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T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1, 2009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 修訂草案(980904)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設立依據)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高級中學法》及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綜合活動」課程綱要組織設置。 第二條(設立宗旨) 本會設立宗旨在培養學生民主、法治精神及自治能力,發揮服務精神與潛能,增進其溝通協調能力,並加強班級或團體間之聯繫,以提升學生之公民資質。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國立大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在籍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含被選舉權)、罷免權。二、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度。 三、透過班級代表(以下簡稱班代)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透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協助執行本惠所交付之任務。 第一項所列之會員權利,除因會員不履行第二項所列之義務,或有嚴重危害本會之行為者外,不得予以限制。 會員權利之限制,須經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為之。第二章班級代表大會 第五條(大會組成及班級代表權責) 班級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班代大會)由各班推選之班代一人組成,享有代表班級會員參加班代大會之議事權,並負責審查決議以下議案: 一、本會章程之制訂或修改案。 二、本會幹部之任命案。 三、本會工作計畫與重要事項之相關提案。 班代負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班代大會。 二、得以班級為單位向大會提出議案。 三、向所屬班級會員進行會務報告。 四、匯整班級會員意見並扮演本會幹部與班級會員間溝通橋樑。 五、協助執行大會決議。 班代不克出席班代大會,應於會議前向本會秘書組登記請假,並由該班另推派一名會員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班代選舉方式、任期) 班代之選舉方式,由各班相對多數決推舉產生,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第七條(班代大會組織-主席、副主席) 班代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主席、副主席由高二班代擔任,負責班代大會及各會議之召開,議程安排,並主持會議。第八條(主席、副主席職權) 本會主席有以下職權: 一、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負責會議召開、議程安排並主持會議。 三、統籌本會各組並督導一切活動。 四、反映協調學生與班級意見,並為妥善之處理。 本會副主席有以下職權: 一、襄助主席處理公務。 二、主席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主席、副主席選舉方式) 主席、副主席應於每年6月初改選,改選日期由學務處訓育組訂定。每年5月初由學務主任、訓育組長、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及各年級會員代表各一人組成「班聯會主席、副主席改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改選小組),統籌規劃選舉事宜。各年級會員代表,由各年級班代中推派產生。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方式行之。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 二年級會員應以聯名方式,以一人為主席、另一人為副主席登記為候選人。 改選小組應依下列規定,發佈各項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投票日前一週發布之。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一週內重行投票。 第十條(班代大會組織-各組幹部) 班代大會設置秘書組、活動組、美宣組、公關組、總務組等五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由主席自高二會員中提名,並經班代大會同意後任命。各組組長受主席指揮掌理相關事務,各組內部得設置副組長一名及組員若干名,由組長直接任命。各組之間須保持聯繫,以促進會務之推動。第十一條(各組業務執掌) 秘書組之執掌如下: 一、整理本會各項活動檔案與會議紀錄。 二、管理本會文書資料。 三、編寫本會年度行程表。 四、調查問卷之設計及其他一切書面繕寫工作。 五、整理「班聯會信箱」書函。 六、辦理公假登記事宜。 活動組之執掌如下: 一、擬定各類活動辦法 二、策劃活動內容、規劃活動流程。 三、規劃各項活動之工作分配 四、執行各項活動。 美宣組之執掌如下: 一、繪製活動海報、設計及佈置活動場地。 二、設計各種邀請函、節目表。 三、其他一切活動之美工部份。 公關組之執掌如下: 一、負責本會各項公關事務。 二、製作及發送公關函至友校,與友校交流並保持良好關係。 三、各類活動之對外商洽。 