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April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 2009 (已編輯) 話說,我的消費者保護法老師問我們班上一題有趣的問題,那就是:吸菸要罰,拉K無罪!這句話有何謬誤?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9,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 2009 菸害防制法的目的在於防止吸菸者對他人的健康侵害,簡單說就是二手菸問題;這並沒有懲罰吸菸者的吸菸行為,跟吸食三級毒品安非他命不罰意思差不多。不過持有安非他命必須銷毀(除了醫療用途),持有香菸則不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 stay 10 發表於 April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 2009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rch 5, 2010 ,由 Vincent sta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April 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 2009 關於這個問題,據我從老師那裡獲知的訊息,這一句話似乎是教育部某種活動的網路標語......還有,灰塵的意思是認為「吸菸要罰」這一部份有誤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654 10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拉K真的無罪嗎?我以為是指前者直接危害到大眾所以立法禁止,後者....(我不知道)可是看了樓上各位的留言後,我被弄迷糊了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有罪」跟「要罰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觸犯了刑法,那多半跟坐牢有關,雖然有時候也是有罰金;後者則是違法,多半應該是違反行政命令或其他獨立的法律(這個詞應該有誤,因為我不知道如何描述像是消保法、公平法、防治法這種類型的分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有罪」跟「要罰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觸犯了刑法,那多半跟坐牢有關,雖然有時候也是有罰金;後者則是違法,多半應該是違反行政命令或其他獨立的法律(這個詞應該有誤,因為我不知道如何描述像是消保法、公平法、防治法這種類型的分類)。 咩~灰塵這樣解釋有點怪怪的,因為罰金和罰鍰都是在罰錢,罰金是刑罰主刑之一部,而罰鍰則是行政罰。也就是說,「要罰錢」可能是刑罰,也可能是行政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2, 2009 咩~灰塵這樣解釋有點怪怪的,因為罰金和罰鍰都是在罰錢,罰金是刑罰主刑之一部,而罰鍰則是行政罰。也就是說,「要罰錢」可能是刑罰,也可能是行政罰。NICE,你這樣講比較理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dmisfish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9 我個人認為比較像法定犯和自然犯的差別。自然犯是偏向逸脫社會倫理的行為,在性質上不待法律特別規定,人民也會加以非難,例如殺人搶劫。法定犯比較偏向行政秩序上的規範,和社會倫理比較無關,例如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被罰錢,你心理面難免碎碎唸幾句之類的。吸菸要罰,罰鍰,行政罰。拉K無罪,刑法不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 stay 10 發表於 June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09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January 28, 2010 ,由 Vincent sta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ne 19,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9, 2009 說到消費者保護法......舉一實例,若抓到酒店 call 客[算"電話秘書"的一種]你會怎麼罰她?你離題了......本文和消費者保護法根本毫無關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odgoodgirl 10 發表於 July 3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30, 2009 話說,我的消費者保護法老師問我們班上一題有趣的問題,那就是:吸菸要罰,拉K無罪!這句話有何謬誤?大家一起討論看看......1.時間問題,前者已經持續好幾年,後者是近年來才出現的。2.法律定訂的程序實在有夠慢,吸菸的問題很早就在討論,卻在今年1月11日實施;後者我日前於1~3月發現問題(98年3月23日問題略提出),於在少年虞犯預防聯繫會報已向上呈報(98年5月12日),但相關法律人員是否會重視,其修定與相關細則遙遙無期。3.前者是直接傷害他人、自己,後者是直接傷害自己、間接傷害他人。ps:老實說開那種會議有點沒意義,反正就是聽聽第一線的人在幹麻,法官、觀護人、警察就是依法行事,常常都是沒有結論的會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odgoodgirl 10 發表於 November 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9, 2009 1.時間問題,前者已經持續好幾年,後者是近年來才出現的。2.法律定訂的程序實在有夠慢,吸菸的問題很早就在討論,卻在今年1月11日實施;後者我日前於1~3月發現問題(98年3月23日問題略提出),於在少年虞犯預防聯繫會報已向上呈報(98年5月12日),但相關法律人員是否會重視,其修定與相關細則遙遙無期。3.前者是直接傷害他人、自己,後者是直接傷害自己、間接傷害他人。ps:老實說開那種會議有點沒意義,反正就是聽聽第一線的人在幹麻,法官、觀護人、警察就是依法行事,常常都是沒有結論的會議。現行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制訂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持有或施用的罰則,民國98年5月20日所通過的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條文中(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正式實施),將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等行為加重其處罰或給予更明確的規定,並於第11-1條中特別將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持有及施用有進一步的規定及罰則,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除了罰鍰之外,另需接受毒品危害講習,而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則仍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虞犯的方式處理,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第 11- 1 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酷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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