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囧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已編輯) 以下是今天大掃除完,在體育館集合時,教官所講的話教官:「……另外,聽說有很多同學喔,也不多啦,我看了一下也不多啦……就是說在……到某個網站去發表一些言論,教官看了以後也覺得,還好,有反對的意見,可是,我在這邊提醒各位,你發表任何意見,尤其在網路上,只要有任何漫罵的行為,網路上,漫罵對方,公開的漫罵對方……(聽不清楚)被刑責的,如果有語帶恐嚇的,也叫網路上的霸凌的一種,所以同學也要特別注意……有什麼意見的表達,希望你透過正式的管道,學務處前有個信箱,大家可能忽略掉…(聽不清楚)…週會、班會中提出,學校不管怎麼樣一定會給你一個答覆……」某個網站,相信應該就是這裡了,畢竟後面所講的都吻合然後,感謝教官的教誨,請大家別再像之前一樣的漫罵了否則,可能會涉及侵害他人人格權(自尊、隱私、姓名、肖像等)話說,教官好像以為我們把深藍當成向學校表達意見的地方(也可能教官其實沒這個意思,是我誤會了這樣)其實並不是這樣,我們只是在討論說該向學校提出什麼意見而已把學生的意見串連起來這樣(雖然的確不多……)話說學務處前有個信箱,這件事我到今天才知道……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12, 2010 ,由 路人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暱稱沒有人格權,我侮辱路人囧我不犯法,因為法律不承認路人囧有人格權。但如果我以暱稱侮辱真名,我犯法。暱稱有犯罪當事人適格,有犯罪行為能力。另外,廣泛謾罵不特定人(比如說全校學生、教官們)是不會有犯罪問題的。未指名道姓的謾罵某人,只要無法被眾人所皆知,亦無犯罪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科學先生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暱稱沒有人格權,我侮辱路人囧我不犯法,因為法律不承認路人囧有人格權。但如果我以暱稱侮辱真名,我犯法。暱稱有犯罪當事人適格,有犯罪行為能力。另外,廣泛謾罵不特定人(比如說全校學生、教官們)是不會有犯罪問題的。未指名道姓的謾罵某人,只要無法被眾人所皆知,亦無犯罪問題。好啊 好觀念啊 我支持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e】☆↙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暱稱沒有人格權,我侮辱XX先生我不犯法,因為法律不承認XX先生有人格權。但如果我以暱稱侮辱真名,我犯法。暱稱有犯罪當事人適格,有犯罪行為能力。另外,廣泛謾罵不特定人(比如說全校學生、教官們)是不會有犯罪問題的。未指名道姓的謾罵某人,只要無法被眾人所皆知,亦無犯罪問題。--------------------------------------------------------------------------------------------------------------------話說學務處前的信箱有鳥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RA~楓~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話說學務處前有個信箱,這件事我到今天才知道……這個我一年級就知道了上面寫說要提出意見要到學務處裡面拿表格寫我到裡面找呀找是找到放表格的抽屜了可是裡面放的不是表格,印象中好像是臨時外出單還是什麼的如此不知道如果我們用一般的紙寫會不會受理呢?也不知道會不會過了好幾個月才有老師發現有人投單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卓越先生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暱稱沒有人格權,我侮辱XX先生我不犯法,因為法律不承認XX先生有人格權。但如果我以暱稱侮辱真名,我犯法。暱稱有犯罪當事人適格,有犯罪行為能力。另外,廣泛謾罵不特定人(比如說全校學生、教官們)是不會有犯罪問題的。未指名道姓的謾罵某人,只要無法被眾人所皆知,亦無犯罪問題。?話說學務處前的信箱有鳥用?至少現在多知道一個訴求管道,多試無益,為何你在還沒試之前就講這種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路人囧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已編輯) 暱稱沒有人格權,我侮辱路人囧我不犯法,因為法律不承認路人囧有人格權。但如果我以暱稱侮辱真名,我犯法。暱稱有犯罪當事人適格,有犯罪行為能力。另外,廣泛謾罵不特定人(比如說全校學生、教官們)是不會有犯罪問題的。未指名道姓的謾罵某人,只要無法被眾人所皆知,亦無犯罪問題。補充資料指著暱稱罵白癡 仍算公然侮辱: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52179/IssueID/20091029【郭芷余、侯柏青╱連線報導】二十七歲男子鄭凱修玩網路遊戲《全民打棒球》與隊友戰術不合爭吵,鄭男在公開討論區以「一棒棒修一」為名公開罵暱稱為「袋鼠應援」的隊友賀照宇是白癡、智障,賀照宇提告,高雄地檢署認為,網路身分也有人格權,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鄭男,引起各界討論。