總務組之執掌如下:一、收受、保管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製作年度、及每月帳務清冊,詳列各項經費收支明細後公告周知。三、保管本會財產。四、支援各組申請之事項。五、於年度改選後與新任主席、副主席點交剩餘金額與財產。第十二條(班代大會之召開) 每學期應各召開一次班代大會,因特殊情事得令召開臨時班代大會,日期由主席與學務處協商後訂定。 第十三條(班代大會議事規則) 班代大會應依以下程序召開: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報告議程。 三、報告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主席、副主席及各組工作報告。 五、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六、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主席結論。 九、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席。 十、主席宣佈散會第三章輔導與監督 第十四條(班代大會決議之執行) 班代大會通過之決議,俟學校有關處室同意後始可執行。若有窒礙難行之處,於必要時得召開處室協調會議。 第十五條(學務處權責) 本會及其業務受本校學務處輔導與監督,並聘請訓育組長及另一名本校專任老師擔任指導老師。訓育組長以外之指導老師由學校相關經費酌予指導鐘點費。 主席於開學時應報請學務處派員指導班代大會或相關會議,必要時亦得通知有關處室列席參加會議。 第十六條(會費審查) 每學年末年由主席、副主席及各組組長召開會費審核會議,處理經費核銷、預算規劃事宜,本項會議應由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會員每年之會費應依前項預算規劃,並以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財物移交) 本會改選後,原任主席應將各項工作、財物、章程及其他應辦之移交手續,於每年7月底前完成移交。 第十八條(對外事務洽商) 本會代表全體同學於校內推行各項自治活動,非經班代大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及行文。 第十九條(罷免、創制、複決案) 經會員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提案、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向大會提案罷免主席、副主席。 前項之罷免案經會員過半數投票,總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即為通過。 罷免案成立後,准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務。 罷免案通過後,主席、副主席應去職,由學務處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事宜,但主席、副主席任期超過二分之一後通過罷免案時,由秘書組組長代行主席職權。 創制及複決案經會員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提案、百分之五以上連署後進行投票,投票人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學務處有創制及複決案之提案審核權。 創制及複決案通過後由主席與本校各處室協商決議之相關問題,校長對該決議有否決權。 第二十條(敘獎) 班聯會幹部及班代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由學務處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如有不負責任、言行乖張、經常缺席者得由學務處依校規議處。 第二十一條(章程之效力及修改程序) 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本章程未明訂之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本章程經班代大會通過,應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用紅色標選出的為小弟認為可能影響到班聯會為學生反應意見的基本權力及定位之文字。另外,本份修訂章程乃完全遵照實際收到之紙本。若有人需要電子檔請PM我。身為版主,我很抱歉這麼晚才放上來,實在是時間點太糟糕(高三在模擬考)。----------本份章程同時附上要求各班選舉班代的通知書,並言明下禮拜二中午要召開班代大會,由各班代來修訂這份章程。我的問題是,高一班代明白什麼是章程?明白什麼是班聯會?短短三十分鐘要修訂章程?還有更多令人可討論之處,希望深藍版眾一同討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阿洵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1, 2009 看完以上章程我的感想是:原來我們過去的努力都不是努力???他敲敲鍵盤就能一手推翻倘若依照以上章程走班聯會等於重頭開始試問他們憑什麼照自己喜好說改就改??況且我在以上章程中完全看不出班聯會的意義了啊!?身為六屆班聯活動長我衷心希望各班能以嚴肅的態度選出適任的班代,更請各位班代能否決這份章程草案(?)還請七&八屆班聯夥伴務必爭取出席會議班聯會的意義何在???班聯會的存在意義在於:爭取學生權益要依法我們就來看看《高級中學法》第 25 條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請問本校的申訴制度何在??我讀了三年根本就不知道有這種東西啊??哪一年不是班聯會辛辛苦苦統整學生的意見給各處室,結果不都是被打槍??漂亮話誰都會說,行政人員都可以有一大堆苦衷就剝奪學生的權益??