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tang 10 發表於 January 29,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9, 2006 民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二 章 人 第 一 節 自然人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四 編 親屬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一 節 婚約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 二 節 結婚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isha 10 發表於 January 30,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30, 2006 他們的人生 16歲就結束了.....都還沒好好體驗,享受愛情 便踏進婚姻的枷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January 3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31, 2006 有幾的問題要先釐清 , 何謂法定結婚年齡 , 何謂行為能力 , 以及結婚之效力為何民法關於結婚法定年齡的限制是男18歲 女16歲 ,(民法980) 而關於違反結婚法定年齡限制的法律效果呢 , 不是無效 , 而是得撤銷 , (民法989)而在民法親屬中的撤銷 , 係指將已發生效力的結婚關係 , 向將來地撤銷其效力(即不可溯及, 民法998) 至於行為能力 , 可分為三 , (民法12 ,13)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20歲)三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但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得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 因為所謂的行為能力 , 在民法中指的是財產上的處分能力 , 非指身份上的能力 , 是故 , 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限制的是財產上的能力 , 而非身分上(如結婚)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及未成年人結婚) , 為保障其婚姻經濟上的安定 , 故允許其提其取得財產上的行為能力 , 所以才會有未成年人得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 再來 , 關於結婚的效力 , 在親屬編為得撤銷和無效 , 可由形式與實質兩方面以觀 , 一. 形式方面 , 須有公開儀式以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民法982)此為形式上的拘束效力 , 故違反者 , 結婚不生效力 , 二 . 實質方面 , (共有民法980 981983 984 985 995 996 997 , 僅就該案件做簡單敘述 , ) 1. 結婚系重意思能力 , 而非行為能力 , 故只要雙方具有自主的結婚意思 , 且亦認識結婚之效力 , 即具有結婚之意思能力 , 在法律上稱為雙方之自主合意 .若雙方非自主 , 而係強迫(如媒妁之言等)或是相互為通謀(如假結婚) , 則結婚視為無效.2.結婚之法定年齡限制(男18女16) , 違反者 , 已如前述 , 係為得撤銷 , 而非無效 , 因為結婚重意思 , 而非重能力 , 而之所以限制結婚年齡是為求雙方之婚姻的美滿 , 若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事後認為無法維持婚姻之和諧與安定 , 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 其效力為向將來的失其效力 , 是故 , 若於結婚後 , 無經濟上之負擔 , 當然 , 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 原則上是不會去撤銷的 , 就如這個案件一般 , 因為不會有所謂的經濟上的不安定 , 以上是淺薄所學 , 希望有提供一些解答 , 關於結婚的實質效力還有許多 , 不過在這邊應該沒有涉及 , 所以不多做敖述 .若有不完整或錯誤 , 也希望能提出 , 方為討論之真意 , 言論之核心 , 批判之價值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晨星夜語~N 10 發表於 February 25,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5, 2006 還是不要太早婚啦~嫁娶前要看清楚對方吧~雖然離婚很方便= =可是注意點好XD不過早一點拍婚紗照是不是比較好看?!(迷之音~跟誰拍阿=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26732300 10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7, 2006 各人認為那個男的長的也不怎麼樣.....女的長的還不錯啦~~嗚~一朵鮮花插在臭屎中...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rtemisFowl 10 發表於 March 1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3, 2006 還不是王金平去提親, 顏清標身後又有黑道勢力撐腰, 不然諒他也沒法歡歡喜喜娶到女方, 話說結婚比打胎好? 他們就算有父母同意, 也仍是青少年, 做事欠缺考慮, 是父母遮掩的結果, 結婚就是綁住了兩人, 打掉一個生命換取兩人的自由命運應該還不為過吧? 畢竟它仍是未成形(沒出生怎麼可以被法律保障? 對立法院感到嗤之以鼻! ). 而且為家族勢力打拼也不是不負責任的藉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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