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菸要罰,拉K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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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的目的在於防止吸菸者對他人的健康侵害,簡單說就是二手菸問題;這並沒有懲罰吸菸者的吸菸行為,跟吸食三級毒品安非他命不罰意思差不多。不過持有安非他命必須銷毀(除了醫療用途),持有香菸則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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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有罪」跟「要罰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觸犯了刑法,那多半跟坐牢有關,雖然有時候也是有罰金;後者則是違法,多半應該是違反行政命令或其他獨立的法律(這個詞應該有誤,因為我不知道如何描述像是消保法、公平法、防治法這種類型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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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跟「要罰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觸犯了刑法,那多半跟坐牢有關,雖然有時候也是有罰金;後者則是違法,多半應該是違反行政命令或其他獨立的法律(這個詞應該有誤,因為我不知道如何描述像是消保法、公平法、防治法這種類型的分類)。

  咩~灰塵這樣解釋有點怪怪的,因為罰金和罰鍰都是在罰錢,罰金是刑罰主刑之一部,而罰鍰則是行政罰。也就是說,「要罰錢」可能是刑罰,也可能是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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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咩~灰塵這樣解釋有點怪怪的,因為罰金和罰鍰都是在罰錢,罰金是刑罰主刑之一部,而罰鍰則是行政罰。也就是說,「要罰錢」可能是刑罰,也可能是行政罰。

NICE,你這樣講比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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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我個人認為比較像法定犯和自然犯的差別。

自然犯是偏向逸脫社會倫理的行為,在性質上不待法律特別規定,

人民也會加以非難,例如殺人搶劫。

法定犯比較偏向行政秩序上的規範,和社會倫理比較無關,

例如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被罰錢,你心理面難免碎碎唸幾句之類的。

吸菸要罰,罰鍰,行政罰。

拉K無罪,刑法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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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 4 weeks later...
話說,我的消費者保護法老師問我們班上一題有趣的問題,那就是:

吸菸要罰,拉K無罪

這句話有何謬誤?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1.時間問題,前者已經持續好幾年,後者是近年來才出現的。

2.法律定訂的程序實在有夠慢,吸菸的問題很早就在討論,卻在今年1月11日實施;後者我日前於1~3月發現問題(98年3月23日問題略提出),於在少年虞犯預防聯繫會報已向上呈報(98年5月12日),但相關法律人員是否會重視,其修定與相關細則遙遙無期。

3.前者是直接傷害他人、自己,後者是直接傷害自己、間接傷害他人。

ps:老實說開那種會議有點沒意義,反正就是聽聽第一線的人在幹麻,法官、觀護人、警察就是依法行事,常常都是沒有結論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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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months later...
1.時間問題,前者已經持續好幾年,後者是近年來才出現的。

2.法律定訂的程序實在有夠慢,吸菸的問題很早就在討論,卻在今年1月11日實施;後者我日前於1~3月發現問題(98年3月23日問題略提出),於在少年虞犯預防聯繫會報已向上呈報(98年5月12日),但相關法律人員是否會重視,其修定與相關細則遙遙無期。

3.前者是直接傷害他人、自己,後者是直接傷害自己、間接傷害他人。

ps:老實說開那種會議有點沒意義,反正就是聽聽第一線的人在幹麻,法官、觀護人、警察就是依法行事,常常都是沒有結論的會議。

現行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制訂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持有或施用的罰則,民國98年5月20日所通過的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條文中(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正式實施),將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等行為加重其處罰或給予更明確的規定,並於第11-1條中特別將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持有及施用有進一步的規定及罰則,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除了罰鍰之外,另需接受毒品危害講習,而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則仍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虞犯的方式處理,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

第 11- 1 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酷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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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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