我只能說班聯會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夥伴加油況且在以上章程中我只看到校方不斷限制班聯會的權利???在校長頒布一連串荒謬、不明所以的政策後我不明白還有什麼理由讓你們默不作聲(我指行動方面)??必須承認有時候班聯會的力量還是不夠所以當班聯會為學生發聲時是不是能請各位一同支持??其他的一些補充《高級中學法實行細則》第 18 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真不知道...所謂必要時的發動條件為何??《教育基本法》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以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千年神龜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1, 2009 哇我頭上那位政大的果然就是不一樣@@"本龜自然組的書又唸不多我只看到似乎不管任何事都需要"學務處同意"那到底班聯會該如何爭取權益呢所以當班代大會討論了很久很久學務處只要輕輕一個不同意那學生之前討論的東西部就都白費了當然也不是說班聯會討論出的事情學校一定要同意但是學校只要不高興就可以全盤否決掉這不會太!?話說之前在國大里本龜的某化學老師說他當初讀雄中時(←謎之聲:應該可以由此推出是誰XXD)學生會幹部是可以拍桌子跟教官對罵的而且還真的爭取到只要有考到駕照就可以騎機車到學校所以是說民主真的在後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UZU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星期五時,我看到許多人,已經有許多人陸陸續續把修訂的表格交給訓育組。當時,會長跟副會長正在跟他說話。他們正提到說她覺得沒有必要再另外開一節課來討論,她想用大家寫的意見統整過後,然後一條一條很順利的過去(?)雖然我覺得這根本再唬爛:P還有提到說,班代需要訓練,可是她說,班代大會本來就不是一年級會關心的阿,班代大會不一定要有事才召開,也可以拿來宣布事情阿,還有跟大家宣導班聯會是什麼。她覺得星期二會很順利的一條一條的通過,還會有剩餘的時間來宣導班聯會。最好是班聯會跟班代大會一樣啦,她自己也說過他當過學生會副會長阿,何況她是學公民的人欸,為什麼會搞不清楚立法跟行政的分別。因為鐘聲響起,她就叫我們趕快去上社課了。有公民老師提過,國大里的班聯會似乎都把自己定為學務處下面的活動組。我們知道我們要的是替學生權益發聲。很抱歉目前還沒能做出什麼行動,我們會盡力去爭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UZU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星期五時,我看到許多人,已經有許多人陸陸續續把修訂的表格交給訓育組。當時,會長跟副會長正在跟他說話。他們正提到說她覺得沒有必要再另外開一節課來討論,她想用大家寫的意見統整過後,然後一條一條很順利的過去(?)雖然我覺得這根本再唬爛:P還有提到說,班代需要訓練,可是她說,班代大會本來就不是一年級會關心的阿,班代大會不一定要有事才召開,也可以拿來宣布事情阿,還有跟大家宣導班聯會是什麼。她覺得星期二會很順利的一條一條的通過,還會有剩餘的時間來宣導班聯會。最好是班聯會跟班代大會一樣啦,她自己也說過他當過學生會副會長阿,何況她是學公民的人欸,為什麼會搞不清楚立法跟行政的分別。因為鐘聲響起,她就叫我們趕快去上社課了。有公民老師提過,國大里的班聯會似乎都把自己定為學務處下面的活動組。我們知道我們要的是替學生權益發聲。很抱歉目前還沒能做出什麼行動,我們會盡力去爭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會費真的很讓人匪夷所思 ^o)我記得修改前也有這條只是會費被規定在100元以下而如今100元上限的規定被砍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LONNELLO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我記得修改前也有這條只是會費被規定在100元以下而如今100元上限的規定被砍了......?還在!!!請學長看仔細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還在!!!請學長看仔細喔。......一_一狠還是把修正前的章程借一借好了= =""來不及看修正前的章程,只有看到會費那裡......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tt40514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一_一狠還是把修正前的章程借一借好了= =""來不及看修正前的章程,只有看到會費那裡......其實兩份章程大同小異但是修改後班聯會的權力大大減少而且校長有否決權所以希望班代們不要讓他通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其實兩份章程大同小異但是修改後班聯會的權力大大減少而且校長有否決權所以希望班代們不要讓他通過「修改後班聯會的權力大大減少、而且校長有否決權」?可以把修改前的章程看一次嗎?沒有告訴大家是那裡修改後班聯會的權力大大減少、也沒有告訴大家校長是那裡有否決權,只是叫班代們不要通過,我覺得有些不妥。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ET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一_一狠還是把修正前的章程借一借好了= =""來不及看修正前的章程,只有看到會費那裡......我說白爛啊...要叫我再打另外附上的所謂「92組織章程原文」實在是會中風:$不過我想你也明白,現行制度跟校方所附上的「92年組織章程原文」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我個人十分質疑所謂的92原文到底是不是現今實行的條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我說白爛啊...