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搞怪紀念 建中生大字型躺馬路 學弟反應兩極 壞示範開罰三百


Recommended Posts

http://www.ttv.com.tw/news/view/?i=09906189064904L

躺在馬路上搞怪,小心受罰!一名剛從建國中學畢業的學生,在台北巿襄陽路馬路中央,躺成大字型,並拍下搞怪照片放上網,有民眾投訴,表示建中生做了最壞示範。

台北巿交通大隊表示,學生躺馬路雖然只是搞怪或好玩,但是已經違法,將依法罰三百元。

人家說馬路如虎口,但一名建中學生似乎不信邪,就選在車水馬龍的襄陽路上,自拍搞怪照片 大字型躺在路中央,建中學生臉上笑得好開心!還把照片PO上部落格,說是給高中三年留下美好回憶。

畢竟建中學生搞怪不是第一次了,今年畢業典禮上他們才把蔣公包成了太空人,現在又有人躺在大馬路自拍,學弟們早就見怪不怪 ㄟ,把學長比喻成狗,也太不給面子了吧!但不只學弟對違規行為不賞臉,有民眾在網路發現這張照片,還一狀告上交通大隊,現在要依法開罰這名學生三百塊,看來同學們搞怪要有限度,出了校門口可要記得,建中校譽還得靠大家來維持。

----------------------------------------------------------------------------------------------------------------------------------

台灣的媒體真厚愛我們建中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畢典影片有這個畫面!?

畢業典禮也是在馬路正中央(好吧如果硬要說的話,是"有在斑馬線上"啦)

不過那時候也是另外一邊的車子紅燈的情況

可是如果只是因為有斑馬線就沒有違規的話

那我們也可以"躺在"斑馬線上嗎?

大哉問2: 一樣都是在大馬路上,站著跳舞被當成創意,躺大字形變成違規,

我相信後者也一定是在來車都是紅燈的情形下才這樣做的。

所以差別真的是我上面說的"斑馬線"嗎?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提拉米柏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前段恕刪

大哉問2: 一樣都是在大馬路上,站著跳舞被當成創意,躺大字形變成違規,

我相信後者也一定是在來車都是紅燈的情形下才這樣做的。

所以差別真的是我上面說的"斑馬線"嗎?

這跟路權有很大的關係,

一般而言,行人的路權是在所有交通工具之上,

而斑馬線正是體現這個意義的明顯例證,

在斑馬線上滯留幾秒鐘,並無影響交通之虞,當然屬合法行為。

你也可以把這樣的行為想成是你鞋帶突然掉了或是手上的東西沒拿穩摔落,

然後你蹲下去綁/撿。

所以我想您的第二個大哉問的答案已經是相當明顯,

斑馬線是一個關鍵要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這跟路權有很大的關係,

一般而言,行人的路權是在所有交通工具之上,

而斑馬線正是體現這個意義的明顯例證,

在斑馬線上滯留幾秒鐘,並無影響交通之虞,當然屬合法行為。

你也可以把這樣的行為想成是你鞋帶突然掉了或是手上的東西沒拿穩摔落,

然後你蹲下去綁/撿。

所以我想您的第二個大哉問的答案已經是相當明顯,

斑馬線是一個關鍵要素。

感謝你的回答

我的疑問解決了

所以他做錯的地方真的只是因為"躺在不是斑馬線的地方"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 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章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另外找了一個參考法條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同學間也是互相比喻成狗阿XD

“你這一類狗!“

“你這學測狗!”

XDD

在建中,狗好像是“人”的另外一種稱呼 哈哈

這是貴校的特殊風俗??

霉體好煩喔...

找不到好新聞就來建中挖...

媒體喜歡用放大鏡檢視名校學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