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所謂顏清標兒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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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人

第 一 節 自然人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一 節 婚約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二 節 結婚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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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的問題要先釐清 , 何謂法定結婚年齡 , 何謂行為能力 , 以及結婚之效力為何

民法關於結婚法定年齡的限制是男18歲 女16歲 ,(民法980)

而關於違反結婚法定年齡限制的法律效果呢 ,

不是無效 , 而是得撤銷 , (民法989)

而在民法親屬中的撤銷 , 係指將已發生效力的結婚關係 , 向將來地撤銷其效力(即不可溯及, 民法998)

至於行為能力 , 可分為三 , (民法12 ,13)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

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20歲)

三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

但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得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

因為所謂的行為能力 , 在民法中指的是財產上的處分能力 , 非指身份上的能力 ,

是故 , 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限制的是財產上的能力 , 而非身分上(如結婚)

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及未成年人結婚) , 為保障其婚姻經濟上的安定 ,

故允許其提其取得財產上的行為能力 ,

所以才會有未成年人得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

再來 , 關於結婚的效力 , 在親屬編為得撤銷和無效 , 可由形式與實質兩方面以觀 ,

一. 形式方面 , 須有公開儀式以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民法982)

此為形式上的拘束效力 , 故違反者 , 結婚不生效力 ,

二 . 實質方面 , (共有民法980 981983 984 985 995 996 997 , 僅就該案件做簡單敘述 , )

1. 結婚系重意思能力 , 而非行為能力 , 故只要雙方具有自主的結婚意思 , 且亦認識結婚之效力 , 即具有結婚之意思能力 , 在法律上稱為雙方之自主合意 .

若雙方非自主 , 而係強迫(如媒妁之言等)或是相互為通謀(如假結婚) ,

則結婚視為無效.

2.結婚之法定年齡限制(男18女16) , 違反者 , 已如前述 , 係為得撤銷 , 而非無效 ,

因為結婚重意思 , 而非重能力 , 而之所以限制結婚年齡是為求雙方之婚姻的美滿 ,

若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事後認為無法維持婚姻之和諧與安定 , 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 其效力為向將來的失其效力 ,

是故 , 若於結婚後 , 無經濟上之負擔 , 當然 , 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 原則上是不會去撤銷的 , 就如這個案件一般 , 因為不會有所謂的經濟上的不安定 ,

以上是淺薄所學 , 希望有提供一些解答 , 關於結婚的實質效力還有許多 ,

不過在這邊應該沒有涉及 , 所以不多做敖述 .

若有不完整或錯誤 , 也希望能提出 , 方為討論之真意 , 言論之核心 , 批判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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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 2 weeks later...

還不是王金平去提親, 顏清標身後又有黑道勢力撐腰, 不然諒他也沒法歡歡喜喜娶到女方, 話說結婚比打胎好? 他們就算有父母同意, 也仍是青少年, 做事欠缺考慮, 是父母遮掩的結果, 結婚就是綁住了兩人, 打掉一個生命換取兩人的自由命運應該還不為過吧? 畢竟它仍是未成形(沒出生怎麼可以被法律保障? 對立法院感到嗤之以鼻! ). 而且為家族勢力打拼也不是不負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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