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班規禁髒話 關於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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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班上提案通過了一項班規,就是「禁髒話」,罵髒話者會被罰做值日生。

我對法律不是很瞭解,大概都是從高中公民課本上得來的知識。

我先假設班上的幾種狀況

狀況1:

a君:「嘿b君!幹你娘咧!」

b君:「喔a君你早!」

c君:「a君你罵髒話好難聽,我要跟老師說!」

接著a君就被罰了一次的值日生。

狀況2:

a君:「嘿b君!幹你娘怎麼跟c君一樣既種(台語:智障)咧!」

b君:「喔a君你早!」

c君:「a君你罵髒話罵到我,好難聽,我要跟老師說!」

接著a君就被罰了一次的值日生。

狀況3:

a君:「嘿b君!強姦你媽咧!」

b君:「喔a君你早!」

c君:「a君你罵髒話好難聽,我要跟老師說!」

接著a君就被罰了一次的值日生。

以上三種狀況有下列幾項問題:

1.若髒話無關旁觀者,旁觀者是否有權利檢舉害罵髒話者受罰?

2.髒話的定義為何?強姦你媽跟幹你娘是一樣的意思,哪種要取締?若由老師主觀判定何謂髒話,是否有違法律或者有瑕疵?

3.班級有權利訂定這樣的班規嗎?這樣的班規有沒有犧牲了某種權利?

4.若改在現實生活,a君都會受害嗎?所謂的誹謗又是怎麼定義,背後是以什麼樣的哲學來執行?

接著有幾項和老師的對談,希望大家能幫我看看問題在哪。

我:「誹謗屬告訴乃論,我希望讓真的覺得:『即使不是罵我,我也會感到受傷。』的同學,自行去跟老師報告,看是要怎麼處罰。」(這樣的同學有權利檢舉?)

老師:「你別老是提法律有沒有規定這件事,你這樣是在鑽法律漏洞!法律本來就沒有充分寫盡應有的規範!」

我:「老師是認為覺得:『即使不是罵我,我也會感到受傷。』的人,不能對罵髒話者提告是法律的漏洞?」

老師:「是!大部分人就是這麼認為!班上也是這樣所以才會通過!」

老師:「老師我支持的原因,一是為了保障不愛聽髒話的人,二是希望改變讓愛罵髒話的人成為人人喜愛的人,不喜歡成為人人喜愛的人是極少數,別跟我說那些人。」

我:「假設班上44位,所謂的人人喜愛指的是大部分人喜愛,又假設今天投票贊成的是23人,然後我是反對的其中之一,那代表是不是至少有20個人有機會喜歡我,而44位也不可能只因為我不罵髒話就喜歡我,如此一來人人喜愛與非人人喜愛差距其實不大,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加上罵髒話屬誹謗,且又是告訴乃論,強行硬定不能罵髒話是犧牲少數人應有的權利?」(這段其實應該是要改成詢問:「罵髒話屬誹謗,且又是告訴乃論,旁觀者沒有權利檢舉害我受罰,然後我能在某個範圍內罵髒話,是我應有的權利?利益?」)

老師:「這樣會害得班上搞小團體!」

我:「這又牽扯到喜程度的…(被阻斷)」

(以個人持不同政治立場來看,似乎不會有同學那麼無聊搞小團體,何況是罵髒話。而且在訓練社交時恐怕無法以不罵髒話的方式和俗人打交道,贊成這項提案是否有文人本位主義之嫌?)

註明一下,對話是我憑印象拼拼湊湊出來的。

1.我思考這方面法律的方式有沒有哪裡有瑕疵?真的有意鑽漏洞嗎?有無持不理性之態?

2.在公眾場合能在某種範圍內罵髒話,是我應有的權利?還是利益什麼的?

