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 地理學版 版規(20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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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 地理學版 版規

1. 版旨

1.1 地理學板的主要目標是促進有關地理的討論與分享。

2. 使用者義務

2.1 會員有義務了解並遵守本版規,不得以不知情推拖。

2.2 發表文章與回覆文章時,應注意資訊的正確性與真實性。
轉貼文章、新聞時應以引用進行,並標明原文出處及網址。
(2009.8.6.獨立為3.4.1條文)

3. 違規行為與處分

3.1 違規行為得由板友向版主以私人訊息(PM)方式提出檢舉,板主應負保密義務。

3.2 違反以下事項者,版主得處以刪除文章、警告並移請法務組懲處。

3.2.1 禁止發表任何違反中華民國(台灣)各級規範、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各級規範等文章。

3.2.2 禁止發表任何型態的色情、不雅、腥羶、噁心、侵害他人權利、帶有病毒等惡意內容之文章

3.3  違反以下事項,初犯處以刪除、關閉文章或以私人訊息(PM)方式通知要求改善,累犯者視情況移請法務組懲處。

3.3.1 禁止發表任何營利性廣告文章。

3.3.2 禁止發表任何政治性質之文章

3.3.3 禁止發表大量無意義、妨礙秩序或洗板文章。

3.3.4 禁止發表與版旨無關連之主題。

3.3.5 禁止發表一行文或字數少於20個中文字的文章。
 
(2009.7.31刪除)

3.3.6 禁止使用注音文或火星文。

3.3.7 禁止主題發表時無依照分類標籤分類或含有兩個(含)以上分類標籤

3.3.8 禁止非本版管理人員而使用【公告】為標題發表主題。

3.3.9 禁止筆戰、挑釁、謾罵、人身攻擊、挑起族群對立之情事。

3.3.10 禁止侮辱各國國格、觸及爭議兩岸議題。

3.4 違反以下事項,初犯以私人訊息(PM)方式通知限期要求改善,逾期由版主予以強制改正或刪除文章,累犯者直接由版主予以強制改正或刪除文章,並視情況移請法務組懲處。 (2009.8.6.新增)

3.4.1 轉貼文章、新聞時應以引用進行,並標明原文出處及網址。
(2009.8.6.新增)

3.4.2 同時須引用兩篇(含)以上文章者須以多重引用進行。
(2009.8.6.新增)

3.4.3 請勿於發表文章時發表嚴重錯別字,造成閱讀文章困難。
(2009.8.6.新增)

4. 申訴與疑問

4.1 受違規處分者如果對處分有意見,得向組務板提出意見並向總板主申訴。

4.2 其他版友對本版公告、政策、版規有意見者,請以私人訊息(PM)與版主連絡。

5. 板主之職務行使

5.1 版主得修訂版規,版規有所修訂時版主應予以公告,並於三日後施行。

5.2 版規之解釋,版主為之。

5.3 文章違規與否之認定,以版主主觀認定為主。

5.4 版規牴觸中華民國(台灣)各級規範、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各級規範之條文,無效。

5.5 本版隸屬於第三區組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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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4 公告制訂

2009.7.17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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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公告令

茲考量地理學版討論風氣低落,為刺激討論風氣,縮減文章發表限制。

全數刪除版規3.3.5條文,原條文同附件所示。

原條文即日起不予懲處,並於 西元2009年8月2日 正式施行

3.3.5 禁止發表一行文或字數少於20個中文字的文章。

Geography BM  Cigarette S.J.

200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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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公告令

茲考量地理學版之實際版務,對較輕微違規之限制,並對部分版規缺漏與以補足。

  1. 刪除版規2.2後半段條文,原條文同附件所示。
  2. 新增版規3.4、3.4.1、3.4.2、3.4.3條文,原條文同附件所示。

新版規於西元2009年8月8日 正式施行

2.2 發表文章與回覆文章時,應注意資訊的正確性與真實性。轉貼文章、新聞時應以引用進行,並標明原文出處及網址。 (2009.8.6.獨立為3.4.1條文)

3.4 違反以下事項,初犯以私人訊息(PM)方式通知限期要求改善,逾期由版主予以強制改正或刪除文章,累犯者直接由版主予以強制改正或刪除文章,並視情況移請法務組懲處。 (2009.8.6.新增)

3.4.1 轉貼文章、新聞時應以引用進行,並標明原文出處及網址。
(2009.8.6.新增)

3.4.2 同時須引用兩篇(含)以上文章者須以多重引用進行。
(2009.8.6.新增)

3.4.3 請勿於發表文章時發表嚴重錯別字,造成閱讀文章困難。
(2009.8.6.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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