網友注意今年六月二十七日,鄭凱俢以「一棒棒修一」為名登入《全民打棒球》玩遊戲,和「袋鼠應援」賀照宇成為隊友,不料兩人因對戰術看法不同,在網站吵了起來。結果,鄭男就在遊戲的公開討論區對「袋鼠應援」罵白癡、智障。 法律界意見紛歧檢察官認為,網路身分也有人格權,兩人在討論區有詳細的對話紀錄,鄭凱修坦承自己出言不遜,且「白癡、智障」字眼足以貶損「袋鼠應援」的人格和社會評價,認定鄭男觸犯公然侮辱。鄭男昨則不在家,不知其回應。在網路討論區對網友暱稱開罵是否觸犯公然侮辱?法界意見紛歧。律師丁昱仁指出,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是,大眾要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實身分,且辱罵內容足以降低其社會整體評價。因此,鄭男是否觸法,要視該公開討論區是否有人知道「袋鼠應援」的真實身分而定。 「匿名也要負責」丁昱仁說,若「袋鼠應援」才剛加入該遊戲,可能沒人知他的真實身分,罵「袋鼠應援」不會構成公然侮辱;反之,如果該暱稱在這個遊戲社群長期出現,已建立知名度,網友知道暱稱「袋鼠應援」就是賀照宇,網路身分當然享有人格權。律師劉思龍認為,「網路身分並非完全虛擬或虛假,匿名或暱稱不代表不用負責,不然網路詐騙案不用辦了。」尤其鄭男又在公開討論區故意罵人,就是要貶抑「袋鼠應援」在該社群的人格,即構成公然侮辱。----------所以說,要讓大家知道你的真實身分,才會構成公然侮辱。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12, 2010 ,由 路人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e】☆↙ 10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很多老師都潛水了建議開闢一個可以自由討論的討論區這樣老師可以自由進入討論不會貌似學校行政指有班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huangxuanzhong 發表於 May 1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2, 2010 討論串怎麼在我被封鎖時不見了!!!我本來還想繼續跟教官討論~四位先生放馬過來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孤梟雲軒 10 發表於 May 1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3, 2010 這個我一年級就知道了上面寫說要提出意見要到學務處裡面拿表格寫我到裡面找呀找是找到放表格的抽屜了可是裡面放的不是表格,印象中好像是臨時外出單還是什麼的如此不知道如果我們用一般的紙寫會不會受理呢?也不知道會不會過了好幾個月才有老師發現有人投單呢?被壓在最下面,紙都泛黃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音樂人樂音=) 10 發表於 May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5, 2010 這個我一年級就知道了上面寫說要提出意見要到學務處裡面拿表格寫我到裡面找呀找是找到放表格的抽屜了可是裡面放的不是表格,印象中好像是臨時外出單還是什麼的如此不知道如果我們用一般的紙寫會不會受理呢?也不知道會不會過了好幾個月才有老師發現有人投單呢?我記的這版某處的小角落有寫很久以前曾經有這麼回事話說我到現在還沒看過那箱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RA~楓~ 10 發表於 May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6, 2010 我記的這版某處的小角落有寫很久以前曾經有這麼回事話說我到現在還沒看過那箱子...就在學務處後門外面的牆壁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e】☆↙ 10 發表於 May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6, 2010 看來幾乎所有人都不知道!?投學務處真的有用嗎據說班聯說制度修改有提出但還不都沒老師鳥了散客都出真的有用嗎....?(存疑)研擬一下要提出甚麼東西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RA~楓~ 10 發表於 May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6, 2010 看來幾乎所有人都不知道!?真的很不明顯比信箱還小我也是有次被教官在那訓話才看到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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