順便問一下最近我們學校訂的規定。

1桌面上不得擺飲料

2早餐7:55分之後才能吃

這兩項規定違反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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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這些狀況在刑法上牽涉到的問題不是310條誹謗罪,因為"誹謗"是要傳述"具體可得的事件",因此在這些狀況中純粹罵髒話是不構成誹謗,但有可能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

2.姑且不談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就如你說的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因此狀況一和狀況三都不成立公然侮辱,但在狀況二a有間接罵到c,會有間接侮辱(mittelbar Beleidigung),因此"可能成立",但還要看場合,譬如是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不過在班上應該都是公然,而且說人智障當然是種侮辱,主觀又有故意,因此A在狀況二可能成立

接下來盡量回答你的問題

1.就刑法上無權力

2.髒話和侮辱又有一段差距,譬如實務認為罵人"夭壽"不算侮辱(司法行政部刑事台63刑二涵字第1625號函),但其中的界限很難抓,而我認為X你娘應該算是侮辱,使他人的社會,倫理道德受到減損,另外是不是侮辱是由理智第三人做判斷,因此老師做出判斷只要沒太超過應該都是OK的

3.應該是有這個權力,譬如學校有校規,一個自治團體擁有內規是可以的,但不能違反法秩序,但這個班規合不合理因為我公法很爛,實在不能回答你

4.回答過了

接下來

1.純粹依刑法來說,你老師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只要刑法沒規定,就不能處罰行為人

2.如果只是單純的咒罵(譬如罵聲X的),應該都是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如果罵到別人可能就有問題了

最後我想這個地方應該是有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桌上放飲料和吃早餐應該都不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吧,因此這兩條規定有問題

最後因為學校是代替國家行使公權力,所以可以用憲法對抗學校,但如果是私人機關的話可能就不行了,希望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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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這些狀況在刑法上牽涉到的問題不是310條誹謗罪,因為"誹謗"是要傳述"具體可得的事件",因此在這些狀況中純粹罵髒話是不構成誹謗,但有可能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

喔,我想錯了,原來是公然侮辱…

題外問一下,「傳述具體可得的事件」是什麼意思?具體可得事件的定義是什麼?不然我自己這樣看,好像是指具體發生的事實,然後就不太像誹謗…

2.姑且不談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就如你說的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因此狀況一和狀況三都不成立公然侮辱,但在狀況二a有間接罵到c,會有間接侮辱(mittelbar Beleidigung),因此"可能成立",但還要看場合,譬如是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不過在班上應該都是公然,而且說人智障當然是種侮辱,主觀又有故意,因此A在狀況二可能成立

接下來盡量回答你的問題

1.就刑法上無權力

2.髒話和侮辱又有一段差距,譬如實務認為罵人"夭壽"不算侮辱(司法行政部刑事台63刑二涵字第1625號函),但其中的界限很難抓,而我認為X你娘應該算是侮辱,使他人的社會,倫理道德受到減損,另外是不是侮辱是由理智第三人做判斷,因此老師做出判斷只要沒太超過應該都是OK的

3.應該是有這個權力,譬如學校有校規,一個自治團體擁有內規是可以的,但不能違反法秩序,但這個班規合不合理因為我公法很爛,實在不能回答你

4.回答過了

接下來

1.純粹依刑法來說,你老師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只要刑法沒規定,就不能處罰行為人

2.如果只是單純的咒罵(譬如罵聲X的),應該都是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如果罵到別人可能就有問題了

原來如此,我偷偷問一下,罵靠腰算不算侮辱?

還有,所謂第三人理智,在法庭上是由誰來判定?有無人數規定?

「違反法秩序」是指違反「法秩序」嗎?法秩序是什麼意思?

最後我想這個地方應該是有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桌上放飲料和吃早餐應該都不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吧,因此這兩條規定有問題

最後因為學校是代替國家行使公權力,所以可以用憲法對抗學校,但如果是私人機關的話可能就不行了,希望有幫助到你

如果校方以:「吃早餐會影響周遭同學唸書,屬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這種理由,要怎麼反駁?

