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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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有問題XD

我想請問一下

校規有受憲法的限制嗎?

還是說校規是憲法的補助說明?

校規會違憲嗎?

因為我突然想到

學校的髮禁

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染燙頭髮應該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吧

而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學生染燙髮應該沒有受到其限制吧?

所以台灣的每個學生都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嗎?

請問我的思維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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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同意樓上,不過話說髮禁不是早就解除了嗎?

樓上的想法很像特別權力關係,就像我國小也有老師說學生,軍人,囚犯沒有權利

但是特別權力關係在大法官努力的結果下有幾號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的釋字

大法官是不承認特別權力關係的,換句話也就是台灣現在已經沒有特別權力關係了

而原PO如果要釋憲的話要"窮盡"訴訟管道

要先校內申訴,再來可能要訴願或行政訴訟,都敗訴的話才能大法官釋憲

最後,對我來說髮禁是違憲,甚至要說的話可能侵犯到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言論自由那一條)

因為頭髮對一個人來說也是表達他的獨立性和思考性(這就是為什麼軍中和監獄中要理短髮)

因此要說的話憲法第11條可能比較適合,因為憲法第22條是前面的基本權都找不到才塞的

因為它保護的程度比較低,以上個人小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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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謂:「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各校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由各校的校務會議所訂定的《教管辦法》,教管辦法既然是各校依據教師法之法律授權,而自行訂定對學生發生法律效果之相關規定,其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既然是法規命令,當然必須符合憲法之原理原則。

  另外,特別權力關係早已經被揚棄,最明顯的證明就是釋字三八二號。釋字三八二號表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給予了學生以往不被承認,而在憲法之中所保障的訴願之權。但該解釋係採取所謂的「重要影響說」,依其論述,凡是對身分權有重大影響者始得允許司法介入,對於身分權並無重大影響者則司法不得介入,而加以剝奪其司法救濟的機會。例如某學生在政府重要官員參訪某校時,直接對該官員嗆聲,表示自己的政治立場,最後卻被學校以有損校譽為由,記大過處分時,因為其尚未嚴重影響其身分權,所以該學生其實是無法透過司法救濟可能被學校侵害之言論自由權,如此情形是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是否完整保障憲法之基本權利,實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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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意思就是,特別權力關係不是完全廢除,是只有在「當你的學生身份面臨威脅」時(比如說遭遇退學)可以請求救濟(這時候就不算特別權力關係);反過來說,當你的髮禁問題不影響身份或學習權,就算稿訴訟,也會淪得「那是特別權力關係,屬於合理的權利侵害」這樣的下場,除非請求釋憲(窮盡各種管道後)時當時的大法官比較聰明或比較干心,他們也許會顛覆以往的釋憲文,而認為學生的該權利不可剝奪。

不過,髮禁不是有教育部規定廢除了嗎?杜正勝年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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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好像是會抓你的頭髮

用勸阻方式較你弄回原樣

他會聽你的答案

如果你說好 你就必須弄回去 如果沒有就記你欺騙師長

如果說不好 他就記你不服從師長

這該怎麼辦ˊˋ

好賤,這種時候就投書教育部吧,法律漏洞都在鑽了,大概沒什麼好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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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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