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百鍊生 10 發表於 November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7, 2009 (已編輯) 大法官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賦予公民之平等權這是正義的聲張?還是特種行業氾濫的導火線呢?台灣應不應該有紅燈區呢?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9,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avatain 10 發表於 November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7, 2009 何不轉載一下內容?這樣一點說明都沒有會讓別人點進來就想離開了而且解釋文的內容也被你簡化的太多了吧...乍看之下整個社會秩序維護法都違反憲法也太驚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6號說明文的內容大概是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先不論到底有沒有維護的必要這條法律在執行的時候卻只有處罰意圖得利者,也就是性工作者沒有對嫖客做出任何規範就已經違反了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也就是說,在企圖解決問題的手段上法律並未參照這個議題的特性做出合理而平等的處罰所以失效這條規定也有牽涉到不少面向,例如性自主權等等但我覺得在樓主理解這整個釋憲想表達的意涵之後才能夠繼續討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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