要叫我再打另外附上的所謂「92組織章程原文」實在是會中風:$不過我想你也明白,現行制度跟校方所附上的「92年組織章程原文」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我個人十分質疑所謂的92原文到底是不是現今實行的條文?感覺只是改版而已= =""我沒看到那麼多...下次乾脆拍下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形單影隻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我是小高一的班代雖然我不是很清楚以前的校長所給予權力但是我國中時的學生會也是可以勇於發言跟學務處 跟教官對罵就這一點我也認為學校的章程有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ET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92學年度原條文)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本會訂名為「國立大里高級中學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在培養學生民主精神與素養,增進溝通協調能力,並發揮其服務精神與潛能,加強班級或團體之聯繫,以充實學習領域。 第三條:凡國立大里高中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罷免權、監督權。 二、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三、透過班代向本會提出議案。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皆須繳納會費。(以新台幣壹佰元為上限) 二、遵守本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案。 三、協助執行本惠所交付之任務。 第六條:第四條所列之會員權利,除因會員不履行第六條所列之義務,或有嚴重危害本會之行為者外,不得予以限制。 第七條:會員權利之限制,須經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為之。第二章班代大會 第八條:班代大會由各班推選之代表組成,享有代表會員參加班代大會之議事權,負責制定本會之章程,審議本會相關工作計劃。 第九條:班級之代表每班選舉一人,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班代表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免責權、提審全、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班聯會幹部任命同意權。 第十一條:班代表有協助執行決議、溝通、傳達及在班會中做會務報告之義務。 第十二條:若班代表不克出席會議,應於會議前向本會登記,並由該班另推一位同學暫代之。 第十三條:班代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主席、副主席由班級大會代表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各處處長(不包含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任命之。(限高二會員)。班代大會設秘書二人、五處及一調查委員會。 第十四條:主席職權 一、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負責會議召開、議程安排並主持會議。 三、對各處、委員會之建議,轉請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副主席職權 一、輔助主席處理公務。 二、主席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秘書職責 一、會內各項會議之紀錄。 二、本會資料之管理。 三、編寫本會年度行程表。 四、與友校班聯會(學生會)組織之聯絡。 第十七條:各處處長一人,由主席任命,各處之人員分配和組織皆由處長自行擬定,擁有人事撤換權。 第十八條:活動處職責 一、策劃及執行校內和校際之一切學生活動。 二、校內外與會員相關之活動宣導。 三、與公關處行動密切,兩處須保持友好關係,並密切往來。 第十九條:公關處職責 一、細分為南公關、北公關。 二、對外代表本會,負責與他校交涉。 三、與活動處行動密切,兩處須保持友好關係,並密切往來。 第二十條:總務處職責 一、經費之管理 二、支援各處申請之事項。 三、各項活動申請之審核。 第二十一條:社聯處職責 一、協助各社團辦理活動或宣導。 二、負責保持學生社團與校方之良好關係。 第二十二條:調查委員會 一、由會長一人與本會其他五瑋會員所組成。(限定社團幹部不可擔任) 二、負責調查本會與社團之間行為是否恰當。 三、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各處應提供資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開學四週內須召開第一次本會之會議。 第二十四條:班代大會通過之不逾越我教育行政及校園倫理之決議,請學校予以尊重並盡量施行,若有窒礙難行,請詳述其原因。必要時,可召開由班代向各處事直接溝通之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議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報告議程。 三、報告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主席、副主席及各處工作報告。 