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定離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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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定條文

第一條:除與主題、討論有密切關連據外,不可單就個人人格、地位、階級、態度等做討論與評價,違反者視為離題。未有詳細論述者亦同。(版規第十二條補充規定)

說明:

1.請就對方所質疑的要點做討論,不可以對方的人格、地位、階級、態度等做回應,如:你的智商不好、你愛玩文字遊戲、你不具有感情、你沒辦法當國家特務等,總之除與主題、討論有密切關連據外,就是不得單純就個人做評價與討論。務必就對方所質疑的要點做討論!

生效日:2010-04-05, 04:34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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