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April 1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7, 2009 目前,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過,未來該條可能就要向我們說再見了!因為,已經有立委要提案將該條「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廢除。 但在社會上似乎仍有人對此產生質疑,伊蘇雅斯克大致上整理了以下要點供各位討論,也包括了部份人士對此的質疑: (1)開放成年人從事性工作是否會把人物化?又是否會引起社會對於某一族群或團體地位的歧視和壓迫?是否會侵害社會與個人之權利? (2)如果我們同意未來的成年人是可以從事性交易,那麼被交易的客體是?(肉體還是靈魂?亦或其他?) (3)各位對此的看法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1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7, 2009 若會侵害社會與個人之權利,那被侵害的客體是什麼?(既然有侵害行為,當然就會有被侵害的客體存在,不然在侵害什麼?)(2)如果我們同意未來的成年人是可以從事性交易,那麼交易的客體是?字面上我覺得這兩個問題問得很腦殘,因為你在問的是法律概念上的「客體」,然而這在人文版是欠缺討論價值的,何況沒學法律誰知道討論客體可以幹嘛。補充一下,侵害的客體不會是權利(益),客體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不然你應該說那是一種權利客體(相對於權利主體的人);你要問的應該是法律保護的利益(法益)是什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發表於 May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7, 2009 「把人物化」是啥?人本來就是物質構成的啊!我們看人體彩繪藝術是不是也把人物化?合法性交易為什麼會引起歧視和壓迫?不合法的東西才會被歧視吧?我要用錢換性行為或性行為換錢是我的自由,立法禁止才是侵害個人之權利吧?「客體」是啥?是文法中的object嗎?我對此的看法是要注意不能有人被強迫去做這種工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May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7, 2009 事實上不該有人被強迫去作任何工作吧。也許我們該弄清楚你們講的「歧視」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紫嫣紅 10 發表於 May 2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9 除了少數是被迫的(比方下藥或暴力控制我看到更多的是女性自己作賤自己拿自己的肉體賣錢被抓得還跟警察大小聲:我要賣誰是我的自由!基本上,個人對這特殊職業充滿不屑-______-(鼻孔瞪應該要罰成罰娼也罰嫖才對!沒有買就沒有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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