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水炸彈客 10 發表於 Februar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3, 2009 我們班上提案通過了一項班規,就是「禁髒話」,罵髒話者會被罰做值日生。我對法律不是很瞭解,大概都是從高中公民課本上得來的知識。我先假設班上的幾種狀況狀況1:a君:「嘿b君!幹你娘咧!」b君:「喔a君你早!」c君:「a君你罵髒話好難聽,我要跟老師說!」接著a君就被罰了一次的值日生。狀況2:a君:「嘿b君!幹你娘怎麼跟c君一樣既種(台語:智障)咧!」b君:「喔a君你早!」c君:「a君你罵髒話罵到我,好難聽,我要跟老師說!」接著a君就被罰了一次的值日生。狀況3:a君:「嘿b君!強姦你媽咧!」b君:「喔a君你早!」c君:「a君你罵髒話好難聽,我要跟老師說!」接著a君就被罰了一次的值日生。以上三種狀況有下列幾項問題:1.若髒話無關旁觀者,旁觀者是否有權利檢舉害罵髒話者受罰?2.髒話的定義為何?強姦你媽跟幹你娘是一樣的意思,哪種要取締?若由老師主觀判定何謂髒話,是否有違法律或者有瑕疵?3.班級有權利訂定這樣的班規嗎?這樣的班規有沒有犧牲了某種權利?4.若改在現實生活,a君都會受害嗎?所謂的誹謗又是怎麼定義,背後是以什麼樣的哲學來執行?接著有幾項和老師的對談,希望大家能幫我看看問題在哪。我:「誹謗屬告訴乃論,我希望讓真的覺得:『即使不是罵我,我也會感到受傷。』的同學,自行去跟老師報告,看是要怎麼處罰。」(這樣的同學有權利檢舉?)老師:「你別老是提法律有沒有規定這件事,你這樣是在鑽法律漏洞!法律本來就沒有充分寫盡應有的規範!」我:「老師是認為覺得:『即使不是罵我,我也會感到受傷。』的人,不能對罵髒話者提告是法律的漏洞?」老師:「是!大部分人就是這麼認為!班上也是這樣所以才會通過!」老師:「老師我支持的原因,一是為了保障不愛聽髒話的人,二是希望改變讓愛罵髒話的人成為人人喜愛的人,不喜歡成為人人喜愛的人是極少數,別跟我說那些人。」我:「假設班上44位,所謂的人人喜愛指的是大部分人喜愛,又假設今天投票贊成的是23人,然後我是反對的其中之一,那代表是不是至少有20個人有機會喜歡我,而44位也不可能只因為我不罵髒話就喜歡我,如此一來人人喜愛與非人人喜愛差距其實不大,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加上罵髒話屬誹謗,且又是告訴乃論,強行硬定不能罵髒話是犧牲少數人應有的權利?」(這段其實應該是要改成詢問:「罵髒話屬誹謗,且又是告訴乃論,旁觀者沒有權利檢舉害我受罰,然後我能在某個範圍內罵髒話,是我應有的權利?利益?」)老師:「這樣會害得班上搞小團體!」我:「這又牽扯到喜程度的…(被阻斷)」(以個人持不同政治立場來看,似乎不會有同學那麼無聊搞小團體,何況是罵髒話。而且在訓練社交時恐怕無法以不罵髒話的方式和俗人打交道,贊成這項提案是否有文人本位主義之嫌?)註明一下,對話是我憑印象拼拼湊湊出來的。1.我思考這方面法律的方式有沒有哪裡有瑕疵?真的有意鑽漏洞嗎?有無持不理性之態?2.在公眾場合能在某種範圍內罵髒話,是我應有的權利?還是利益什麼的?順便問一下最近我們學校訂的規定。1桌面上不得擺飲料2早餐7:55分之後才能吃這兩項規定違反了什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里亞蒂 10 發表於 February 1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5, 2009 1.首先這些狀況在刑法上牽涉到的問題不是310條誹謗罪,因為"誹謗"是要傳述"具體可得的事件",因此在這些狀況中純粹罵髒話是不構成誹謗,但有可能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2.姑且不談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就如你說的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因此狀況一和狀況三都不成立公然侮辱,但在狀況二a有間接罵到c,會有間接侮辱(mittelbar Beleidigung),因此"可能成立",但還要看場合,譬如是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不過在班上應該都是公然,而且說人智障當然是種侮辱,主觀又有故意,因此A在狀況二可能成立接下來盡量回答你的問題1.就刑法上無權力2.髒話和侮辱又有一段差距,譬如實務認為罵人"夭壽"不算侮辱(司法行政部刑事台63刑二涵字第1625號函),但其中的界限很難抓,而我認為X你娘應該算是侮辱,使他人的社會,倫理道德受到減損,另外是不是侮辱是由理智第三人做判斷,因此老師做出判斷只要沒太超過應該都是OK的3.應該是有這個權力,譬如學校有校規,一個自治團體擁有內規是可以的,但不能違反法秩序,但這個班規合不合理因為我公法很爛,實在不能回答你4.回答過了接下來1.