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已編輯) 這法官腦殘了嗎?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1/2/2avvc.html補上這篇新聞讓我想討論的幾個問題一.恐嚇罪的認定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撿起石塊要丟他,他氣不過表示「要讓妳好看」這個案件在這邊之所以沒有爭議,可能在於被告撿起了石頭,這件不少人客觀上認為可能會產生傷害性的舉動,但我聽說過有不少人以下面這些理由做為恐嚇行為提告我們走著瞧。我要你好看。這種跟本沒有表示自己要以何種行為加害於對方的條件,被行為人何德何能證明行為人將採取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由?搞不好對方只是要告你,或是每次看到你都喵喵叫三聲。二.損害賠償1.在這個新聞裡,被告真的有過失責任嗎?2.如果今天因為個人所會受到傷害的條件太過於奇特,以至於該條件的達成不僅無法被中人所預料,獲該條件的達成對於大眾或是任何人來說,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或是損害,責侵害該人的主體,是否有義務賠償?(這個問題如果難以回答,可以就下面那兩個個案作回答)小明是個聽到人講話就會感到恐懼與害怕的人(經過報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小明所行經之處是否大家皆須靜默以對?又或者小明是個看到車陣就會中風的離奇個案,而全世界也都知道了,當小明透過媒體表示他將於某日早晨抵達台北,台北是否有義務為他癱瘓一天?半夜站暗處 嚇到人判賠 更新日期:2010/08/11 10:07 記者陳崑福、翁禎霞/屏東縣報導 「真是見鬼了?」屏東縣李姓婦人到廖姓鄰居家玩牌,凌晨結束,返家途中,看到廖宅牆邊冒出一個頭,大喊有「鬼」,驚動屋內牌友查看發現是廖,李婦被嚇得全身發抖就醫,打官司求償,法院判廖應賠五萬多元。法官表示,廖姓男子縱然不是故意嚇人,但半夜裡站在暗處讓人害怕,亦有疏失,因此判賠。「我又沒有裝神弄鬼,為什麼要嚇她?」廖姓男子獲悉判決結果憤憤不平說,當晚他靠在鄰居圍牆邊講電話,沒想到李婦走出來,就喊說「見鬼了」,指被他嚇到。法官認為,李婦受到驚嚇後,次日確有到醫院就診,費用三百五十元,其他就醫時間,距案發時間有的超過五天,有的更久,難認定與被嚇到有關;但李婦受到驚嚇屬實,判決廖應給付李精神撫恤金五萬元及三百五十元醫藥費。廖姓男子說,當時李姓婦人兇得很,撿起石塊要丟他,他氣不過表示「要讓妳好看」,就這樣被告恐嚇還求償。恐嚇部分已被關卅天,他原從事搭網工作,被關後工作也少了,還要被判賠五萬多元,「連自己都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李婦丈夫說,當晚妻子到廖家打麻將,一走出來,就見牆邊露個頭,被嚇得全身痙攣送醫,到現在還在看診,「我們要求對方三日內道歉,對方不肯,才提告」。李婦提告指出,去年四月十六日,她和幾名牌友到廖家打牌,凌晨二點,她和另一牌友離開,剛走出來就看見牆邊有個人頭,當時巷子沒有燈光,廖的身體又被牆擋住,「就像鬼頭」。她認為廖故意嚇她,讓她嚇破膽。原本硬朗的身體,被這一嚇,一年來到醫院看病五十多次,常作噩夢,睡不著覺。「我頭靠在牆上講電話也不行喔!」廖姓男子說,他根本不知道牌局幾點結束,怎可能故意裝鬼嚇李婦,但李婦就是聽不進去,「硬賴我裝鬼嚇她」。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9, 2010 ,由 trausing 補上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燕歸來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李婦受到驚嚇後,次日確有到醫院就診,費用三百五十元,其他就醫時間,距案發時間有的超過五天,有的更久,難認定與被嚇到有關;但李婦受到驚嚇屬實,判決廖應給付李精神撫恤金五萬元及三百五十元醫藥費。這是坑錢吧........................她認為廖故意嚇她,讓她嚇破膽。原本硬朗的身體,被這一嚇,一年來到醫院看病五十多次,常作噩夢,睡不著覺。這..............這法官的判決邏輯不知道為什麼讓我想起當年的十秒摸胸事件=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這是坑錢吧........................ 這故事告訴我們膽小的人有錢賺 這法官的判決邏輯不知道為什麼讓我想起當年的十秒摸胸事件= = 如果是那個猥褻無罪事件的話其實我是同意法官判決的因為那時後台灣似乎沒有相應法條可以處理這種事法官只是照法條的定義下判決而已改不好他自己也很無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燕歸來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那時不是已經有性侵害防治法了嗎???為什麼這樣不算?((我對法律不熟,還請大大指教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09830883 16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 =""沒想到講手機也會被告乖小孩還是躲在被窩長篇大論比較安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那時不是已經有性侵害防治法了嗎???為什麼這樣不算?((我對法律不熟,還請大大指教啦我不太記得性騷擾防制法當時立法成功了沒有但檢察官的起訴法條用的是猥褻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燕歸來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猥褻罪跟性騷擾防治法的判準不同嗎?