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槍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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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這次的槍決看法

    • 合理,循序漸進分批執行。
      70
    • 合理,應該一次處決完畢。
      27
    • 合理,應該要行刑前公佈。
      28
    • 不合理,死刑犯尚有人權。
      8
    • 不合哩,處決是極不人道。
      5
    • 不合理,死刑早不合時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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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上看到的社會新聞有很多是吸毒造成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死刑

這條看起來是強迫他人吸毒,如酒店強迫拖打毒品來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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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該廢死?

成本問題:

1.台灣監獄幾乎都有盈餘

2.如果我們應該花錢養犯人,那為什麼我們不應該花錢養死刑犯?

補償問題:

1.刑法從來都不是用來補償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的,用死刑來作為心靈創商的補償,既不合立法目的也不合法理(補償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若不能,則以金錢作為償還)

而金錢作為償還生命、身體損失或是精神損傷的狀況,現行法律也是有在實行的,只是我覺得台灣相關賠償真的很少

治安問題:

1.如果今天真的得廢死,對於那種窮凶惡極的犯人自當會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2.在經濟和教育相對穩定的國家,死刑的廢止並沒有造成重刑犯等相關犯罪率的提高。

應報問題:

你覺得可以以「在並非避免緊急危難、促進公共利益的狀況下,我認為某人該死」,作為殺死某人的理由嗎?

在防止傷害發生的部分,我們可以有自由刑的措施(自由刑的侵害相較於生命權的侵害是較小的),也就是說,我們找不到在「避免緊急危難、促進公共利益」的狀況下,死刑應該被採用的理由。

到底我們有甚麼好理由主張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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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該廢死?

成本問題:

1.台灣監獄幾乎都有盈餘

2.如果我們應該花錢養犯人,那為什麼我們不應該花錢養死刑犯?

補償問題:

1.刑法從來都不是用來補償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的,用死刑來作為心靈創商的補償,既不合立法目的也不合法理(補償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若不能,則以金錢作為償還)

而金錢作為償還生命、身體損失或是精神損傷的狀況,現行法律也是有在實行的,只是我覺得台灣相關賠償真的很少

治安問題:

1.如果今天真的得廢死,對於那種窮凶惡極的犯人自當會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2.在經濟和教育相對穩定的國家,死刑的廢止並沒有造成重刑犯等相關犯罪率的提高。

應報問題:

你覺得可以以「在並非避免緊急危難、促進公共利益的狀況下,我認為某人該死」,作為殺死某人的理由嗎?

在防止傷害發生的部分,我們可以有自由刑的措施(自由刑的侵害相較於生命權的侵害是較小的),也就是說,我們找不到在「避免緊急危難、促進公共利益」的狀況下,死刑應該被採用的理由。

到底我們有甚麼好理由主張有死刑?

他們用自己的生命賠償了什麼?

然後為什麼他們該被槍決?

區區金錢就可以用來補償人命的損失嗎?

如果可以

那麼用錢就可以拿來買別人的命囉?

生命是最高價的東西 老實說我覺得再多的錢也不能賠償人命的損失

那麼唯有等價交換 一命還一命

用生命賠償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

然後為什麼監獄有盈餘就要多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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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用自己的生命賠償了什麼?

然後為什麼他們該被槍決?

很明確的講 對受害者生命沒有任何賠償

而我不反對廢死 前提是至少要有終身監禁

廢死團體最讓我詬病的地方在於

他們總是繞過''受害者生命被剝奪''的事實(這裡不討論冤案之類個案)

換個角度問

受害者用自己的生命換取了什麼?

我相信沒有一個主張廢死的人能給我答案

我並不反對你的觀點 但我不認為死刑存廢與否單以死刑犯的角度看事件就會有結果

而你所提出的''一定會有相關配套'' 這是合理的期待 但不是必然會得到的結果

(至少廢死的目標就真的只是廢死)

在有''相關配套''的共識達成之前 所謂的取代只是空談

另外針對犯罪率

我擷取一小段 有興趣戳我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在有辦法與社會永久隔絕的辦法出現以前 我反對廢死

給一個機會?為什麼不給第二個舞女一個機會?