五、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六、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主席結論。 九、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題。 十、主席宣佈散會。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改選後,原任主席應將各項工作、財物、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後一週內移交清楚。 第二十七條:本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行各項自治活動,非經班代大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及行文。 第二十八條:經會員總數十分之一之連署,得提議創至法令、複決班代大會之決議,或罷免主席、副主席。惟其提案之通過採全體會員公投方式,並須獲得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 第二十九條:本會及其業務之監督與輔導,由本校學生總務處擔負其權責。 第三十條: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加以明訂之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慣例為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 修訂草案(980904)第一章總綱(略)第四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改)一、選舉權(含被選舉權)、罷免權。(去除監督權)二、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三、透過班級代表(以下簡稱班代)向本會提出議案。(增)四、透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改)一、繳納會費。(壹佰元上限增於第十六條)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三、協助執行本惠所交付之任務。(原第六條)第一項所列之會員權利,除因會員不履行第二項所列之義務,或有嚴重危害本會之行為者外,不得予以限制。(原第七條)會員權利之限制,須經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為之。第二章班級代表大會第五條(大會組成及班級代表權責)(原第八條)班級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班代大會)由各班推選之班代一人組成,享有代表班級會員參加班代大會之議事權,並負責審查決議以下議案:一、本會章程之制訂或修改案。(原第八條)(增)二、本會幹部之任命案。三、本會工作計畫(原第八條)與重要事項之相關提案。班代負有以下義務:(增)一、出席班代大會。(增)二、得以班級為單位向大會提出議案。(原第十一條)三、向所屬班級會員進行會務報告。(原第十一條)四、匯整班級會員意見並扮演本會幹部與班級會員間溝通橋樑。(原第十二條)五、協助執行大會決議。 班代不克出席班代大會,應於會議前向本會秘書組登記請假,並由該班另推派一名會員暫代其職務。(原第九條)第六條(班代選舉方式、任期)班代之選舉方式,由各班相對多數決推舉產生,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原第十三條)第七條(班代大會組織-主席、副主席)班代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主席、副主席由高二班代擔任,負責班代大會及各會議之召開,議程安排,並主持會議。(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八條(主席、副主席職權)(原第十四條)本會主席有以下職權:一、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二、負責會議召開、議程安排並主持會議。(刪除:對各處、委員會之建議,轉請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三、統籌本會各組並督導一切活動。四、反映協調學生與班級意見,並為妥善之處理。(原第十五條)本會副主席有以下職權:一、襄助主席處理公務。二、主席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增)第九條(主席、副主席選舉方式)(增)主席、副主席應於每年6月初改選,改選日期由學務處訓育組訂定。(橫批:改選日期由學務處訓育組訂定?那是不是學務處訓育組可以隨便延?6月初改選,什麼時候是deadline?)(增)每年5月初由學務主任、訓育組長、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及各年級會員代表各一人組成「班聯會主席、副主席改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改選小組),統籌規劃選舉事宜。各年級會員代表,由各年級班代中推派產生。(增)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方式行之。(增)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橫批:高三有嗎?)(增)二年級會員應以聯名方式,以一人為主席、另一人為副主席登記為候選人。(增)改選小組應依下列規定,發佈各項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投票日前一週發布之。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三、候選人名單,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增)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一週內重行投票。