上面這類問題,感覺好像很常碰到,例如許多人認為「學生的義務是唸書」,但我壓根不這麼認為;校方若說:「吃早餐會影響周遭同學唸書,屬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雖然我不這麼認為,但是這種到底是不是或會不會,背後似乎有一股社會風俗或眼光作為依據,但法理上,社會風俗或眼光(這裡的風俗或眼光比較狹義,一般來講是類似男生不可以玩洋娃娃之類的)似乎又與之相違背,遇到爭辯這種問題的狀況時,要怎麼處理?法庭上有沒有類似的狀況?又是怎麼處理?

問題又來了,若法本身是基於社會風俗或眼光(這種風俗或眼光涵蓋了,不違反人權、言論自由等憲法精神)而制定,根本不可能與社會風俗或眼光相違背;換言之,上面的問題在法上本來就已經存在了一個標準答案,不是「是」要不然就是「不是」,有可能是這種狀況嗎?是的話那上述問題的標準答案為何?又是為什麼?

我覺得受益良多,感謝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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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體可得的事件譬如A跟大家說B的博士論文是抄襲的<---具體事件

而侮辱是直接做出貶低性的攻擊,譬如A跟大家說B是狗娘養的

2.既然夭壽都不算了,靠邀應該也不算,而判斷就是給法官判斷

而法秩序就是法律規定拉

3.吃個早餐影響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怎麼影響?吃一吃早餐突然發生暴動?

至於公共利益其實是不能擴張解釋的那麼廣,不然實在是包山包海

德國學者是這樣說的,他們認為公共利益的內涵為內部和平,個人自由和社會正義

也就是說公共利益要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吃個早餐真的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嗎?殊難想像

後面的問題我不太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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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體可得的事件譬如A跟大家說B的博士論文是抄襲的<---具體事件

而侮辱是直接做出貶低性的攻擊,譬如A跟大家說B是狗娘養的

2.既然夭壽都不算了,靠邀應該也不算,而判斷就是給法官判斷

而法秩序就是法律規定拉

喔XDDDD

3.吃個早餐影響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怎麼影響?吃一吃早餐突然發生暴動?

至於公共利益其實是不能擴張解釋的那麼廣,不然實在是包山包海

德國學者是這樣說的,他們認為公共利益的內涵為內部和平,個人自由和社會正義

也就是說公共利益要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吃個早餐真的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嗎?殊難想像

後面的問題我不太懂XD

我們教官說早自習視為正課耶!他說如果早自習可以吃早餐,那8:15分能不能吃早餐?校規應該沒有規定到底能不能吃早餐(我猜相關法規應該也沒有),那在早自習吃早餐跟在一般課堂吃早餐,法理上有何差異?

後面那個問題算了,想一想其實我也不太清楚我在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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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不准講髒話的班規不會觸法,因為若要走法律途徑來檢視,它會被理解為符合教育目的的權利限制。而學校能制定某些校規班規也都是有法律上的基礎,雖然學校並不能「任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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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months later...

我想55分之後才能吃可能是

貴校

50~55分之間會有類似"評分員"評分班級整潔秩序有關

可能吃早餐會扣分才叫你們55分以後再吃

這屬公共利益 你吃早餐害班級被扣分如果受罰的話是全班受罰

所以這條沒有任何異議

至於桌上不得擺放飲料 可能是老師希望你們少看到一點飲料就會少在上課的時候分心去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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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50~55分之間會有類似"評分員"評分班級整潔秩序有關

可能吃早餐會扣分才叫你們55分以後再吃

那有沒有必要用憲法22條去抵抗那個評分員?

55分前吃早餐只要沒製造環境髒亂,應不涉及所謂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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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是基本權的概括條款

沒有基本權可以適用才會運用到

我是覺得基本權對第三人

本來就很容易有衝突

所以應該利益衡量做決定

我是認為學生既然為受拘束的權利個體

應該有必要在上課時間禁止一些行為

(早自習也算是課囉)

(話說原po你們校長的兒子我認識..是我大學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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