依性騷擾防治法而言,這樣就算犯法了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如果我沒記錯參訪司法院時有個法官說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的樣子 因為沒告所以只好以檢察官起訴的猥褻罪作判決 因為不合要件所以只好判無罪話說這標題會不會有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的問題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如果我沒記錯參訪司法院時有個法官說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的樣子 因為沒告所以只好以檢察官起訴的猥褻罪作判決 因為不合要件所以只好判無罪話說這標題會不會有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的問題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如果我沒記錯參訪司法院時有個法官說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的樣子 因為沒告所以只好以檢察官起訴的猥褻罪作判決 因為不合要件所以只好判無罪話說這標題會不會有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的問題呀??就來告我囉老實說我應該做的事說他的判決很腦殘(這樣他就完全搞不到我了)而非說他人但說真的我不覺得做出這種判決的人頭腦會正常到哪裡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補上了我對於這件案子的問題和質疑但我不諱言,會發這帖的確是有想婊法官的意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槓上開花§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法官有自由心證囉我印象中恐嚇罪不是要讓被害人感受到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即可?說真的她是告他什麼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槓上開花§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法官有自由心證囉我印象中恐嚇罪不是要讓被害人感受到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即可?說真的她是告他什麼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1, 2010 (已編輯) 法官有自由心證囉我印象中恐嚇罪不是要讓被害人感受到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即可?說真的她是告他什麼呀?被嚇到要去看醫生民事上的求償 此內容已被編輯, August 11, 2010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August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12, 2010 (已編輯) 一.恐嚇罪的認定這個案件在這邊之所以沒有爭議,可能在於被告撿起了石頭,這件不少人客觀上認為可能會產生傷害性的舉動,但我聽說過有不少人以下面這些理由做為恐嚇行為提告這種跟本沒有表示自己要以何種行為加害於對方的條件,被行為人何德何能證明行為人將採取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由?搞不好對方只是要告你,或是每次看到你都喵喵叫三聲。這是法律解釋的問題 恐嚇罪所謂的恐嚇 依實務見解是指以將來之惡害告知被害人,使其心生恐懼。不過這邊所謂的惡害告知,並不一定要以明示的言語表示,行為亦可。簡單來說就是並沒有規定行為人一定要告訴被害人我要對你怎樣怎樣才算恐嚇只要你的行為造成對方心生恐懼的話。事實上就有可能構成恐嚇。比如說,我每天找黑衣人在你家門口晃來晃去。也是有可能構成恐嚇罪的。附帶一提的是恐嚇罪的成立並不需要危險已發生。所以只要被恐嚇人心生恐懼就有可能成立。二.損害賠償1.在這個新聞裡,被告真的有過失責任嗎?2.如果今天因為個人所會受到傷害的條件太過於奇特,以至於該條件的達成不僅無法被中人所預料,獲該條件的達成對於大眾或是任何人來說,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或是損害,責侵害該人的主體,是否有義務賠償?(這個問題如果難以回答,可以就下面那兩個個案作回答)小明是個聽到人講話就會感到恐懼與害怕的人(經過報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小明所行經之處是否大家皆須靜默以對?又或者小明是個看到車陣就會中風的離奇個案,而全世界也都知道了,當小明透過媒體表示他將於某日早晨抵達台北,台北是否有義務為他癱瘓一天?在這個案中被告是否有過失,我想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如果法官認為原告比較可憐大概就有可能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另外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個案,新聞中沒寫這是哪一審判決,所以說不定只是某地院的判決,所以有可能是可以再上訴翻案的。不好意思同學你2的內容我看不懂 所以沒辦法回答 請更改錯字然後再改一下文字敘述好嗎? 此內容已被編輯, August 12, 2010 ,由 藍衫風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ugust 24,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4, 2010 恩 我很不負責任翻了一下就沒再找了我很有可能犯下了類似襲胸十秒的錯誤但我猜沒那麼嚴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ffeeboy37 10 發表於 August 2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5, 2010 恐嚇罪沒有問題但是民事部分就...畢竟損害賠償這部分代表的就是對加害人行動自由的合理限制我實在看不出廖男有甚麼過失阿假如她是無聊拿手電筒照來照去突然照自己嚇到人也就罷了講個電話把頭露出來也會出事有點離譜(不過以上言論是就這篇開頭所得知資訊所做的評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ray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0, 2010 沒什麼好意外,如果一直對「細節去深究」(拘泥於法律定義等),真的就會變腦殘。另外,這就是做律師的極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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