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開放成年人從事性工作,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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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過,未來該條可能就要向我們說再見了!因為,已經有立委要提案將該條「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廢除。

  但在社會上似乎仍有人對此產生質疑,伊蘇雅斯克大致上整理了以下要點供各位討論,也包括了部份人士對此的質疑:

  (1)開放成年人從事性工作是否會把人物化?又是否會引起社會對於某一族群或團體地位的歧視和壓迫?是否會侵害社會與個人之權利?

  (2)如果我們同意未來的成年人是可以從事性交易,那麼被交易的客體是?(肉體還是靈魂?亦或其他?)

  (3)各位對此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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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會侵害社會與個人之權利,那被侵害的客體是什麼?(既然有侵害行為,當然就會有被侵害的客體存在,不然在侵害什麼?)
(2)如果我們同意未來的成年人是可以從事性交易,那麼交易的客體是?

字面上我覺得這兩個問題問得很腦殘,因為你在問的是法律概念上的「客體」,然而這在人文版是欠缺討論價值的,何況沒學法律誰知道討論客體可以幹嘛。

補充一下,侵害的客體不會是權利(益),客體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不然你應該說那是一種權利客體(相對於權利主體的人);你要問的應該是法律保護的利益(法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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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把人物化」是啥?人本來就是物質構成的啊!

我們看人體彩繪藝術是不是也把人物化?

合法性交易為什麼會引起歧視和壓迫?不合法的東西才會被歧視吧?

我要用錢換性行為或性行為換錢是我的自由,立法禁止才是侵害個人之權利吧?

「客體」是啥?是文法中的object嗎?

我對此的看法是要注意不能有人被強迫去做這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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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除了少數是被迫的(比方下藥或暴力控制

我看到更多的是女性自己作賤自己

拿自己的肉體賣錢

被抓得還跟警察大小聲:我要賣誰是我的自由!

基本上,個人對這特殊職業充滿不屑-______-(鼻孔瞪

應該要罰成罰娼也罰嫖才對!

沒有買就沒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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