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被打...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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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聞了!

真是太誇張!

現在學生是怎麼了?

是艋舺看太多還是??

丟父母的臉也丟學校的臉!

新聞看那麼久還沒看過這樣打老師的

竟然還發生在基隆

學校是不是該把他退學!?

書都唸到背上去了!!

真的讓人很生氣,

現在校園霸凌的影片愈來愈多,

打人的還有臉放影片到網站上,

真不知道父母是怎麼教育小孩,

給他們機會,真不知道誰給那些受害者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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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很氣憤!

身為基隆人

連我都想上FB辦個[請學校將打老師的基中學生退學]的活動

這種野蠻的行為

跟沒唸書的混混有啥兩樣

學長學長....

不要這麼氣憤= ="

他們是白目小高一

9字頭的

別跟他們計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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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看了新聞整個都快氣炸了

學弟妳們知道新聞一報上去

妳們全部都受影響

包括面試那些

對你們很不利

你們也不想要被貼標籤吧

更蠢的是居然放在TOUTUBE上...

學弟們 會想一點好嗎?

別再幹這種破壞校譽的蠢事了

對阿...現在學弟真的越來越不知道禮貌

還有羞恥了......

影響到高三學長面試....

大家對基中的價值觀只會越來越低.

看近年來的入學門檻就知道了,

很瞎的是

全校都很爽= =+

上新聞

你們推甄之路困難重重= =

不是全校都很爽辣-.-...

只是那老師比較蝦的事

告學生性騷擾 ( 還是性侵...我忘了[[踹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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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告傷害會變成公訴罪

(牽扯到刑法)

如果是性騷擾就是民法

而且坐在老師身上

也可以由性騷擾的觀點看

此段敘述不全正確(補):P

似乎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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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只有配偶或行為人未滿18歲者,屬告訴乃論,其他皆屬公訴罪。

http://www.ipobar.com/read.php?tid-62151.html

似乎是新改的:|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普通傷害罪 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也就是如果告普通傷害,就算私下和解,還是可能上法庭的樣子......而且大張的情狀比較不構成普通傷害罪,如果刑法不構成普通傷害罪,似乎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o)

因此老師告性騷擾而不告傷害,一方面是性騷擾可以和解,另一方面是傷害罪有可能會演變成非告不可的局面,所以為自己留後路......我猜啦:^)

以上資料來源由網路查詢,某牛修改:P

如有侵權、或錯誤,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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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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