過必經沒發生過這種事情 等發生後再研究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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