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死刑廢止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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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關於死刑廢止 , 不支持死刑廢止者 , 大都提出若有某些罪大惡極之人勢必以死刑處斷方能合乎正義公理之際 , 倘若無死刑制度那麼即無法消弭一般人民以及法律上的情感訴求 , 其實這是值得加以注意的 , 但若以此來反對死刑廢止 , 似乎並不完全地碰觸到核心的爭議 .

死刑廢止的核心爭議 , 主要就是基於人權保障下所產生的誤判現象 , 不可否認的 , 我們可以因為死刑來處斷十個罪大惡極而應該處死之人 , 但卻無法彌補因為誤判而使一個無辜之人遭受死刑處斷所帶來的不公 , 人的生命在人權保障思想下 , 是無法評價出價值多寡的 , 因為它是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歸屬 , 若無生命 , 那麼談什麼也沒有用 , 而這邊所指的人之生命 , 指的應是受誤判而受死刑處斷的無辜之人 , 此方是核心的意義 , 逝者已矣 , 已死之被害者 , 即便將加害人處死 , 其亦無法復活 , 之所以處死也僅是符合了一般人性情感的需求 , 並無多大意義存在 .

因此死刑廢止者 , 是欲排除死刑本身所帶來之缺誤 , 而又在符合一般人民情感的需求下 , 找尋一個能夠妥適替代的制度 , 廢除死刑並不代表著犯罪合理化 , 更不代表著不合乎正義 , 這絕對是大家必須要瞭解的 .

一. 死刑存廢討論的先決認知

我想再多做說明一下 , 死刑存廢的問題不僅要與個案正義來做區分 , 更要與刑事政策上之所謂監獄人犯過多的現象區分 , 容我再次強調 , 死刑在近來因此會產生廢止之聲浪 , 主要原因有二 , 一是人權保障思想(先驗性的) , 二是死刑制度本身之缺誤 , 即誤判 .

因此將死刑存廢問題 , 混雜過多的爭議問題 , 無非是以問答問 , 沒有結果 , 關於死刑存廢 , 應該是要回歸到制度本身來做檢討 , 倘若捨本逐末 , 不僅違反了邏輯審查的順序 , 而且更會導致真正的問題被模糊了焦點(誤判以及剝奪人之先驗性的生命權) .

二. 關於監獄人犯與死刑存廢

關於監獄人犯的問題 , 本身便是屬於監獄制度以及觀護制度所應致力解決的 , 若以此而作為支持死刑存在的理由 , 不免有著不當連結之疑 , 且死刑能否減輕監獄人犯過多的問題 , 我想這也是值得商榷的 .

三. 關於終身刑與死刑存廢

而有關終身刑之處斷的問題 , 可能會耗費人民納稅之虞 , 此亦係監獄制度所應致力的 , 若以此作為支持死刑存在的理由 , 依然會有著不當連結之疑 , 況且國家使用人民納稅不當之情形在所多有(註一) , 超額收取之爭議亦非無(註二) , 而僅以未來"可能"發生疑義的問題來作為否定現今廢止死刑的理由 , 亦不敢使人茍同 .

四. 關於法官刑之裁量與死刑存廢

關於檢察官常會輕判或當庭釋放犯人的問題 , 首先要說明的是 , 輕判或當庭釋放犯人並非檢察官之權限 , 而是屬於法官之權限 , 兩者不應混同 .

而關於法官審理案件所產生刑之裁量的疑義 ,

1. 若無涉及死刑 , 理當不該作為死刑存廢之理由 , 否則實有不當連結之疑 .

2. 若涉及死刑 .

a. 而將應該處死刑之人 , 僅處以無期徒刑甚或是更輕者 , 此點僅關於法官刑之裁量的爭議 , 尚與死刑存廢無必然關係 , 亦不可混同之 .

b. 而相反來看 , 如果將不該處以死刑之人 , 處以死刑者 , 此雖亦屬於法官刑之裁量的爭議 , 然而卻有死刑制度本身之缺誤產生了競合效應 , 進一步暴露出了死刑的缺失 , 亦即誤判所但來的不公義之情形 , 且不該處以死刑之人 , 因遭誤判而處以死刑 , 即便事後翻案亦於事無補 , 而這種將無辜之人處死的情形 , 更是不能容許有絲毫發生的可能(人之生命權的價值是先驗且可貴的) .

由上述b點來看 , 可以明確地看出為何死刑制度本身之缺誤 , 再加上近代人權保障思想的高漲下 , 會產生死刑廢止的聲浪了 .

