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規】深藍人文版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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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版規

 一.總則

第一條.

本版為深藍人文討論版,受深藍總則管轄。

第二條.

I
.本版收錄之文章為:教育、社會時事,文化議題、有人文價值的主張,
其內容所彰顯之價值觀與社會意義可於現代社會之應用之可能
之文章。並期望使深藍會員於理性討論中學習聆聽包容、完整敘述、獨立思考。

II
.本版亦收錄
與人文版性質相符之學術廣告文
不限發文格式但發文者須大致介紹活動內容與理念及個人看法,以利版友理解與方便帶領方向。但
流於政治意識形態與政黨造勢活動宣傳與文學營、藝術營廣告,甚至於參觀畫廊、音樂會等藝術展
不收錄。

III
.不符合人文版性質,但符合深藍論壇各版性質之文章,移轉至符合該文性質之版面;如完全不符合深藍論壇所有版面性質之文章,刪文之。

IV.本條規定之細節請參見版規施行細則第一條。

第三條.

本版,由於深藍對於學術板政治議題採取從寬處理態度,任何有關於政治的時事可以在此討論。但
注意政治議題避免主題失焦並陷於意識型態批判

第四條.

I.本版不希望會員隱藏實力,有見解可說出來,但仍請建立在理性的討論基礎上。

II.本版希望會員在參與討論之前,能夠仔細閱讀並探究各個主題所要表達與批評的重點與其所涉及之議題,以達成討論之進展與目的。

第五條.

針對人身攻擊、謾罵、嘴砲、挑釁等相關之言論,採最嚴格之審查方式,以利討論之進展,並達成人文版之期望。

第六條.

分享自身經驗作為「論點」時,若討論需要請提出些許相關資料以供驗證「論點」,若無,則僅可作為個人經驗
(不可擴及群體)

 二.分則

第七條.

允許在任何主題的回覆中加上少許閒聊,但依其內容可判定為純粹閒聊之回覆者禁止之。

第八條.

發言允許少於五個字或僅有一句,但以言簡意賅並符合人文版性質為原則。

第九條.

開放發問形式的文章,但請具體說明問題,禁用"如題、如上"等字眼,並且討論價值需經過審查,否則將轉移至他版,不得有異議。

第十條.

I
.轉貼文章須注明出處與作者,
並尊重作者對於所創作文章之處置之本意
,如經查驗與作者之本意不符者,版主依作者之本意刪除或發其通知要求於三日內改善,三日內不改善者刪除論。該時效於版主發其改善通知三天後起算,會員見其改善通知可以表示異議與說明相關情事。

II
.版主合理懷疑該文係轉貼文章時,亦發其通知要求於六日內改善,但其時效於發其改善通知六天後起算,會員見其改善通知可以表示異議與說明相關情事。本項規定之執行須在版主確為查驗動作之後,方可執行並適用之。

III
.轉貼文章須於文章最後附註自己之想法以帶領方向。若轉貼文章足以表示自己之想法,應於轉貼文章内劃明表示自己之想法之文句與段落。以劃明文句與段落表示自己想法之轉貼文章,每星期只準發三篇。

IV.轉貼文章或疑似轉貼文章刪除後,會員仍可表示異議與說明相關情事,如其異議有理由或成立,版主應回復被刪除之轉貼文章或疑似轉貼文章。

第十一條.

嚴禁人身攻擊、嘴砲、挑釁之言論。
(參見版規施行細則第三條與第四條
第一款至第二款
)

第十二條.

禁止純抱怨、無意義的灌水、惡性的刷版與離題。
(參見版規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二款
)

第十二條之一.

