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形下,行政院副院長能否行使總統職權


Recommended Posts

如果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都缺位,

行政院副院長能代理院長,能不能用以下法規,

進一步使用院長的代理權? 如果連副院長都缺位,

是否只剩下立法院院長召開臨時會補選這個辦法?

還是說副院長以下還有其他能代理的人?

憲法第30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

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憲法第49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

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