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社團自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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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社團自治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定稿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品德,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義)

一、 本辦法為社團自治之基本依據,社團相關法規與本辦法抵觸者無效。

二、 本辦法僅對社團事務做出原則性規範,詳細辦法由各社團代表研商後另行立法補充。

第三條 (社團定義)

本辦法所定義之社團,僅限於依規定成立,並向學務處登記的學生團體。社團可於校內招收社員,安排活動,並可自由選舉社團負責人及幹部,惟負責人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四條 (準社團定義)

新創立之社團,於開始活動的第一學期為準社團,其權利義務等同社團,惟不得申請及使用社辦。

第五條 (社團自治)

一、 各項行政措施凡涉及社團之權利及義務者,均應由社團代表和行政單位開會共同決定之。

二、 各社團可選出代表成立大會共同協商社團事務,其決議經學務處核可後即具完全效力。

三、 學務處可否決社團共同之決議,但需以書面說明否決理由並公告之。

第六條 (社員資格)

凡本校在籍學生皆可參加本校社團,不受成績、功過影響。

第七條 (社團之成立、廢止與合併)

社團之成立、廢止與合併須經由各社團代表表決後通過、學務處核可後方得實行,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職務)

每一社團須向學務處登記一至三人為社團負責人。每一社團對外僅可由社團負責人行使場地借用、申請活動、張貼公告、公假辦理等權利。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資格)

凡該社團社員,皆有資格擔任社團負責人。惟社團負責人於開始行使職務前一學期不得受兩支警告(含)以上之行政處分,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

第二章 社團權利

第十條 (定義)

凡本校之社團及準社團皆可依規定進行活動、借用場地、發行刊物、張貼佈告等權利。

第十一條 (社團活動之申請)

社團如需於校內、校外辦理活動,須先向學校申請同意始可行,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十二條 (場地借用)

社團如需舉行社課、進行活動可視需求借用一般教室、專科教室、會議室及集會場地。其申請方式與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十三條 (發行刊物)

社團可發行刊物,收錄社團活動成果、課程內容、社員創作文集等內容,亦可經由校內公開徵稿而彙編而成。內容應注意著作權,且不得違反相關法律及校規。

第十四條 (張貼公告)

社團張貼公告、海報、啟事等,應先經由學務處核可,並註明社團之名稱以及張貼日期。

第十五條 (社團公假)

社團人員因舉辦活動、成果發表、代表出賽及其他經學務處認可等活動得請公假,詳細辦法另行規範之。

第三章 社團義務

第十六條 (指導老師)

一、 各社團需要一位指導老師,且該位指導老師必須為建國中學聘用之正式教職人員,並需負責督導學生之社團活動正常運作。

二、 指導老師任期為一年,得續聘。

三、 社團如需要該領域專業教師,得另請校外講師進行社課教學。

第十七條 (社團活動記錄簿)

社團應填寫社團活動記錄簿,並繳交至學務處。內容須有指導老師簽名、點名記錄及詳細之社團活動內容。

第十八條 (社辦及公共區域整潔)

一、 各社團須負責社團教室以及所屬公共區域之整潔。

二、 環境整潔應由學務處及各社團代表共同視察監督。

三、 若社團未通過檢查,學務處得對該社團負責人進行處分愛校服務乙次。

四、 詳細辦法另行規範之。

第十九條 (違規之處分)

若社團以社團名義有重大違規行為,可經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後將該社團停權或解散,並報請學務處核可後實行之。

第四章 社團辦公室

第二十條 (定義)

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係指學務處認可並供社團長期使用之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使用規則)

社團不應使用社辦進行違反校規或法律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 (社辦申請)

社團申請社辦,或多個社團申請同一社辦,需經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後報請學務處得以開始使用,其申請辦法與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收回社辦)

若社團因停止運作或因重大違規事件而停權、解散,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後收回社辦,並報請學務處核可後實行。原社辦可重新分配與其他社團。其申請辦法與規範另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起草人:

六十三屆下班代大會

  議長 黃嘉宇

社團事務協商大會 執行委員會

   青年社 劉子觀

航空社 陳 倬

國學社 馮孟章

資訊社 黃柏儒

紅樓詩社 李易遠 

鐵道研究社 王彥澄

幽默文化研究社 林根億

電子計算機研習社 顏任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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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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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份草案的程序走到哪了?因為我沒有在文末看到任何類似

執委會X月X日通過或社協會、班代大會X月X日通過等等的類似字眼耶。

  而且我認為最後一條,所謂"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那代表說,校長可以憑自己的想法隨時隨意地更改這份自治辦法

完全不需要經過任何民主討論程序,學生在將來也將完全喪失對這份辦法的干涉權力,等同於是

任由校方控制我們建中社團自治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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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份草案的程序走到哪了?因為我沒有在文末看到任何類似

執委會X月X日通過或社協會、班代大會X月X日通過等等的類似字眼耶。

  而且我認為最後一條,所謂"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那代表說,校長可以憑自己的想法隨時隨意地更改這份自治辦法

完全不需要經過任何民主討論程序,學生在將來也將完全喪失對這份辦法的干涉權力,等同於是

任由校方控制我們建中社團自治的根本大法。

  

那意思是說我們修改制定後再經過校長核定後發布。

就跟總統發布法令是一樣的,並沒辦法讓校長爽改就改。

還有就是強制規定各社團要在校內找位老師當負責人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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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意思是說我們修改制定後再經過校長核定後發布。

就跟總統發布法令是一樣的,並沒辦法讓校長爽改就改。

還有就是強制規定各社團要在校內找位老師當負責人這樣。

法條上沒有寫,就是沒有。

這不是個人怎麼想、怎麼解讀,可以改變的事實。

班聯會組織章程,同樣是經校長核可的校規,就不是這樣定的:

"本章程由班代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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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上沒有寫,就是沒有。

這不是個人怎麼想、怎麼解讀,可以改變的事實。

班聯會組織章程,同樣是經校長核可的校規,就不是這樣定的:

"本章程由班代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班代大會組織章程是校規喔?

喔對了

聽說以後社團要算學分, 我猜是因為這樣才會要求指導老師要是件中正式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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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代大會組織章程是校規喔?

喔對了

聽說以後社團要算學分, 我猜是因為這樣才會要求指導老師要是件中正式教職員

就連班代大會底下一個毫不重要的學生班會組織總則都是校規了,我看不出來

為什麼班聯會組織章程不是?但校規的定義是什麼,我坦白說我也不確定,是校長

核可就算校規,還是學務處或行政會議通過就可以,畢竟在公認的校規中這幾種都有。

但討論班聯會組織章程是不是校規,並不會改善社團自治準則的品質就是了。

如果大家都認為隨校長之意可以任意修正此法,其實無傷大雅,那我也沒意見。

比較好的寫法應該是,"本法由社協會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之類的。

這樣才可以確保在往後,此法的修改會符合民主原則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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