(橫批:如果票數非常接近,比如一票,這樣怎麼辦?)(改)第十條(班代大會組織-各組幹部) 班代大會設置秘書組、活動組、美宣組、公關組、總務組等五組(橫批:社聯處與調查委員會被閹割了www不過多了美宣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由主席自高二會員中提名,並經班代大會同意後任命。各組組長受主席指揮掌理相關事務,各組內部得設置副組長一名及組員若干名,由組長直接任命。各組之間須保持聯繫,以促進會務之推動。第十一條(各組業務執掌)(原第十六條)秘書組之執掌如下:一、整理本會各項活動檔案與會議紀錄。二、管理本會文書資料。三、編寫本會年度行程表。(增)四、調查問卷之設計及其他一切書面繕寫工作。(增)五、整理「班聯會信箱」書函。(增)六、辦理公假登記事宜。(原第十八條)活動組之執掌如下:一、擬定各類活動辦法。二、策劃活動內容、規劃活動流程。三、規劃各項活動之工作分配。四、執行各項活動。(橫批:全部改了www)(增)美宣組之執掌如下:一、繪製活動海報、設計及佈置活動場地。二、設計各種邀請函、節目表。三、其他一切活動之美工部份。(原第十九條)公關組之執掌如下:(幹掉南北公關了,並與活動組分離)一、負責本會各項公關事務。二、製作及發送公關函至友校,與友校交流並保持良好關係。三、各類活動之對外商洽。(橫批:也是全部改了www)(原第二十條)總務組之執掌如下:(增)一、收受、保管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增)二、製作年度、及每月帳務清冊,詳列各項經費收支明細後公告周知。(原第二十條)三、保管本會財產。(原第二十條)四、支援各組申請之事項。(增)五、於年度改選後與新任主席、副主席點交剩餘金額與財產。(「各項活動申請之審核」被刪掉了)第十二條(班代大會之召開) 每學期應各召開一次班代大會,因特殊情事得令召開臨時班代大會,日期由主席與學務處協商後訂定。(橫批:與學務處協商?而且開學四週內不須召開第一次本會之會議?)(原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班代大會議事規則)班代大會應依以下程序召開:一、主席宣佈開會。二、主席報告議程。三、報告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四、主席、副主席及各組工作報告。五、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六、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七、臨時動議。八、主席結論。九、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席。十、主席宣佈散會第三章輔導與監督(橫批:這就是這次的爭議了吧?請仔細看)(增)第十四條(班代大會決議之執行) 班代大會通過之決議,俟學校有關處室同意後始可執行。若有窒礙難行之處,於必要時得召開處室協調會議。(爭議一)(增)第十五條(學務處權責)本會及其業務受本校學務處輔導與監督(原第二十九條),並聘請訓育組長及另一名本校專任老師擔任指導老師。訓育組長以外之指導老師由學校相關經費酌予指導鐘點費。(橫批:班代大會要兩名老師?)主席於開學時應報請學務處派員指導班代大會或相關會議,必要時亦得通知有關處室列席參加會議。(爭議二)(第四條細節)第十六條(會費審查)每學年末年由主席、副主席及各組組長召開會費審核會議,處理經費核銷、預算規劃事宜,本項會議應由指導老師列席指導。會員每年之會費應依前項預算規劃,並以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財物移交)本會改選後,原任主席應將各項工作、財物、章程及其他應辦之移交手續,於每年7月底前完成移交。第十八條(對外事務洽商)本會代表全體同學於校內推行各項自治活動,非經班代大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及行文。(橫批:及學校?)(原第二十八條)第十九條(罷免、創制、複決案) 經會員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提案、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向大會提案罷免主席、副主席。前項之罷免案經會員過半數投票,總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即為通過。罷免案成立後,准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務。罷免案通過後,主席、副主席應去職,由學務處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事宜,但主席、副主席任期超過二分之一後通過罷免案時,由秘書組組長代行主席職權。(橫批:靠腰又是學務處辦理www然後秘書組組長也插一腳?)(增)創制及複決案經會員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提案、百分之五以上連署後進行投票,投票人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增)學務處有創制及複決案之提案審核權。(爭議三)(增)創制及複決案通過後由主席與本校各處室協商決議之相關問題,校長對該決議有否決權。(爭議四)第二十條(敘獎)班聯會幹部及班代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由學務處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如有不負責任、言行乖張、經常缺席者得由學務處依校規議處(橫批:如何定義不負責任、言行乖張?)