五. 從新加坡之刑罰反觀何謂遵守法律之迷思 - 代結論

最後 , 有關新加坡之刑罰 , 眾所週知 , 是相當嚴厲地 , 或許有部分人認為亂世應用重典 , 然而有件事卻是必須先說明的 , 刑罰之量的多寡以及質的寬嚴與抑制犯罪是否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 這是值得商榷的 , 一個刑罰種類甚多且嚴酷的國家 , 人民因為害怕受刑而遵守法律 ; 與一個刑罰單純 , 然而人民卻都深深了解法律精神與意旨而遵守法律的國家 , 兩者是否能相提而論 ? 一切制度的缺誤 , 其實到最後還是得回到每一個個人來做檢討 , 每一個人都必須了解在現今民主法治之下 , 他所擁有的地位與資格 , 他所有的權利與義務 , 他所必須肩負的責任 , 這些東西都必須發自於每一個人的心中 , 而不是僅僅只以刑罰制度來教導人民所謂的守法概念 , 畢竟不違反刑法規定與遵守法律仍然是有差距的 , 不能相等而論 . 因此 , 若說今天台灣也效法新加坡採用重刑 , 難道說台灣人民就會深刻地了解到身為一個公民所應該擁有的民主政治法治的思潮嗎 ? 還是僅僅害怕酷刑而不敢碰觸法律紅線 , 那這麼一來 , 不就更加深了今日台灣人民普遍共有的迷思-喜事為非 , 甚至還教導人民要被動的遵守法律 , 消極地不違反法律 , 試問 , 這是符合現今民主政治思想下的公民嗎 ?

且有關新加坡的酷刑 , 一直以來便受到聯合國的譴責 , 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責難 , 敢問台灣已經脫離了國際許久 , 是否在刑罰上也要更加遠離國際的共識呢(人權保障) ?

註一 , 軍購案件所造成之國庫支付失衡的現象 , 一般來說 , 國庫所為之支付是有一定比例而分別應用在國家不同層次的運作 , 軍事只是其中之一 , 以特別預算方式試圖打破這樣的限制 , 強制地剝奪國家其他行政的運作預算 , 這在國際各國間已是少見 , 基於福利國思想 , 國庫的支付更應該致力於民生福利等等的措施 , 僅以軍事上之政策而強制性地忽略民生福利等行政事項 , 是否能得到國際間之認同 , 實在令人質疑 .

註二 , 國道高速公路之爭議 , 這是一般人民所忽視的(其實人民一直忽視了很多事 , 因為您冷漠政治 , 而政治也會對您冷漠之) , 高速公路之興建完工後 , 之所以收費主要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 然而這樣的觀念是否是無限上岡 , 其實是值得讓人深思的 . 高速公路的興建主要是基於憲法148條之貨暢其流的本旨 , 為了國內貨物人力能得到順暢通訊的效用 , 因此興建了高速公路作為貨暢其流的工具 , 然而顯而易見的 , 高速公路上設置了許多的收費站 , 其實是違背原本意旨的 . 而收費站之收取規費 , 在法律上的關係是屬於一種工程受益費 , 因為國家興建工程 , 人民使用該工程必須在國家興建工程所支付的費用範圍內繳交工程受益費用 , 換言之 , 若今天國家花費10億元興建高速公路 , 那麼國家僅能在10億元的限度內徵收工程受益費 , 不得超過 , 因為公共工程的意旨並非是要營利而是為了實現憲法上所保障人民的權利(憲法148之貨暢其流) , 這些是在工程受益徵收條例第7條中明文規定的 , 不過現實的政治運作之下 , 卻是令人失望的 , 從早期高速公路興建完畢至今 , 實際上其所徵收的規費早已超出當初興建所支出的費用範圍 , 可是一直以來卻都無人驚覺 , 國家早已將高速公路作為營利事業來擴充國庫 , 人民卻還以為自己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 這其實也已經曝露出一般人民對於政治參與的消極性 , 任由國家恣意妄為 , 最後的結果仍就是要人民承受(人類之一切罪惡 , 最終都是要由自己來承擔) .

或有部分論者認為 , 現今高速公路之徵收規費 , 是為了維護高速公路之管理 , 然而這其實不完全正確 , 因為人民在購買汽車而致使用汽車之際 , 有所謂的牌照稅與燃料稅 , 而這些稅的徵收中其實早已包含了公路的維修整頓 , 亦當然地包括了高速公路 , 因此若以論者之解釋 , 似乎不能合理地解釋高速公路徵收規費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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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 2 weeks later...

學長....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常看到一個案件在一審的時候(假設)是死刑

到了二審因為其它的理由...假設為證據不充份好了...變成無罪

在上去假設又便成3年徒刑

這樣的處罰更動間

算不算是誤判

我的意思是......在二審會做出一個處罰的變更....是因為有新的事證出現

那假如沒有那一個上訴的動作.......我們看到的是一審做出的判決是在一個證據不充份的情況下(因為之後還有新證據)

這樣叫不叫誤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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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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