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自己用?算侵占遺失物or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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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未成年)

前幾天自己上課去上廁所

看到一支手機

結果就打手機來來自己用

但是裡面沒有sim卡

但是最近被查出來

警察說她是 偷竊

但是這樣不是算 侵占遺失物 而已嗎

而且我朋友用的手機門號是A同學(已成年)的

這樣那個A同學有罪嗎?

警察是先查到A同學 在查到我同學的?

這樣到底算什麼罪?

而且沒有人可以證明她是真的撿到的

當時她旁邊沒有人

那該怎麼辦?

如果算 侵占遺失物 那會罰什麼?

如果警察說她是 偷竊 那又會怎麼樣?

麻煩各位了!!???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tra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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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就不能以竊盜罪相繩,警察叔叔可能是口語表達用偷竊這個字眼。

再者,法律上有所謂罪疑唯輕原則,當無法確定當事人究竟是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時(並且肯定是其中一者),以適用輕罪為優先。

最後,A同學不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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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

A同學無罪沒錯,但妳朋友應該算是侵占遺失物,

而也像樓上所說,警方沒有證據顯示妳朋友是用偷竊的手段獲得那隻手機的,

所以再怎麼判也不會是竊盜罪

至於侵占遺失物的刑罰:

刑法第337 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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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我有一個朋友(未成年)

前幾天自己上課去上廁所

看到一支手機

結果就打手機來來自己用

但是裡面沒有sim卡

但是最近被查出來

警察說她是 偷竊

但是這樣不是算 侵占遺失物 而已嗎

而且我朋友用的手機門號是A同學(已成年)的

這樣那個A同學有罪嗎?

警察是先查到A同學 在查到我同學的?

這樣到底算什麼罪?

而且沒有人可以證明她是真的撿到的

當時她旁邊沒有人

那該怎麼辦?

如果算 侵占遺失物 那會罰什麼?

如果警察說她是 偷竊 那又會怎麼樣?

麻煩各位了!!???

還回遺失物,討論是否和解,不和解未成年犯刑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置,頂多保護管束而已(除非他是累犯、虞犯,則最重可達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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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如果檢察官真的提起偷竊罪的話...會沒罪吧??

我記得法官只能依照檢察官提出的罪名來定罪^o)

法官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的

不過只限於同一罪章的法條

EX檢察官起訴是故意殺人

法官在判決的時候

可以將法條變更成殺人罪章其他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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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大概跑不掉

如果警察真的用竊盜罪處理的話 那妳同學應該高興才對

畢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你同學偷了人家的手機(除非你同學有竊盜前科...)

且就妳所提供的資訊來看 根據罪移為輕原則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同學有偷東西

所以沒辦法判他有罪

至於A同學會不會有侵占遺失物的幫助犯問題 就看警方無不無聊 想不想辦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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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的

不過只限於同一罪章的法條

EX檢察官起訴是故意殺人

法官在判決的時候

可以將法條變更成殺人罪章其他的法條

請問同一罪章是指??

因為之前有問過公民老師關於罪名的問題,他是說(美國)陪審團決定檢察官起訴的某項罪名是否成立,然後由法官決定處分

另外公民老師說台灣基本上台灣跟美國是差不多的,所以我才會這樣想

抱歉我對法律不是很懂麻煩解釋一下謝謝: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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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同一罪章是指??

因為之前有問過公民老師關於罪名的問題,他是說(美國)陪審團決定檢察官起訴的某項罪名是否成立,然後由法官決定處分

另外公民老師說台灣基本上台灣跟美國是差不多的,所以我才會這樣想

抱歉我對法律不是很懂麻煩解釋一下謝謝:E:E

同一罪章的意思是

EX殺人罪章裡的法條有

271故意殺人

272殺直系血親

273義憤殺人

274生母殺嬰

275加工自殺

276過失致死

這些是屬於同一罪章的罪名

另外法官決定的不叫做處分

法官只做裁定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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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偷竊和侵佔遺失物的區別在於嫌疑人違法所得之物是不是遺失物

如果那個手機並不是那個人遺失的,而是那人故意放在那裏的那麼應當以偷竊罪處理

當然,這麼做有點客觀主義傾向,但是主觀罪意是很難證實的,一般都會以客觀情況來斷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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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1. 不管是竊盜罪(刑320 I , 刑320 II )或是侵占罪(刑335),其構成要件都是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其構成要件都是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或侵占他人財物

2. 本案,本案當事人拾獲一支沒有SIN卡的手機乙支,並無法得知其主人是誰,並無法得知其主人是誰,該手機係為無主物,當事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民 802--無主物先佔 ), 當事人取得該手機之所有權

3. 故,當事人不犯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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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管是竊盜罪(刑320 I , 刑320 II )或是侵占罪(刑335),其構成要件都是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其構成要件都是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或侵占他人財物

2. 本案,本案當事人拾獲一支沒有SIN卡的手機乙支,並無法得知其主人是誰,並無法得知其主人是誰,該手機係為無主物,當事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民 802--無主物先佔 ), 當事人取得該手機之所有權

3. 故,當事人不犯竊盜罪

個人對第二點的沒有sin卡的手機為無主物有點意見,可以解釋一下為何沒有sin卡就可以判斷其為無主物呢? 那今天我撿到一個大包包 裡面放有100萬的現金 把您的看法套近來 我把該包包和100萬元現金收起來之後警方找到我 將我以侵占遺失物罪法辦 我是否可以主張該包包內並無任何可供我找出主人的證明所以這包包和100萬元是無主物 所以我只是先占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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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認定為遺失物

而不是無主物

民法803第一項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刑法337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想不管怎樣這手機被認定為是遺失物是沒有問題的

使用手機的這位同學

除非有特殊情況

亦應該知道該手機屬遺失物

民法上的規定告訴我們檢到遺失物要怎麼做

沒有這樣做又把它拿來用

那就有觸犯刑法337之可能

刑法337的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不法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有就是佔有該物,並且使用受益該物

簡單的來說你拿撿到的手機來自己用,這就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侵占遺失物則是另外一個要件

很好

要是你這位同學沒有免責事由的話

大概要被罰個五百塊吧

判多少是法官的問題

去問法官來這邊問是不會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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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這要看當時的情況了,假如那隻手機真的是被別人偷了(SIM卡都沒了),使用後丟棄在那的話呢?

被害人在報案的時候,可能就說我回頭我的手機就不見了。

假如很不幸的是如此,你同學得背上竊盜的罪名。

你可能會說但是他真的是撿到的而已阿,我只能說雖然你同學真的是撿到手機而已,但是其他真的有偷東西的人,他們也都說那些東西是他們撿到的...法官根本沒辦法判別,而且當事人又提不出證據來說這是撿到的。

話說 檢察官有起訴嗎?(突然發現這是好久之前的了)

還是你同學未滿18?未滿18的話幾乎就沒什麼好怕了,少年法庭的法官都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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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警察如果沒什麼熟悉法條之類的東西,

也不會把侵占遺失物和偷竊分的明吧...

所以不用擔心警察說的話,

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才是重點。

依照這個事實來看應該是不會算成偷竊,

就是侵占遺失物吧。

有犯罪事實也有犯罪的想法無免責事由,

未滿18應該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類的,

送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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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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