難道舞女的生命價值比不上一個殺人性侵的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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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區金錢就可以用來補償人命的損失嗎?

如果可以

那麼用錢就可以拿來買別人的命囉?

生命是最高價的東西 老實說我覺得再多的錢也不能賠償人命的損失

那麼唯有等價交換 一命還一命

用生命賠償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

然後為什麼監獄有盈餘就要多養犯人?

吾人猜你沒有讀懂吾人的文章的意思

補償以回覆原樣為優先,若不能,則以金錢賠償。

這是單純論"補償"的部份,今天你撞斷別人一隻腿,賠錢;撞死人,也是賠錢,畢竟並不是把你的命拿走別人就可以復活。

(所以死刑在復原上根本什麼也沒補償到,而且補償本來也就不是死刑之所以實施的目的)

而所謂的心靈創傷,當然也可以用錢賠(精神撫慰金聽過吧?)

所以在民事上,命和身體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

(當然不是說多少錢可以買命或是身體,而是當你侵害到了別人的命或是身體時,你也只能這樣賠了)

然後,吾人沒說監獄有盈餘是要拿來養犯人的。

吾人的意思是,犯人是自己養自己的,並非完全靠納稅人的錢來養

在有辦法與社會永久隔絕的辦法出現以前 我反對廢死

給一個機會?為什麼不給第二個舞女一個機會?

難道舞女的生命價值比不上一個殺人性侵的犯人嗎?

我也同意需終身與社會隔離的犯人就終身隔離吧

判個300年他大概也撐不到那時候

假釋和特赦的問題我也覺得能解決

畢竟這種問題是很技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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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猜你沒有讀懂吾人的文章的意思

補償以回覆原樣為優先,若不能,則以金錢賠償。

這是單純論"補償"的部份,今天你撞斷別人一隻腿,賠錢;撞死人,也是賠錢,畢竟並不是把你的命拿走別人就可以復活。

(所以死刑在復原上根本什麼也沒補償到,而且補償本來也就不是死刑之所以實施的目的)

而所謂的心靈創傷,當然也可以用錢賠(精神撫慰金聽過吧?)

所以在民事上,命和身體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

(當然不是說多少錢可以買命或是身體,而是當你侵害到了別人的命或是身體時,你也只能這樣賠了)

然後,吾人沒說監獄有盈餘是要拿來養犯人的。

吾人的意思是,犯人是自己養自己的,並非完全靠納稅人的錢來養

我也同意需終身與社會隔離的犯人就終身隔離吧

判個300年他大概也撐不到那時候

假釋和特赦的問題我也覺得能解決

畢竟這種問題是很技術性的

當然能解決 但這是在我們''合理''要求下的產物

至少法務部聲稱逐步廢死的立場時 是沒有提到的

甚至連大赦特赦會不會使用都沒有個準

你打的第一句話適用於你引我的言

我的重點在於當你去討論死刑犯生命被剝奪的意義時

有沒有對等去思考受害者?

死了就算了嗎?死刑當然解決不了任何事情

死刑犯在整個過程中不是最弱勢的

最弱勢的是受害者

最後的結論或許會一樣

但我希望在思考時不要忽略

= = = = =

事情發生是事實 我認為是個人認知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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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一個機會?為什麼不給第二個舞女一個機會?

難道舞女的生命價值比不上一個殺人性侵的犯人嗎?

其餘恕刪

「為什麼不給被害人機會」這句話聽起來有點像是被害人本來就該死,所以才問為什麼沒有給他機會,就像問「為什麼不給死刑犯機會」,我想在無辜的前提下,本來就不需要機會,又何必問為什麼不給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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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恕刪

「為什麼不給被害人機會」這句話聽起來有點像是被害人本來就該死,所以才問為什麼沒有給他機會,就像問「為什麼不給死刑犯機會」,我想在無辜的前提下,本來就不需要機會,又何必問為什麼不給機會。

聽起來根本就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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