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2923 10 發表於 March 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5, 2010 這是今天班代大會公佈的評議委員會解釋文,既然已經公開,我想把他放在這裡應該比較容易讓大家得知與討論。評議委員會解釋文解釋字號:釋字第008號解釋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解釋爭點:若班聯會每學年度之下學期正副主席選舉違反<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行政部門部分之第十三條,未於該年12月內舉辦完成,該次選舉是否有效?解釋文:若班聯會第下屆正副主席選舉違反<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行政部門部分之第十三條,未於該年12月內舉辦完成,該次選舉之效力仍為有效。理由書:<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行政部門部分之第十三條之立法精神為督促行政部門正副主席選舉得以順利運作,以維持班聯會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活動之進行與維持。<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行政部門部分之第十三條規定,班聯會每學年度之下學期正副主席選舉須於該年十二月完成,未於12月內完成之選舉,其選舉主辦單位明顯違法,但<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其選舉之效力是否因此而受影響。惟若依據選舉違反<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行政部門部分第十三條,判定選舉無效並由行政委員會接管行政部門正副主席之職務,礙於行政委員會之產生需再由班代大會所同意,其過程曠日費時,有違該法條立法精神之虞,故於其他程序合法之前提下,認定該次選舉之選舉效力有效,惟為促進該法之立法精神之實踐,選舉委員會應檢討本次選舉之缺失,於往後之選舉應盡力避免此違法之行為發生。相關附件:<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 行政部門第十三條 行政部門依章程設立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期,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凡本會會員皆有權參選。每年五月選舉下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每年十二月選舉該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釋字第008號事實摘要聲請人於班代大會上,提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行政部門第64屆下正副主席選舉未於98年度之12月內完成。違反<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二章行政部門部分之第十三條之規範,並提出選舉無效之意見,依列席一年十九班評議委員委洪靖之建議,聲請評議委員會解釋。釋字第008號決議文,依列席7位評委凌郁翔 同意洪靖 同意鐘靈 同意馮孟璋 同意邱錞榆 同意王碩 同意劉子觀 同意同意7票 反對0票決議,並由評議委員洪靖撰文完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March 8,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8, 2010 全部同意反對零的票數感覺起來很黑箱...這東西我認為在做決議時,是可以不公開討論的。連名字和文章都這樣貼上來了,我不覺得這樣算黑箱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March 9,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9, 2010 還真正式...不過好空洞學弟才拙寫不出精采的解釋文:E還請學長見諒一_一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ian 10 發表於 March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9, 2010 "礙於行政委員會之產生需再由班代大會所同意,其過程曠日費時,有違該法條立法精神之虞,故於其他程序合法之前提下,認定該次選舉之選舉效力有效"請問法條有註明立法精神嗎? 還是那是你自己的解釋?其實我同意評委會解釋的結果, 可是理由的部分可不可以再說清楚一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March 10,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0, 2010 "礙於行政委員會之產生需再由班代大會所同意,其過程曠日費時,有違該法條立法精神之虞,故於其他程序合法之前提下,認定該次選舉之選舉效力有效"請問法條有註明立法精神嗎? 還是那是你自己的解釋?其實我同意評委會解釋的結果, 可是理由的部分可不可以再說清楚一點?立法精神為參照當初提出法案申請學長的意思,然後由諸位評委所共同決議的內容,並非獨自由學第一人所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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