純粹依刑法來說,你老師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只要刑法沒規定,就不能處罰行為人2.如果只是單純的咒罵(譬如罵聲X的),應該都是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如果罵到別人可能就有問題了最後我想這個地方應該是有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桌上放飲料和吃早餐應該都不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吧,因此這兩條規定有問題最後因為學校是代替國家行使公權力,所以可以用憲法對抗學校,但如果是私人機關的話可能就不行了,希望有幫助到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聖水炸彈客 10 發表於 February 15,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5, 2009 1.首先這些狀況在刑法上牽涉到的問題不是310條誹謗罪,因為"誹謗"是要傳述"具體可得的事件",因此在這些狀況中純粹罵髒話是不構成誹謗,但有可能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喔,我想錯了,原來是公然侮辱…題外問一下,「傳述具體可得的事件」是什麼意思?具體可得事件的定義是什麼?不然我自己這樣看,好像是指具體發生的事實,然後就不太像誹謗…2.姑且不談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就如你說的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因此狀況一和狀況三都不成立公然侮辱,但在狀況二a有間接罵到c,會有間接侮辱(mittelbar Beleidigung),因此"可能成立",但還要看場合,譬如是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不過在班上應該都是公然,而且說人智障當然是種侮辱,主觀又有故意,因此A在狀況二可能成立接下來盡量回答你的問題1.就刑法上無權力2.髒話和侮辱又有一段差距,譬如實務認為罵人"夭壽"不算侮辱(司法行政部刑事台63刑二涵字第1625號函),但其中的界限很難抓,而我認為X你娘應該算是侮辱,使他人的社會,倫理道德受到減損,另外是不是侮辱是由理智第三人做判斷,因此老師做出判斷只要沒太超過應該都是OK的3.應該是有這個權力,譬如學校有校規,一個自治團體擁有內規是可以的,但不能違反法秩序,但這個班規合不合理因為我公法很爛,實在不能回答你4.回答過了接下來1.純粹依刑法來說,你老師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只要刑法沒規定,就不能處罰行為人2.如果只是單純的咒罵(譬如罵聲X的),應該都是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如果罵到別人可能就有問題了原來如此,我偷偷問一下,罵靠腰算不算侮辱?還有,所謂第三人理智,在法庭上是由誰來判定?有無人數規定?「違反法秩序」是指違反「法秩序」嗎?法秩序是什麼意思?最後我想這個地方應該是有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桌上放飲料和吃早餐應該都不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吧,因此這兩條規定有問題最後因為學校是代替國家行使公權力,所以可以用憲法對抗學校,但如果是私人機關的話可能就不行了,希望有幫助到你如果校方以:「吃早餐會影響周遭同學唸書,屬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這種理由,要怎麼反駁?上面這類問題,感覺好像很常碰到,例如許多人認為「學生的義務是唸書」,但我壓根不這麼認為;校方若說:「吃早餐會影響周遭同學唸書,屬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雖然我不這麼認為,但是這種到底是不是或會不會,背後似乎有一股社會風俗或眼光作為依據,但法理上,社會風俗或眼光(這裡的風俗或眼光比較狹義,一般來講是類似男生不可以玩洋娃娃之類的)似乎又與之相違背,遇到爭辯這種問題的狀況時,要怎麼處理?法庭上有沒有類似的狀況?又是怎麼處理?問題又來了,若法本身是基於社會風俗或眼光(這種風俗或眼光涵蓋了,不違反人權、言論自由等憲法精神)而制定,根本不可能與社會風俗或眼光相違背;換言之,上面的問題在法上本來就已經存在了一個標準答案,不是「是」要不然就是「不是」,有可能是這種狀況嗎?是的話那上述問題的標準答案為何?又是為什麼?我覺得受益良多,感謝你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里亞蒂 10 發表於 February 1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5, 2009 1.