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03qq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今天一早去搭捷運 就在捷運報上看到了(UPAPER) 重點是他新聞只有2頁 裡面就偏偏有一篇我們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牧羊少年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唉 .. 那個學弟真的有夠白痴...之前就有人說不要把事情擴大了 ... 白目= =我看不知道哪個禮拜 . 學校又要集會來個精神訓話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19912007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已編輯) 今天看到新聞了!真是太誇張!現在學生是怎麼了?是艋舺看太多還是??丟父母的臉也丟學校的臉!新聞看那麼久還沒看過這樣打老師的竟然還發生在基隆學校是不是該把他退學!?書都唸到背上去了!!真的讓人很生氣,現在校園霸凌的影片愈來愈多,打人的還有臉放影片到網站上,真不知道父母是怎麼教育小孩,給他們機會,真不知道誰給那些受害者機會!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20, 2010 ,由 ck19912007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19912007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還是很氣憤!身為基隆人連我都想上FB辦個[請學校將打老師的基中學生退學]的活動這種野蠻的行為跟沒唸書的混混有啥兩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艾晴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還是很氣憤!身為基隆人連我都想上FB辦個[請學校將打老師的基中學生退學]的活動這種野蠻的行為跟沒唸書的混混有啥兩樣學長學長....不要這麼氣憤= ="他們是白目小高一9字頭的別跟他們計較啦...=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牽牛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10 反正事情的真相已經查不清楚了學生打老師有錯老師打學生也有錯然後高三躺著也中槍面試不知會不會被問到是不是該拼指考了哩=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幻 10 發表於 November 2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1, 2010 很瞎的是全校都很爽= =+上新聞你們推甄之路困難重重=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轉身點火柴 10 發表於 November 2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1, 2010 (已編輯) 我剛剛看了新聞整個都快氣炸了學弟妳們知道新聞一報上去妳們全部都受影響包括面試那些對你們很不利你們也不想要被貼標籤吧更蠢的是居然放在TOUTUBE上...學弟們 會想一點好嗎?別再幹這種破壞校譽的蠢事了對阿...現在學弟真的越來越不知道禮貌還有羞恥了......影響到高三學長面試....大家對基中的價值觀只會越來越低.看近年來的入學門檻就知道了,很瞎的是全校都很爽= =+上新聞你們推甄之路困難重重= =不是全校都很爽辣-.-...只是那老師比較蝦的事告學生性騷擾 ( 還是性侵...我忘了[[踹 )吧......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21, 2010 ,由 牽牛 可使用編輯補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幻 10 發表於 November 2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1, 2010 我說全校都很爽是指我國中班導被打= =告性騷擾 囧 ?不是應該告傷害嗎=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牽牛 10 發表於 November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2, 2010 (已編輯) 據說告傷害會變成公訴罪(牽扯到刑法)如果是性騷擾就是民法而且坐在老師身上也可以由性騷擾的觀點看此段敘述不全正確(補):P似乎是這個原因......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23, 2010 ,由 牽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60379316 10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可是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是可以撤銷的)耶可能是因為他們還沒成年吧(在少年法庭中性騷擾好像比傷害罪的刑罰重樣子拔)錯了不要打我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幻 10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傷害是告訴乃論性騷擾是公訴罪一旦提出就不能撤銷了 我記得是這樣啦 (?那老師真的不爽告學生性騷擾學生就糟糕了 =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牽牛 10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10 (已編輯)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只有配偶或行為人未滿18歲者,屬告訴乃論,其他皆屬公訴罪。http://www.ipobar.com/read.php?tid-62151.html似乎是新改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普通傷害罪 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如果告普通傷害,就算私下和解,還是可能上法庭的樣子......而且大張的情狀比較不構成普通傷害罪,如果刑法不構成普通傷害罪,似乎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o)因此老師告性騷擾而不告傷害,一方面是性騷擾可以和解,另一方面是傷害罪有可能會演變成非告不可的局面,所以為自己留後路......我猜啦:^)以上資料來源由網路查詢,某牛修改:P如有侵權、或錯誤,煩請告知。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23, 2010 ,由 牽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我是「老翁」 10 發表於 November 2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4, 2010 原告老師控告被告同學”妨害性自主”我幾乎可以很確定這個學弟應該沒有這個意圖口味不會那麼重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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