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不罰嫖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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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轉載一下內容?

這樣一點說明都沒有

會讓別人點進來就想離開了

而且解釋文的內容也被你簡化的太多了吧...

乍看之下整個社會秩序維護法都違反憲法也太驚悚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6號

說明文的內容大概是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先不論到底有沒有維護的必要

這條法律在執行的時候

卻只有處罰意圖得利者,也就是性工作者

沒有對嫖客做出任何規範

就已經違反了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也就是說,在企圖解決問題的手段上

法律並未參照這個議題的特性做出合理而平等的處罰

所以失效

這條規定也有牽涉到不少面向,例如性自主權等等

但我覺得在樓主理解這整個釋憲想表達的意涵之後才能夠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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