具體可得的事件譬如A跟大家說B的博士論文是抄襲的<---具體事件而侮辱是直接做出貶低性的攻擊,譬如A跟大家說B是狗娘養的2.既然夭壽都不算了,靠邀應該也不算,而判斷就是給法官判斷而法秩序就是法律規定拉3.吃個早餐影響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怎麼影響?吃一吃早餐突然發生暴動?至於公共利益其實是不能擴張解釋的那麼廣,不然實在是包山包海德國學者是這樣說的,他們認為公共利益的內涵為內部和平,個人自由和社會正義也就是說公共利益要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吃個早餐真的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嗎?殊難想像後面的問題我不太懂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聖水炸彈客 10 發表於 February 18,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8, 2009 1.具體可得的事件譬如A跟大家說B的博士論文是抄襲的<---具體事件而侮辱是直接做出貶低性的攻擊,譬如A跟大家說B是狗娘養的2.既然夭壽都不算了,靠邀應該也不算,而判斷就是給法官判斷而法秩序就是法律規定拉喔XDDDD3.吃個早餐影響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怎麼影響?吃一吃早餐突然發生暴動?至於公共利益其實是不能擴張解釋的那麼廣,不然實在是包山包海德國學者是這樣說的,他們認為公共利益的內涵為內部和平,個人自由和社會正義也就是說公共利益要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吃個早餐真的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嗎?殊難想像後面的問題我不太懂XD我們教官說早自習視為正課耶!他說如果早自習可以吃早餐,那8:15分能不能吃早餐?校規應該沒有規定到底能不能吃早餐(我猜相關法規應該也沒有),那在早自習吃早餐跟在一般課堂吃早餐,法理上有何差異?後面那個問題算了,想一想其實我也不太清楚我在問什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6, 2009 我認為不准講髒話的班規不會觸法,因為若要走法律途徑來檢視,它會被理解為符合教育目的的權利限制。而學校能制定某些校規班規也都是有法律上的基礎,雖然學校並不能「任意制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x1630 10 發表於 June 2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0, 2009 我想55分之後才能吃可能是貴校50~55分之間會有類似"評分員"評分班級整潔秩序有關可能吃早餐會扣分才叫你們55分以後再吃這屬公共利益 你吃早餐害班級被扣分如果受罰的話是全班受罰所以這條沒有任何異議至於桌上不得擺放飲料 可能是老師希望你們少看到一點飲料就會少在上課的時候分心去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甫 10 發表於 Jul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3, 2009 樓主提到的案例有很多事常見的三字經,除了誹謗之外可能還涉及言詞上的性騷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甫 10 發表於 Jul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3, 2009 50~55分之間會有類似"評分員"評分班級整潔秩序有關可能吃早餐會扣分才叫你們55分以後再吃那有沒有必要用憲法22條去抵抗那個評分員?55分前吃早餐只要沒製造環境髒亂,應不涉及所謂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疑慮。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Jul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3, 2009 憲法第22條是基本權的概括條款沒有基本權可以適用才會運用到我是覺得基本權對第三人本來就很容易有衝突所以應該利益衡量做決定我是認為學生既然為受拘束的權利個體應該有必要在上課時間禁止一些行為(早自習也算是課囉)(話說原po你們校長的兒子我認識..是我大學同學)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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