下列情形視為妨害討論:
1.參與討論之一方已明白表示並詳細說明自己之立場,他方針對不符對方之立場加以討論後,如對方再次表示並詳細說明自己之立場,而他方依舊沒有改善,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

2.參與討論之一方已明白表示並詳細說明所要批評與指責的要點,他方仍然以該被批評與指責的要點參與討論並回覆之,如對方再次表示並詳細說明所要批評與指責之要點,而他方依舊以該要點回覆之,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

3.參與討論者之一方以對方個人之人格、地位、階級與關於私人之事務等事參與討論者,比照版規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理之。

4.以他人不具特定資格或未經歷特定處遇駁斥他人之論述。本款不適用相關施行細則之規定,累犯三次後直接刪除論。

5.第一款至第二款依客觀事實係出於故意而多次為上述行為者,以鬧版論處,並刪文之。

6.多次特意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參與討論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

第十三條.

若非是極明顯之客觀事實,請勿下斷語,且必須給予說明。 (參見版規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二款)

第十四條.

禁止使用令其他一般人難以理解之文字或句子。 (參見版規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二款)

第十五條.

禁止連續於版內發出相同內容文章。

第十六條.

禁止發布色情及血腥暴力之圖文。

第十七條.

I.於閒聊版開金手指搶樓者,金手指最多開三次,每一次只能發三篇。

II.閒聊版達二百篇關閉。

III.對於閒聊版之處置僅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與第十六條適用之。

貳.版規施行細則

第一條.

I
.一篇主題是否具有人文價值的判斷依據:一、「這篇主題是否能夠讓討論者進行思維的交流(即內含核心議題)」;二、「思維的交流必須屬於:教育、社會時事,文化議題、可於現代社會的應用的主張等。」而人文版收含有以上所定義之「人文價值」的主張或價值觀可於現代社會的應用討論。
1.社會時事:至少提出一個可供討論的重心議題,並自己對此議題先行發表看法。(轉貼亦同)

2.文化議題:比照社會時事,但議題需從社會方面出發。(如:不可發關於古代禮樂的文章,而提出音樂問題,但是可以提出於社會的應用可能性)(註:不限於現代社會,未來與古代甚至虛擬社會皆可以)

3.教育:不可道聽塗說,需有完整見解、資料(及來源)並至少提供一議題以供思考。

II.如不具本版所收錄文章之要件,版主得發其改善通知並關閉文章,直至改善為止。

第二條.

任何主題的回覆中加上少許閒聊時,其閒聊內容不可逾回覆全文之一半。或雖未逾回覆全文之一半,但依客觀情事可被判定為純粹閒聊者,亦同。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人身攻擊係指純為故意惡化他人之人格、地位、階級、動機、態度或處境等攻擊或嘲諷。其被攻擊對象無論是論壇以內的會員,還是論壇以外的人士,均保護之。

1.依文章內容,在客觀上難以可見係出於故意者,版主
僅得接受被攻擊者之通知
處理。版主於必要時發其通知令其於三日內改善,但如可由會員自行經由雙方互動討論過程中改善為非必要之時。其通知於發送之日起算,未於三日內改善者,刪除之。

2.人身攻擊言論佔全文的量大於基於理性批評與論述者,版主發其通知令其於三日內改善。其通知於發送之日起算,未於三日內改善者,刪除之。

3.已符合上款規定之要件,又依社會一般人通常之觀念若被攻擊時,有立即表示難以接受其人身攻擊言論之可能者,立即刪除之。

4.被攻擊者之通知可於回覆中表示。被攻擊者的申訴權於十四日後消滅。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挑釁係指意圖挑起他人不快之情緒,進而促使雙方爭執之言論;斷語係指未經論證而直接為獨斷之結論;嘴砲係指無道理,僅有立場的相互言論攻訐之言論。

1.上述之判定,以雙方當事人之互動過程中判斷之,於必要時版主於該主題透過回覆要求改善。

2.本條所列各種之情形如可由會員自行經由雙方互動討論過程中改善為非必要之時。

3.本條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規定於版規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適用之,對於離題相關處置準用之。

第五條.

I
.有離題嫌疑時,將由發文者與版主認定,想拉回議題時,請將欲討論的最初議題整理一下用回文導正,不可只扔一句「離題」。

II
.本條之情形於本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規定準用之。

第六條.

