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北血南送"機制啟動!歡迎大家踴躍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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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沒時間總有熱血吧!?

轉自ptt Enmergency

=====================以下是轉貼內文======================

以下地方可以捐血...再重複一次...請轉寄各大網站

台北捐血中心 http://www.tp.blood.org.tw/

台中捐血中心 http://www.tc.blood.org.tw/

台南捐血中心 http://www.tn.blood.org.tw/

高雄捐血中心 http://www.ks.blood.org.tw/

新竹捐血中心 http://www.sc.blood.org.tw/

花蓮捐血中心 http://www.ha.blood.org.tw/

捐血地點

台北  http://www.tp.blood.org.tw/index.php?load=area&site=2

台中  http://www.tc.blood.org.tw/index.php?load=area&site=4

台南  http://www.tn.blood.org.tw/index.php?load=area3&site=5

高雄  http://www.ks.blood.org.tw/index.php?load=area&site=6

新竹  http://www.sc.blood.org.tw/index.php?load=area&site=3

花蓮  http://www.ha.blood.org.tw/index.php?load=area&site=7

因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為解決中南部醫院血液急缺狀況,

台北捐血中心啟動〝北血南送〞緊急機制,呼籲北部民眾踴躍捐出您的熱血,

以解決中南部全血與血小板之不足。並鼓勵大家踴躍預約分離術血小板捐血,

相關網址為http://www.tp.blood.org.tw/index.php?action=qa&id=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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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室 南海捐血室(一般全血、分離術) 每日08:00-17:30 (02)2351-1601 (02)2394-8644 台北市南海路1號3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1號出口南門市場對面)

這是離我們最近的捐血處

捐血的條件

一、年齡:滿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體重:女性滿45公斤以上,男性滿50公斤以上。分離術捐血者,應50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四、血壓:收縮壓90-160mmHg(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mmHg,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高於90mmHg者,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紅素:男性13g/dl以上,女性12g/dl公克以上。

六、捐血量及捐血間隔:

   (一)全血捐血:

     1.每次捐血以250ml(毫升)為原則,但體重60公斤以上者,每次可捐血500ml

     2.每次捐血250ml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500ml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

     男性年捐血量應在1,500ml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在1,000ml以內。

   (二)分離術捐血:

     1.體重50公斤以上,得就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血小板兼收血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單採血漿等擇一捐血。

    2.分離術捐血間隔應為二週以上。

    3.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500毫升為限;分離術血小板兼收血漿,每次總量亦不得超過500毫升。

    4.全年捐血漿總量以12公升為限。

七、捐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 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6個月內者。

   (二) 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 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反應者。

   (四) 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 6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 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胃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具有過敏病史者。

   (七) 曾在3年內罹患瘧疾者,或一年內曾前往瘧疾流行區者。

   (八) 曾在72小時內拔牙者。

   (九) 曾在5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piroxica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十) 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二型抗體(anti-HTLV I/II)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 梅毒血清抗體(STS)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三) 血清肝酶(ALT)檢驗呈異常者。

   (十四) 以下特定人士應暫緩捐血:

      1.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

      2.監、院、所收容人。

      3.外籍勞工。 

      4.二年內曾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或嫖妓者。

      5.二年內曾治療梅毒或淋病者。

   (十五) 持有「血鉛通告卡」者。

   (十六) 一年內曾紋身者。

八、捐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 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供血者。

   (二) 血友病病患、或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 曾罹患庫賈氏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激素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家族內有罹患庫賈氏病史者。

   (四) B型肝炎表面抗原酵素免疫測定法檢驗呈陽性反應,暫緩捐血半年之後複檢仍呈陽性者;或複檢呈陰性,而B型肝炎抗體檢驗亦 呈陰性反應者。

   (五) C型肝炎病毒抗體酵素免疫測定法檢驗呈陽性反應,暫緩捐血半年之後複檢仍呈陽性者。如複檢呈陰性,仍須暫緩捐血再經半年後第二次複檢酵素免疫測定法或RIBA法檢驗,任何一項呈陽性或不確定反應者。

   (六)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二型抗體(anti-HTLV I/II)酵素免疫測定法及西方墨點法(Western Blot)檢驗均呈陽性反應者;或酵素免疫測定法檢驗呈陽性,暫緩捐血半年之後複檢,仍呈陽性反應者

   (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酵素免疫測定法檢驗呈陽性,而西方墨點法亦呈陽性反應或不確定反應者;或酵素免疫測定法檢驗呈陽性反應,暫緩捐血半年之後複檢,酵素免疫測定法、西方墨點法、PCR基因檢驗法等,任何一項呈陽性反應者。

   (八) 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同性戀、雙性戀)。

   (九) 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十) 從事色情行業者。

   (十一) 多重性伴侶者。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之「供血者健康標準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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