第二十一條(章程之效力及修改程序)(原第三十條)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原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明訂之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增)本章程經班代大會通過,應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注意這裡也是爭議)------------------原來是對學務處是在關於法案修改有審查權...紅字是我覺得有爭議的地方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tt40514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第二十條(敘獎)班聯會幹部及班代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由學務處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如有不負責任、言行乖張、經常缺席者得由學務處依校規議處(橫批:如何定義不負責任、言行乖張?)少說話就是表現優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ET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請仔細比較兩份條文以及現行差異。修改草案中吊詭的部份是,班級代表大會下面有著各行政組織(五個處室)?因此立法權混淆行政權?內閣成員兼任立法委員嗎?再者,將「處」改為「組」是否有降格疑慮?修改章程與所謂原條文間有個空白,我想這是校方所「荒廢」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請仔細比較兩份條文以及現行差異。修改草案中吊詭的部份是,班級代表大會下面有著各行政組織(五個處室)?因此立法權混淆行政權?內閣成員兼任立法委員嗎?再者,將「處」改為「組」是否有降格疑慮?我猜這是打錯字了...這些章程我都可以找到好幾個錯字一_一狠還是誰有邏輯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ET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我猜這是打錯字了...這些章程我都可以找到好幾個錯字一_一狠先聲明我是照發下來的紙本打的一_一狠可是綜觀來看,我不認為是打錯字耶…畢竟若是打錯字,為何整個條文看來都是組組組組組呢?提一個較先進的學生自治組織架構: ┌行政部門(行政)→現在的班聯會正副會長→細分各處室學生會├班代大會(立法)→班代大會正副主席→各班級代表 └學生法庭(司法)→(現在談這個言之過早,先做好行政和立法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2, 2009 先聲明我是照發下來的紙本打的一_一狠可是綜觀來看,我不認為是打錯字耶…畢竟若是打錯字,為何整個條文看來都是組組組組組呢?提一個較先進的學生自治組織架構: ┌行政部門(行政)→現在的班聯會正副會長→細分各處室學生會├班代大會(立法)→班代大會正副主席→各班級代表 └學生法庭(司法)→(現在談這個言之過早,先做好行政和立法吧)不是組組組組組那個我是指「班級代表大會下面有著各行政組織(五個處室)」那個......其實世儀老師在我們班提過類似的架構?------------------------------------------------------------------------------------------------其實個人認為,學生法庭也可以考慮了。比如這條:第二十條(敘獎)班聯會幹部及班代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由學務處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如有不負責任、言行乖張、經常缺席者得由學務處依校規議處。我的橫批是:如何定義不負責任、言行乖張?我知道學校的用意:就是怕那種學校顛覆論的激進派出來,搞得學生雞犬不寧。但是如同某學弟說的:是不是少說話就是表現優良?兩者如何定義?這就有待學生法庭的解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千年神龜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4, 2009 第二十條(敘獎)班聯會幹部及班代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由學務處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如有不負責任、言行乖張、經常缺席者得由學務處依校規議處(橫批:如何定義不負責任、言行乖張?)少說話就是表現優良哈哈這句話精闢總之班聯會還是被學校壓著現在是清末皇族內閣嗎?總決定權還是在笑方(本龜歷史不好,有引用錯誤請多多包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09 現在是清末皇族內閣嗎?總決定權還是在笑方(本龜歷史不好,有引用錯誤請多多包含@@")我包函你因為我覺得應該沒笑方的小孩當班聯會幹部吧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y3162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9 我只是覺得˙˙˙校方真的是一點都不重視所謂的民主和所謂的學生自治!!!之前我有一些事去找皇新x老師,經過一番談話後,他冒出了這麼一句:在班聯會修改的章程出來之前,班聯會什麼都不能做。當下我非常的不爽,什麼叫什麼都不能做?在新章程出來之前不是應該依循舊的章程嗎?如果什麼事都不能做那到底有什麼存在意義?只是我沒有和他辯因為怕一吵就撕破臉了: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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