如有第十二條之一之妨害討論之情形者,版主依照下列程序處理之:

1.如對方多次表示並詳細說明,他方依舊沒有改善者,版主發其通知改善之。

2.版主發其通知後依舊沒有改善者,版主強制終止雙方所爭執之相關討論。

3.如經版主強制終止相關討論者,依舊參與原先強制終止之相關討論者,刪文論並以騷擾會員處理之與提報深藍上層。

第七條.

於半個月內,違反分則規定超過五次者,於第五次行為起算後一個月內版主得直接發其通知改善;如版主發其通知改善達五篇已上仍然沒有改善者,於最後通知起算後一個月內,版主得直接刪除違規文章;如版主直接刪除違規文章達五次者,仍未改善者,版主將其違規會員從以前到現在的違規記錄上報於深藍高層。

 

 

參、精華區審核辦法

一、文章深度、廣度、以及回文討論的普遍程度,重點方向是理性與見識,採主觀認定(如果是想知道精華區究竟收什麼鬼,請直接移駕去看)。

二、於人文版有歷史意義之文章。

肆.版規修改適用原則

第一條.

有關會員權利影響重大之修改,於修法期間相關案件暫停處理,至新法正式實施後,以最有利於會員之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修改版規前應公告通知之,並附上修改理由。

伍.版規解釋

第十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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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版規增訂通知與解釋

增訂條文:版規第四條增列第二項,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與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與第七條。

開始適用:於今日晚上十二點整起算,五天後開始適用,相關事件於該五日內均採取發其改善通知之方式。

增訂理由:

(1)為了更能實現本版版規第二條之規定所蘊含之價值,於是於版規第四條增列第二項。

(2)又配合並更能實現版規第四條增列第二項之意義,於是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規範妨害討論進展與目的之行為。

(3)版規施行細則第七條是違規加重處分。

條文解釋:

(1)第十二條之一所列各情形之舉例如下:

第一款.某甲已對某乙清楚表示自己並非光以人道為由反對死刑的人,並詳細表達自己之所以反對死刑是因為實際的研究資料表示死刑無法嚇阻犯罪,但某乙仍然以某甲是光以人道為由反對死刑,批判某甲之論述。

第二款.該要點係指價值觀、社會意義與事實。例如某甲批判「尊敬長輩是理所當然」這一傳統價值觀,而某乙卻回以「大家應該要尊敬長輩」,但某乙之回覆本來就是某甲所要批判的,所以某乙只不過是再將某甲所要批判的要點重新提出,再讓某甲批判一次。

第三款.某甲發表關於校園民主議題之文章,某乙卻以某甲成績不好,轉學多次為由,直接批評某甲沒有資格發表該篇文章,或藉題發揮批評會員個人私人事務。

第四款.你又不是馬英九所以你沒資格批評他!

(2)關於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

a.參與討論之一方之說明必須依客觀上已經能讓一般多數人大致上能了解其所要表達之原意,原則上以討論過程中或依版主主觀上判斷之。若不具此要件者,他方即不該當第十二條之一所列部份情形。

b.所謂多次並非是一定要達成特定數量,只要被判斷無法由雙方互動討論過程中改善者,版主原則上就會介入。

c.所謂雙方是指的是討論雙方所持立場與論述而言,並非指特定對象,所終止的討論是就之前對於議題與爭論過程中所提出的立場與論述而言,所以一旦有其餘討論者參與議題與爭論時,再次重覆並討論之前被終止的相關立場與論述者,則該當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倘若允許其餘討論者再次重覆並討論之前被終止的相關立場與論述,則無異使妨害討論之情形延續下去,但對其若有新主張與新見解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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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定條文

第一條:除與主題、討論有密切關連據外,不可單就個人人格、地位、階級等做討論與評價,違反者視為離題。未有詳細論述者亦同。(版規第十二條補充規定)

例如:我覺得你把感情看得太不重要、如果你去應徵涉及到國家安全的職位,做心理測驗寫到這提,你不會被錄取......等。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伊蘇雅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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